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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干部谈话诫勉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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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干部谈话诫勉制度 谈话诫勉制度是对有错误行为但不构成违法违纪的干部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采取谈话的形式给予警诫劝勉,促使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的一种制度。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诫勉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既要及时严肃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又要帮助其分析问题的危害及原因,提出改正措施和期限,真正体现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二、谈话诫勉的基本范围和对象 凡属市城管局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公司副经理以上干部),有群众举报反映,干审纪检联系通报并经组织初步调查了解,通过考核、考察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实行谈话诫勉: (一)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的决议和命令消极抵触,贯彻不力或拒不执行本单位领导班子决议决定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群众利益,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工作不负责,推诿扯皮,敷衍搪塞,因失职、渎职等主观原因贻误工作的; (五)不思进取、表现平庸、政绩差,经考察任职一年以上打不开工作局面,完不成本年度工作任务的; (六)泄露党组或本部门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独断专行,甚至有意制造矛盾,影响班子团结和干群关系的; (八)无故违犯单位规章制度,迟到、早退、旷工或擅离工作岗位,群众反映较大的; (九)欺上瞒下,谎报工作成绩,隐瞒问题的; (十)工作作风恶劣,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甚至侮辱他人人格的; (十一)参与或支持迷信、赌博活动,在生活作风上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 (十二)不关心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不及时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以致群众上访并引发其它不安定因素,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三)年终考核“不称职”或党员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十四)有其它错误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三、谈话诫勉的方法及要求 谈话试勉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谈话对象的确定及整个谈话工作,必须严格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由局监察室根据群众反映和调查,考察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谈话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向诫勉对象发出《干部谈话诫勉通知书》; (二)由局领导与诫勉对象作诫勉谈话。谈话时,局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参加作记录,诫勉对象最后要在记录上签字; (三)诫勉期为3个月至一年。诫勉期间,诫勉对象要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总结教训,自觉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同时,办公室(监察室)要不定期对诫勉对象进行组织考察,及时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对于有明显改进转变的,要按期解除诫勉;对拒不改正错误的,按有关党政纪规定处理;诫勉期结束后,诫勉对象要写出思想汇报。 (四)诫勉期内,诫勉对象不参加先进或优秀个人的评比。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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