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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意见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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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意见管理制度 一、鼓励发展高端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国家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 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代理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发布。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发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发布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 (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 (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 (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 (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 (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 (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 (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 (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 (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 (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 (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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