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心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监督学校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
2、、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事项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校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
3、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依法行事,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开展工作。 八、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九、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4、。 十、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十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缴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十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行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 十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四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开一次代表会议。每次会议
5、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学校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开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校党支部批准。 (四)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十六、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十七、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十八、本制度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2005年1月1日执行。 XX县区渭桥中心小学教育工会 2004年10月10日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