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委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委会会议职责,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使党委会议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二条研究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在本单位具体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 第三条研究本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研究决定党群干部的任免报批、本单位员工队伍建设规划、党群工作人员职称评定与聘任方案、人事调动、奖惩、离退休工作
2、等管理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政策。 第六条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员发展工作,对各基层单位党组织改选结果和分工及换届结果的审批和领导班子的配备,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讨论决定其它需要党委会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会议的举行 第八条党委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党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党委会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十
3、二条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三条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结束时即退出会场,议题需表决时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党委会委员可提出党委会讨论的议题。重大议题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应进行充分地沟通和酝酿。 第十五条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党群工作部会前征求党委委员的建议,突出重点、统一安排,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六条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各基层单位应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交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汇总议题并征 2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通知与会人员。 第
4、十七条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到各党委委员和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提交单位应事先进行充分准备,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汇报要完整。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表明本单位的态度,要提出明确具体、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 第十九条议题提交部门或基层单位参加会议人员应为本部门或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确需其他人员参加,应与党群工作部协商,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条凡未列入党委会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一般不进行讨论。 第五章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党委委员和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应积极发表意见
5、,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在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时采取表决制。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 3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划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若涉及党委会某一成员或其亲属的有关问题时,应及时回避。 第二十六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应及时与党委有关领导沟通后
6、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要严格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凡属应该保密的,不准向外传播。严禁把党的秘密泄漏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该知道这种秘密的人,违者应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党群工作部负责。 第六章议定事项的传达、督促和落实 第二十九条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积极负责传达或落实,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集体决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党委会议的党委委员,由党
7、4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向其传达。 第三十一条党委委员要督促检查各自分管部门执行党委会决定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或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群工作部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篇:党委会会议制度党委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党委在学院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
8、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学院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党委形成的决议交院长组织执行,并支持院长的工作;院长要对党委会负责,接受党委的监督。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及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学院建设以及党务工作、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
9、重要决定、指示和决议,结合学院的实际,作出相应的决定,提出执行意见。 第五条审议通过党委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六条审议通过党委制订的工作条例、规章、制度。 第七条讨论和研究有关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稳定等重大工作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八条讨论决定院长提出的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学院其他应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1)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措施。 (2)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学院长远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方案。 (3)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4)学院招生计划及毕业生就业方案。 (5)学院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
10、项目开支和新的基建项目。 (6)重大投资项目和信贷项目。 (7)学院重要机构设置、编制变动、专业设置的调整。 (8)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各类职称评审和聘任。 (9)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认为应该提交党委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讨论研究有关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统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就有关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院内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培养、任免、考核、监督、奖惩,研究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和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的调动。 第十一条听取纪委的工作汇报,并就纪委提交的有关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二条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新党员和
11、决定对党员的奖惩。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党委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果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或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党委委员提议,可以临时举行。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第十五条参加党委会议的对象为全体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举行党委会议的时候,党委委员必须出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主持人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或通过的有关事项向其通报。 第十六条党委会议可以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12、。 第十七条议题由党委委员、党委书记或院长办公会议组织研究并形成明确的初步方案、意见后提出,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并经党委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列为会议的正式议题。按照列入的议题所涉及的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组织有关部门作好充分准备,重要议题应在会前提供有关资料和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党委办公室办理党委会议议题相关事务,并于党委会召开前以会议通知单或其它形式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以便准备意见,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前应做好准备,会议中充分发表意见,以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党委讨论有关议题时,党委书记或提案人应对议题作出说明、提供比较方案及具体意见。党委委员应严肃认真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会
13、议应在意见大体一致后再作决定。如对有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暂不作出决定,可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党委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议在讨论议题的过程中,如果问题涉及与会人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必须回避,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与会人员也有责任要求有关与会人回避。如果讨论的事项涉及会议主持人或其亲属,主持人应暂时退会,并指定临时主持人继续举行会议。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议的议题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应到会党委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会议正式决定。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议讨论的内容,与会人员均有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向外泄露。否则,将追究其
14、责任。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重要情况,由专人作出详细完整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正式决议;为保证记录的完整和便于查阅,重要议题的书面材料交记录员校对记录,并作为党委会议记录附件存档。 第四章决议的发布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决议事项的性质,由党委办公室以不同的方式分发与议题相关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对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党委委员必须认真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在会议之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党务方面的,由书记负责组织实施;属于行政方面的,由院长负责组织实施;并应将实施情
15、况向党委会议作口头或书面汇报;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不当之处,可向党委会议提出复议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党委办公室应协助党委做好党委会议决定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检查,并向党委会议作出口头或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党委会会议制度党委会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主持。全体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参加,党委办公室主任、机要秘书列席会议,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处室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研究。 三、党委会的主要内容。学习贯彻中央、市委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部署党委的重
16、大工作;讨论和决定出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研究企业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群团工作、知识分子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及人事制度改革等有关事宜;提出企业领导人员、派出监事会的任免建议或决定任免;研究机关人事变动及其他需要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和职能处室提出,经党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审定后上会。 五、党委会形成决议需经2/3以上党委委员通过。 六、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及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讨论人事任免议题同时由人事处负责记录。 第四篇:党委会制度清江镇党委议事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
17、原则,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制度。 一、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 (二)审定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研究决定以镇党委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审定党代会、人代会的工作报告;审定代表镇党委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 (三)研究决定涉及全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等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全局性和政策性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镇财政预算方案;研究新建项目立项、新工程招投标、贵重财物的购置调配、国有资产
18、的处置等事项;研究较大额度的资金安排;研究项目资金的安排方案。 (五)研究决定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全镇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重大疫情等突发性事件中需要紧急处置的事项。 (七)研究镇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员的发展、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政法工作、武装工作、纪检工作和群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干部任免、人事调配、岗位设置、评选先进、干部考核、干部惩诫等事项。 (八)研究镇属各党支部和镇属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九)听取人大主席团会、政府办公会、专门
19、领导组会议的情况汇报;讨论决定这些会议提交研究的事项;听取班子成员在特殊应急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情况的汇报;听取班子成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对党委决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听取各党支部、镇属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汇报。 (十)研究需要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顾全大局的原则。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组织、局部与全局、部门与集体、当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自觉维护上级组织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二)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党委讨论决定问题,应一切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清江镇实际,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增强决策的准确性、前瞻性、创造性。 (三)坚
20、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公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在党委会内部,每位成员都是平等一员,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 主要责任。 (四)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党代会形成的决议,党委会作出的决定,任何一名党委成员均无权改变。 (五)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上级组织作出的决定,镇党委必须无条件执行;党委书记在同级党代会和党委会闭会期间依法按规定权限作出的正确决定,除上级组织、上级领导和镇党委集体外,其他任何同志均无权改变。所有党委成员和镇属各级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六)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决定事项应当实行表决,重大事项必须实行票决制,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
21、场宣布。对意见分歧过大的重要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 (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党委会集体决定。党委成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党委的集中统一;党委成员都应积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要提倡勇于负责的精神,遇事不推诿、不扯皮。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委员之间要互相沟通,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补台,互相监督,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一班人的团结。 三、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议题由
22、各班子成员提出交党委行政办 汇总,党委行政办根据内容排出顺序,报请党委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非紧急情况下,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问题,会上一律不作研究。 (二)会议准备。凡提交党委会研究的事项,事前应作好调研,认真准备,充分酝酿,进行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形成成熟意见的问题,不提交会议研究。讨论干部任免、奖惩问题,事先要进行调研考察,形成报告,并征求同级纪委的意见后提交研究。需提交研究的较大问题,议题提出者事前应与会议主持人作好沟通;重要事项和干部问题,可先由书记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会议时间。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具体时间由书记根据工作需
23、要而确定,并由党委行政办提前通知到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 (四)参会人员。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干部奖惩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不是党委委员的镇级现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列席党委会;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根据议题内容可分段列席会议,对其有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研究完毕后即应退会。 (五)会议讨论。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会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讨论的事项一般应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并提出建议意见,再由参会人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提出的研究议 题,由党委副书记、党委委
24、员、列席人员依次发表意见,最后由书记综合作出决定;党委副书记提出的议题,由党委委员、列席员依次发表意见,最后由书记综合意见作出决定;党委委员或其他同志提出的议题,由其他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副书记作表态发言,最后由书记综合意见作出决定。讨论问题时,每位党委委员发言必须积极主动,围绕主题,畅所欲言,语言精炼,观点鲜明。 (六)形成决定。会议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由主持人梳理、比较、分析、归纳出初步意见,参会委员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由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宣布正式决定。在执行决定的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等可变因素,经党委会复议,可对原决定进行
25、不断完善。 四、议事纪律 (一)党委委员都要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迟到、早退和旷会,否则,按机关制度和目标考核办法执行。除上级会议、上级领导到我镇调研、上级特殊工作安排外,镇内的各种会议或工作安排,时间上均不得与党委会发生冲突,如有冲突,要首先服从党委会议。 (二)党委会形成的集体决定,各党委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也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 (三)党委会对讨论研究的问题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贯彻落实,并将完成情况向书
26、记汇报,重要事项应向党委会汇报。 (四)有关涉密内容和个人观点,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严禁外传,凡违反规定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党委会可另行复议,并严肃追查泄密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对不需要党委会讨论,但分管领导又不便决定的问题,可召开办公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在党委会上通报。 (二)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副书记或委托党委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三)党委会结束后,党委行政办应在2天内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字后印发相关单位、部门和参会人员。 (四)党委行政办对党委会研究决定事项和工作情况形成督查通报,确保党委决定得到坚决贯彻落实。
27、第五篇:党委会会议规则,干部选拔任用党委会会议讨论规定党委会会议规则 一、党委会是监狱党务的决策会议,也是监狱政务最高决策会议。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三、党委会由党委委员参加,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讨论人事任免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 四、主持人认为需要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一般情况下扩大到中层主要领导,特殊情况由主持人决定扩大范围。 五、党委会由政治处主办,会议一般在每周一召开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议程由主持人决定,并由会务人员事先告知党委成员做好与会准备。 六、党委会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重大部署、指示
28、。 (二)讨论决定监狱的中、长期规划。 (三)讨论决定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生产经营合作项目。 (四)讨论研究监狱的机构设置和调整。 (五)讨论决定副科长、科长、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的任免及后备干部人选。 (六)讨论推荐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的人选。 (七)讨论警察职工调进、调出、辞职、辞退等问题。 (八)讨论决定副科长以上领导的工作调动。 (九)讨论决定对警察职工的重大奖惩。 (十)讨论发展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党建工作;部署党的建设和党纪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工作。 (十一)讨论通过或修改、废止监狱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二)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党委审批的事项。 (十三)根据政务公
29、开规定公开有关事项。 (十四)讨论决定需要党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所研究的事项,必要时可采取票决方式。 八、党委委员对会议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可向上级党委申述,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 九、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内容需要保密的或议而未决的事项严禁向外泄漏。 干部选拔任用党委会会议讨论规定 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二、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
30、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第20页 共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