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物养殖场制度 动物养殖场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 2.按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同意布臵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禽流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经强制免疫的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3.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他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4.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 5.强制免疫病种疫苗必须在县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或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领取。自行采购的需向县兽药饲料监查所备案。 6.购进非强制免疫病种疫苗时必须确
2、认疫苗销售商的经营资格(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疫苗的批准文号、有效期等。 7.疫苗应按标签说明妥善保存,在有效期内使用,做好注射器械和注射部位的消毒,原则上一畜一颗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8.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其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二、动物养殖场用药制度 1.畜禽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2.畜禽养殖场应坚持尽量少用药的原则,确需用药,必须有兽医决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3.兽医使用兽药必须符合中华
3、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标准、法规中禁用的药物。所用首要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4.用药必须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等,不擅自改变给药、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5.用药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鸡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6.树立科学合理用药观念,不乱用药,注意配伍禁忌。 7.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4、。 8.建立进货台帐记录,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合格。 9.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三、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1.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表示编码应当载入养殖档案。 2.畜禽养殖场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3.新出生的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基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4.免疫耳标首次佩戴在动物左耳,从县境外调入的饲养动物需再次实施强制免疫的,免疫耳标佩戴在右耳,同时重新建立免疫档案。 5.对种用和乳用动物,应每头(只)建立单独的免疫档案,调运时注明调出和调入地,已经佩戴耳标且在免疫有效期内的,不必重新配带耳标。 6.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
5、用,免疫耳标和耳标钳需严格消毒。 7.不得收购、出售无免疫耳标的动物,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出售。 8.不准从非法渠道获取或使用非法免疫耳标。 9.畜禽标识严重磨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10. 四、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储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6、 4.圈舍每天清扫1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及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缘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进行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现“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
7、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物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五、动物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1.养殖场凡有死亡病畜禽,必须经过兽医检验,经检验后,必须对病死鸡及其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必须”,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无害化处理”。 3.养殖场需根据规模在场内下风口处修建无害化处理场所,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采取高温、深埋和销毁。 4.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畜牧兽医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应一并作无
8、害化处理。 5.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准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6.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7.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对圈舍、用具、道路进行消毒,防止病源传播。 8.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第二篇: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XX市长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9、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第三篇: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动物防疫制
10、度,落实动物防疫措施,降低疫病风险,实现安全、高效生产。 二、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人员、用具专人(具)专圈管理,不窜圈。加强空圈期的消毒灭病工作。 三、遵守强制免疫制度,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凡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必须100%免疫,并佩戴畜禽标识。 四、健全消毒制度,落实专职消毒人员、器械和药品,坚持定期消毒。 五、遵守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调运、引进动物,应提前报检(种、乳、役用动物提前15天,屠宰动物提前3天)引进动物经检疫合格并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调运和引进。 六、坚持动物疫情隔离观察制度。应建专门
11、的隔离观察圈舍,患病动物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新引进的动物必须标、证齐全,并隔离观察30天以上确认健康后方能并圈饲养。 七、遵守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批量死亡,应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病原扩散。对病死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出售、运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李腊宜负责片区:冷水铺村电话:13873066872林昭端负责片区:延寿寺村、滨湖村电话:13975035840曹伟华负责片区:花果畈村、胥家桥村电话:13975085769 第四篇: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
12、、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
13、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
14、名称、-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畜禽水产在地区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畜禽水产迁移出市外,应将畜禽水产运至指定地点,向XX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XX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
15、之前,须向XX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XX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
16、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6)限制人员流动。-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
17、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
18、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进入产房前,地面和设备应冲洗干净并严格消毒,母猪全身洗刷干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分娩前必须严格消毒乳房和阴部,分娩完毕,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和后躯,及时清洗产房。 9、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
19、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七)畜禽标识 1、新出生生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
20、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八)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
21、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2年,种猪长期保存。 第五篇。养殖场动物消毒管理制度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 二、药品、添加剂的购入,分发使用及监督指导,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
22、细则。药品购入、检测和使用需由国家授权和兽医药使用规范,并结合各进口国的要求实施,以防止滥用。尽量减少用药。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以改善体内环境,增加抵抗力。 三、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四、场房建设有利于消毒隔离,统一生物安全措施与卫生防疫制度。 五、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剂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六、药品的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性质检查、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主要内容有:品名、规格、主要成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七、搬运、装卸药品时应轻拿轻放
23、、严格按照药品外包装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措施。 八、药品仓库专仓专用、专人专管。在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药品按剂量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地面必须保持整洁,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 九、药品出库应开药品领用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停药期。 十、不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鸡用药物,用药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要求,不购进禁用药、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药品。 十 一、用药施行处方管理制度,处方内容包括。用药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用药目的,
24、处方需经过监督员签字审核,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和不明成分的药物,领药养殖场动物用药管理制度者凭用药处方领药使用。养殖场动物预防免疫接种制度 一、准时准量免疫接种,做到头头免疫注射 二、注射疫苗时,小猪一栏换一个针头,种猪一针筒疫苗换一个针头。病猪不能注射,病愈后及时补注。 三、接种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 四、发生过敏反应肌注肾上腺素;为预防过敏反应及加强免疫效果可在注射疫苗前饮水添加维力康等抗应激、免疫增效剂药物。 五、各种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六、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七、免疫注射时,尽量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 八
25、、做好免疫计划、 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26、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三、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养殖场有机料管理制度 一、有机饲料需来自无农药全生态的农家生产的玉米、水稻、黄豆等以及有机茶园里的蚯蚓等天然虫子。 二、有机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三、有机饲料进仓应由采购人员与仓库管理员当面交接,并填写入库单,仓管员还必须清点进仓有机饲料数量及质量。 四、仓管员应保持有仓库的卫生。库内禁止放
27、置任何药品和有害物质,有机饲料必须隔墙离地分品种存放。 五、建立有有机饲料进出仓库记录,详细记录每天进出仓情况。 六、有机饲料调配应由技术员根据实际情况配制和投量。 七、调配间、搅拌机及用具应保持清洁,做到不定时的消毒,调配间禁止放置有害物品。养殖场养殖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吸烟应远离易燃物品,同时不影响工作,不影响环境卫生。 三、服从领导指挥,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四、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对每位员工提出的好建议进行鼓励并奖励。 五、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不许将死鸡、生活垃圾乱扔,应采取措施,死鸡要深埋或焚毁,生活垃圾要选好地址统一堆放,定期销毁。 六、保持水槽,猪舍清洁,工具摆放有
28、序。 七、养殖场物品实行个人负责制,注意保管、保养,丢失按价赔偿。如因丢失影响生产,另行处罚 八、实行请假销假制度。有事提前请假,以便调整安排,以不耽误生产为原则。 全体员工应团结配合,扎实工作,以场为家,以场为荣。养殖场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一、生活区的垃圾具备防护措施,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二、养殖用具每天清洗一次,保持干净。 三、外来人员不得随时进入养殖区。 四、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养殖用具食料槽,饮水槽专用,并进行消毒,做好发病食料槽,饮水槽的有效隔离。 五、病、死鸡当天烧毁或深埋,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 六、购进的鸡苗经过检疫,防止病原体传入。 七、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和
29、疾病防疫药品投放。 养殖场管理个人负责制度 一、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 二、养殖场主管负责场部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对公司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三、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看护好场部的猪和其他物品。 四、分工与协作统一,在一个合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养殖场动物检疫管理制度 一、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二、负责养殖场生产、卫生防疫、药物、有机饲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负责对养殖用药品、有机饲料的采购的审核以及技术员开具的处方单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发药。 四、监管养殖场药物的使用,确
30、保不使用禁用药,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五、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和公司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 六、如实填写各项记录,保证各项记录符合公司和其他管理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七、发现重要疫病和事项,及时报告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养殖场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措施 一、日常重视四周卫生,及时把死、病清除到无害化处理场所深埋,及时隔离、防护清除生活垃圾。 二、严格执行专人管理、专库存放制度,制定完整进仓和领用记录。 三、工作人员遵守相关守则、制度,防止外来人员投毒、投害。 四、下列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进入养殖场,汞、甲基汞、砷、无机砷、铅、镉、铜、硒、氟、组胺、甲醛、六六 六、滴滴涕、麻痹性贝类毒素、腹泻性药物。 XX县区宏展养殖场 2012-9-5第21页 共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