1、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负责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全面工作。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分管日常内部管理及行政事务,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律师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体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全体在职人员、在职律师、注册律师及
2、相关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 二、四上午为学习日。周二上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四上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传、参与信访调解、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
3、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副主任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4、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考勤制度实施“一所两制”,分别为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实施正常上下班登记考勤制度与注册律师实施外出去向登记报备制度。 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如有请事(病)假或外出(临时外出)的,应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及报备登记手续; 注册律师外出的履行外出去向报备登记手续;全体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勤,履行手续需经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如有违纪违规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
5、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并列入本所议事日程,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阿左旗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聘用事项,加强事务所人事管理,维护事务所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以下称聘用律师)可以按本法规定聘用律师助理,承担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经本所管理委员会或其主管成员审查批准,并由事务所行政部人事主管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或非法学
6、专业本科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者; (二)年龄不超过_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容貌端正,无不良嗜好; (四)因业务特点(如银行按揭、档案录入)等需聘用律师助理,经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批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办理如下程序: (一)拟聘人员应详细填写本所律师助理登记表; (二)拟聘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三)拟聘人员非本市户口的,事务所可以要求或由聘用律师提供深户担保; (四)拟聘人员应提供本所指定医院体检单; (五)上述文件齐备后,由本所主管合伙人审查批准并办理入职登记。 第五条 律师助理办理入职登记时,应当与本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办理社
7、会保险手续,劳动聘用合同应当_年签订一次。 第六条 律师助理的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人民币_元,全日制法学专业研究生或以上应不低于人民币_元。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后,聘用律师应当向本所财务室签署财务授权书,由本所统一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本所应按上述原则制定统一的律师助理薪资制度,授权管委会制订颁布后执行。第七条 本所律师不得私自聘用人员为其助理,不得擅自为未经事务所审批的人员印制律师助理名片,不得擅自允许、默认、纵容他人以本所律师助理名义对外活动。否则,事务所管委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者警告、罚款等处罚,聘用律师违反本条规定给本所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所律师助
8、理可以以助理的名义协助律师工作,但不得独立办案,不得单独对外办理律师业务,律师助理不能在名片上印制律师字样。律师助理违反本条规定,事务所管委会有权直接解聘。 第九条 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助理提供必要的办公位置,以及电脑等办公用品,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 第十条 聘用律师应当鼓励律师助理参加律协或本所主办的业务学习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一条 事务所鼓励和支持律师助理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对考试成绩优异者,事务所授权管委会制订统一的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律师助理须在本所卡座办公,聘用律师与律师助理共同使用聘用律师的办公场地,需由事务所统一安排,须有独立办公桌,且不影响办公室正常使用功能。律师助理的卡位
9、使用费按本所统一标准执行。因工作需要,律师助理在外驻点办公的,需经本所批准。 第十三条 聘用律师可以聘用领取本所执业证的律师作为律师助理。该执业律师被聘为律师助理后,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与聘用律师以外的其他律师共同办案。第十四条 除本法规定外,律师助理应当遵守本所所有的规章制度;聘用律师亦有在业务、职业道德方面承担指导、教育、培训的责任。 第十五条 律师助理聘用期满离所的,应提前_周到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并移交相应物品。聘用律师解聘律师助理的,聘用律师应先协商并结清的工资及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本所有权直接处理,相关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自_年_月_日起执行。
10、 第三篇: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依法有效地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统计、分配、审批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固定资产基金由合伙人投入,用于本所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四条折旧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条事业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性收入。 第六条其他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三章资金运用 第七条事业支出包
11、括工资、福利、公务、设备购置、修缮、业务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八条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及独立办案的专、兼职律师不领取工资。合伙人共同所聘专职律师助理的工资标准依法由合伙人会议确定;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并严格按其标准执行。所里行政主管、出纳、会计的工资由本所公共资金列支;合伙人各自聘请的个人律师助理及个人行政秘书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由各合伙人个人承担,通过本所统一支付。 第九条专职人员享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的1 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其依法自己确定;保费由所代支,从投保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应收账减扣;合伙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助理及行政秘书等辅助人员的
12、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由所代支,从各合伙人应收账户中减扣。 第十条行政辅助人员除基本工资外,应享有节假日福利性工资补贴,标准如下:春节双薪;中秋二百元;“三八”节女士一百元。各合伙人所聘的行政辅助人员的上述工资补贴,由所代支,从所属合伙人应收账减扣。 第十一条公务支出的列支,为所公共事业管理支出,包括办公、邮电、水电、差旅、会议及其他费用支出,为不可明确分割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设备购置费,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应添置设备支出。第十三条修缮费为所日常运作的修缮支出。 第十四条业务费,合伙人分人分项按月列支,并按比例提存共同发展基金。二级合伙人在向本所交纳首期入伙费人民币元及年
13、度管理费人民币元后,其收入可作为业务列出。专、兼职律师在交纳收入金额之作为本所代缴税金及上交完本所管理费后,其他部分可作为业务费用列支。 第十五条合伙人及二级合伙人律师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须在应纳税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底之前全部结清,不得拖欠,或用所里资金垫支。 第十六条其他支出为上缴管理费以及年审等项支出。 第十七条其他重大费用,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确定。 第四章资金结存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添置必要的固定资产,或购买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其他结存的形式为货币资金。 第五章支票及现金的支出与保管 第二十条所有支出款项必须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其中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由负
14、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直接审批;单项支出在2000-5000元的,由二名执行合伙人共同批准、签字;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会议批准,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签字执行。 第二十一条负责财务执行合伙人从基本账户支取现金须由负责行政的执行合伙人核准。 第二十二条现金保管限额。日过夜现金保管额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金额应及时存放银行账户内。 第二十三条存取款的安全措施。存取款由二人以上共同执行,会计不在时,由出纳员与负责行政的人员共同存取款。 第二十四条存折管理,存折由出纳员保管,存放于保险柜内,密码由行政主管掌握,取款时两人共同执行。 第六章财务章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五条财务章由
15、合伙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其使用必须经过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并顺序登记。 第七章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财务主管每一个月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当月本所公共支出报表;每一个季度应向各位合伙人提供季度冲单、报税报表。 第二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资金情况、税金缴纳、财产变动、业务收支明细汇总情况及其他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项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履行。 第四篇: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明确收益分配和费用承担,结合事务所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16、国会计法、事务所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目标。通过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保护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明确案源分配、收益分配、费用分摊的规则和方法,为事务所的持久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第二条本所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律师业务收入无论支票、汇票或现金均须缴纳到事务所,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具税务票据。 第三条本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账户,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事务所留存银行的财务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 第四条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
17、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第五条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事务所主任和分管合伙人。合伙人如有疑问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第七条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税务 第九条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因不开发票导致的个人和事务所税收罚款以及协
18、调关系产生的费用由不开发票者承担。 第十条考虑到事务所增值税、运营成本的需要,事务所统一按照开票金额留成10%,所得税由律师另行自理。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稽查要求,如有不足,全体律师按照开票金额比例补足。 第十一条事务所不限制领函,但须进行登记,原则上要求开具发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金额不低于1000元。特殊情况不开发票的,按照司法局要求,事前须办理批办单,由陈召强律师审批。借用发票的,应当在借用簿上签字,并缴纳开票金额10%的税款留成;特殊情况下,不缴纳税款留成的,须经合伙人王德顺、陈召强律师共同书面签字。 1 第三章费用承担 第十二条事务所实行交费管理、费用自担、结余归己的分配原则。管理费
19、用于事务所员工旅游、聚会、培训等公共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用标准为3000元/人/年,每年年检前一次性向事务所缴纳。实习律师和第一年执业的律师免缴。 第十三条事务所实行个人费用个人承担、公共费用合伙人分担的费用承担原则。个人费用包括各自办公区域的租金、物业费等办公费用,以及律协会费、执业保险费等与个人直接关联的其他费用。公共费用包括公共区域的装修、家具、租金、物业费、电费、饮用水、前台电话,事务所年检,网站、微信公共号建设及维护费用,内勤工资,招待费用,以及为事务所运转所需要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事务所公共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后,再由执行主任王德顺签署同意
20、后方可报销入账,超过1000元的,还应当经陈召强签署同意。 第十五条律师个人用于抵扣的各项发票,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律师个人签名,由分管合伙人李义旭签字后入账,发票的具体要求由分管合伙人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用于公共支出。 第十七条合伙人欠费超过2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4个月,由管理委员会向全所通报。 第十八条专职律师欠费超过2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4个月,事务所终止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21、第十九条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其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 第四章收入分配 第二十条事务所案件按业务来源分为个人案源和公共案源,案源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个人案源直接来源于律师个人,收益归律师个人享有。公共案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事务所通过网络、移动互联网、电话或其他推广获得,主要是一些传统业务,一般以前台接待登记簿记载的来源为依据进行区分;以事务所名义统一竞标产生的案源;律师自愿将业务资源交到案管中心产生的案源;其他非由律师个人获取的案源。 第二十一条律师承办公共案源的,在交纳业务收入、领取函件时,应当登记案件来源。第二十二条基本分配原则:事务所向案源要效益,不从律师
22、身上赚钱,实行交费管理、费用自担、结余归己的原则。律师有义务承办公共案源,有权利获得相应报酬。 2第二十三条个人案源由收案律师优先选择是否代理,如不代理,可交由案管中心统筹分配。 第二十四条每个律师都是案源开拓者,每个律师也都要承办案件。事务所鼓励案件开拓能力较强的律师将主要精力用于开据案源,业务能力较强的律师将主要精力用于承办案件。鼓励按照专业方向承接案件,鼓励将非本人专长的业务提交案管中心转交专业律师代理。 第二十五条授薪律师由事务所或委聘律师发放工资,并承担注册费、执业责任保险费、房租水电费用,授薪律师应当按照事务所或委聘律师的要求完成工作。事务所聘请的授薪律师,事务所按照承办案件的工作
23、时间和难易程度给予每件案件500-2000元办案奖金。授薪律师提供或者承办公共案源,并经事务所或委聘律师同意的,收益分成比例比其他律师降低10个百分点,该降低部分归事务所或委聘律师享有。 第二十六条如无特别指明,本规定所述的收益分成比例仅适用于非授薪律师。 第五章公共案源分配 第二十七条律师个入投入到公共案源的案件,按以下比例分配。 (1)收费金额3000元及以下的案件,收案律师20%,承办律师60%,事务所留成20%;收费金额3000元5万元的案件,收案律师30%,承办律师55%,事务所留成15%;收费金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收案律师40%,承办律师45%,事务所留成15%。以上金额和比例不实
24、行超额累进算法。 (2)收案后仍需要收案律师参与协调的,在上一条规定的比例基础上,收案律师增加5个百分点,承办律师减少5个百分点;需要收案律师参与开庭等实质性办案的,在上一条规定的比例基础上,由承办律师将应得分成的40%分配给收案律师。 第二十八条事务所直接获得的公共案源,按以下比例分配。 (1)每年承办10件(含)以下的,承办律师50%,事务所留成50%;每年承办11-20件(含),承办律师55%,事务所留成45%;每年承办20件(含)以上的,承办律师65%,事务所留成35%。承接案件时,承办律师暂按50%计取提成,年度汇算后统一调整比例。承担件数仅在当年计算,不结算次年。 (3)公共顾问单
25、位由案管中心统筹分配,顾问费承办律师60%,事务所留成40%,该顾问单位的个案,如果属于顾问律师承办专业范围并由其承办,顾问律师75%,事务所留成25%,如果交由案管中心统筹分配,顾问律师20%,承办律师65%,事务所15%。每个公共顾问单位必须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律师共同担任顾问,收益由其协商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第十条所述的10%留成,由案源律师、承办律师、事务所各自按照比例承提,市内交通、通讯、文印费统一由承办律师承担。 3第三十条分配制度的随意化,将可能导致事务所案源分配管理机制失灵,无法顺利运转,有必要加以限制。律师不得擅自协商调整上述分配比例,如有需要调整,或者对分配比例持有异议
26、的,由管理委员会进行裁决,裁决经50%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裁决是终局的。 第三十一条案管中心根据业务类型、专业方向等因素将案件分配到各专业团队,由团队负责人分配到承办律师。团队负责人有权在各律师收益的2%的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团队律师应当配合,该团队统筹可用于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业务学习经费、团队间活动经费等。 第三十二条律师必须承接事务所分配的案件,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累计3次或以上拒绝承接的,或者承接以后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务所将建议其转所。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的修改,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3/4(含)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五篇:律师
27、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 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 (1)_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
28、金及各种补贴费用; (2)_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 (3)_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 (4)_为医疗基金; (5)_为业务培训基金; (6)_为储备基金; (7)_为主任基金; 二、财务管理权限 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 (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 (2)工资、提成、奖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
29、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 (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 (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 (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30、。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所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31、 第五条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作律师会议审核。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七条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 第八条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本所收取外汇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汇金额和折合率。外汇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并按规定程序缴存银行。 第十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
32、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后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一条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条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 第十四条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第十六条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的银行帐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七条本所每
33、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本所业务收入按下列比例划分各项资金: (一)收入总额的_上缴市司法局; (二)收入总额的_交纳律师协会会费; (三)收入总额_为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和集体福利等; (四)收入总额_用于本所人员的个人工资、福利支出,具体比例见本所效益浮动工资实施办法; (五)收入总额_用于固定资产的增长; (六)收入总额_作为积累金。 第二十条本所的兼职和特邀律师的全部收入亦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划分;人员的
34、酬金标准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规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纳入本所积累金和企业基金。 第二十一条本所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不准私自收取费用。 第五章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所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使用。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或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的,按本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费用管理就根据国家许可的范围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尽量将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四条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本所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费用在管理
35、费用中单独列支。 第二十六条本所开办费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六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所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本所各项固定资产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七章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条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师会议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合作律师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也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三十二条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
36、、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后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职或辞退。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四条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清算费用应优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
37、分配。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亦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担。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规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师会议负责修改、补充,报市司法局备案。 本制度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从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一、根据司法部、司法局以及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本所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及收费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委计价费_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收费由本所统一办理,并出具市司法局统一规定的收据。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四、本所在国家收费标准范围以内,根据业务标的大小、需时长短、繁简程序、律师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数额。本
38、所应给委托人提供收费说明。 五、本所解答法律咨询,一般根据用时长短计时收费。 六、对委托本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一般按年度固定收费,在为聘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 七、本所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办理涉外业务时,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最高限。 八、本所办理异地委托业务,仍按收费标准收费;但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委托方另行负担或报支。 九、本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和其他必须开支,凭报销单据向委托人报支。 十、本所办理业务可预收费用,待办结后按收费标准结算,多退少补。在符合国家收费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协商收费。 十一、本所对下列情况的法律服务,酌情减
39、免收费。 1.关系到国家利益,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 2.当事人被严重侵权,经济上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减免收费由主任决定。 十二、对非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办案中止,委托人要求退还办案费时,根据办案的实际付出,本所将余额退还给委托人。 十三、当事人对本所收费有异议,本所与其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申诉。 十四、本所严格收费管理并订立“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对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规定的责任人均应给予处罚。本所主动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十五、本制度报司法局批准,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
40、律师工作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第二章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第一条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律师从客户取得任何报酬都必须作为本所的业务收入。客户可以自行指定律师,(但如被指定律师不熟悉该法律事务,则被指定律师应推荐本所对该业务熟练的律师),律师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户的委托。 第二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不能接受或应终止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办的委托。 第四条律师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 第
41、五条律师不得同时为一个案件、一宗生意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其个人谋利。 第七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应通过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接受委托,事后应书面确认。 第八条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期间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客户正当要求,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职责。 第九条律师应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十条律师不得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因故终止代理关系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第十一条律师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归还属于委托人的一切财产或资料等。 第二章律师工作规则 第一条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必须在开庭前认真阅卷,作阅卷笔
42、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2.与客户讨论开庭方案应作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3.开庭前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 4.必须由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的,应由客户对拟陈述的事实作书面认可; 5.必要时律师应认真进行外出调查,并作详细笔录,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证; 6.律师代理客户进行和解,应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 7.律师代表客户收、递法律文件、应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及人员; 8.律师代表客户接收法院判书的,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先知其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及其上诉的法定期限; 9.律师应作开庭笔录。 第二条律师接受涉外仲裁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客户指定仲裁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特别书面授
43、权; 2.律师代表客户调解应根据经客户认可的调解方案进行; 3.必须由律师代表客户在庭上陈述的事实,应在开庭前由客户对拟要陈述的事实作出书面认可; 4.律师应作开庭笔录; 5.胜诉之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如拟继续委托律师在境外执行仲裁裁决,应另行以书面委托。如须转委托执行地法院所在国律师,应由中方客户特别委托。 第三条律师接受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2.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3.律师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条本所以向客户提供全所整体服务为基本准则,客户的法律服务由熟悉该法律事务的律师主办,其他律师可协办。 第五条本所每两周召开一次业务会议,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第三章律师收费规则 第一条本所律师根据本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条本所律师采用三种收费办法: 1.以工作时间计算收费(以小时为基本单位); 2.以标的值计算收费; 3.以上述 1、2两种办法相结合并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