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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和奖惩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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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和奖惩管理制度 晋升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三百七十八条 为鼓励员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及奖励先进、选拔贤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晋升,是指公司对符合晋升条件的员工给予工资的晋级或职务的升迁。 第三百八十条 公司员工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成为被晋升的对象。对员工的晋升应当严格要求,公平对待。 第二节 分则 第三百八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都予晋升工资一级; 1.忠于公司,在公司效力5年经上且表现良好者; 2.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连续3年成绩,突出受到公司表彰者; 3.业务有突出专长,个人年创利100万元以上者; 4.连续数次对公司发展提出重大建议为公司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者; 5.非本人责任而为公司拘回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者; 6.领导有方,所领导的单位连续2年创利200万元以上或成绩显著者; 7.领导亏损单位扭亏为盈,经营管理有方者; 8.有其他突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该给予晋级嘉奖者。 对成绩特别突出或贡献特别重大者,可给予晋升二级;同时具备领导才能者,可给予提升行政职务一级。 第三百八十二条 晋升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 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晋升由监察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晋升由监察部审核,劳动人事部名抒总经理批准。 第三百八十三条 晋升名单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发布,公开表彰。 第三百八十四条 晋升手续由劳动人事部负责办理。 奖惩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三百八十五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公司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三百八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奖励 第三百九十条 本公司设立好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三百九十二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 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百九十四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三百九十五条 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三百九十六条 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三百九十七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三百九十八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百九十九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四百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四百零一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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