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说明 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以及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等规定,结合公司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
2、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三条公司设备科是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科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生产科、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生产科、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选用与进场 第四条生产科、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 1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 第五条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 第六条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
3、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 (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第七条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起重
4、机械租赁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九条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资料。第三章安装与检测 第十条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5、。 第十一条进场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允许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三条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 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
6、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 3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四条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
7、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 4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起
8、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 第十八条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至我公司安全科和工程项目部。并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二十条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
9、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5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 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
10、、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的维修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11、检查;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第二十七条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 6公司每年、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 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
12、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条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按照公司管理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资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三十三条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13、,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 7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如对本制度有疑问,由公司安全科进行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二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
14、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 选用与进场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
15、 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的。 第八条 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 (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16、 (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执行。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
17、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第三章 安装与检测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四条
18、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符合本制度第 五、 六、 七、 八、 十、十 二、十 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且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的
19、人员是本单位员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活动。 第十八条 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 四、十六条规定,并于安装作业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
20、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
21、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 第二十三条 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
22、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
23、条 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 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
24、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设施控制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中常用建筑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和大中修理内容及要求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的维修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
25、养、校验、检修。 第三十二条 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 公司每年、区域公司每季度、项目管理部每月、项目部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 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工
26、程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 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基础设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资料。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
27、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强化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及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编制依据 塔式起重机-gb5031-2008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起重机械监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
28、8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2006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监安全管理重点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08】 166号令“五不租”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1202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02】 124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09】 87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5-99 二、起重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 1、起重设备要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建帐立卡,每年至少要对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2、起重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经济档案。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
29、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3、起重机械设备实行统一报表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析报告。 三、起重机械的安装管理 施工升降机和塔式起重机安装前,由工程技术人员作出施工组织设计,安装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必须选择有拆装资质的队伍施工。小型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装检查标准规定。 四、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1、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2、起重机械设备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
30、的“三定制度”,且做到持证上岗。 3、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设备明显处挂“合格准用牌”和操作人员姓名,塔机还应挂“十不吊牌”。 4、起重机械设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5、机组人员每天必须做好“日检”及交接班工作,并认真真实填写好“日检记录”交接班记录和运转记录并存档。 6、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在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也应报废,使用15年以上的必须报废。 五、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管理 (一)塔式起重机的保养和修理 1
31、、日常保养: 经常保持各机构的清洁,及时清扫灰尘; 检查各减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规定油面高度应及时加油; 检查各减速器的透气塞是否能自由排气,若阻塞,及时疏通; 检查各制运器的效能,如不灵敏可靠应及时调整; 检查各连接处的螺栓,如有松动和脱落应及时紧固和增补; 检查各种安全装置,如发现失灵情况应及时调整; 检查各部位钢丝绳和滑轮,如发现过度磨损情况及时处理; 检查各润滑部位的润滑情况,及时添加润滑脂。 2、小修(塔机工作1000小时以后进行) 进行日常保养的各项工作; 拆检清洗减速机制齿轮,调整齿侧间隙; 清洗开式传动的齿轮,调整后涂抹润滑脂; 检查和调整回转支承装置; 检查和调整制动器和安全装
32、置; 检查吊钩,滑轮和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整、修复和更改。 3、中修(塔机工作4000小时以后进行) 进行小修的各项工作; 修复或更改各联轴器的损坏件; 修复或更改制动瓦; 更换钢丝绳,滑轮等; 检查回转支承部分各连接螺栓,必要时更换,注意更换时高强螺栓; 除锈、油漆。 4、大修(塔机工作8000小时以后进行) 进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项工作; 修复或更换制动轮、制动器等; 修复或更换减速机总成; 第四篇: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一、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提高建筑施工机械的水平,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33、根据建设部及省建设厅有关机械设备管理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租赁、使用、维保、检查、管理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规模配备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机械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二章购置与租赁 第四条企业应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或市场租赁的需要,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建筑起重机机械的发展要求,确定本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购置计划以及所购置设备的型号规格。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具有制造许可证并且质量可靠、信誉高的大型生产家的设备。选购时要遵
34、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并签订购销合同。 第六条 所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到场时,应按设备清单(或合同)进行开箱验收。收集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随机附件及工具等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存入单机技术档案内保管。新机投入使用后,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走合期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收合格后,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账。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确认资格,出租或使用的建筑机械应有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注册登记证、检测合格证明、定期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
35、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或使用: (一)国家及本省明令淘汰、严禁使用的设备; (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四)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用双方要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购机发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注册登记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二)建筑起重机械运行资料。包括检验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
36、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等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台账(见表十)和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三章 安装与验收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附着、拆卸等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安拆人员必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若本单位无安装资质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与其签订委托安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拆前,安拆单位应编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并由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37、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前,使用单位必须审核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拆人员岗位证书,对整个安装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并见证以下工作: (一)安装项目技术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所安装的设备以及参与安装用的工具、索具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三)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资料; (四)设备安装后对所安装的设备进行自检。 第十五条 设备安装结束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应组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测和验收的机械设备严禁使用。 第十六
38、条 设备顶升加节或附着后要经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并填好建筑起重机械顶升加节、附着检验表(见表 五、表六)。 第四章 使用与检查 第十七条 设备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方可上岗,设备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按规定执行班前、班后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操作工擅自调整安全限制、限位开关。严禁无证人员上机操作。 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机、定责,并实行机长负责制。操作人员要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性能、懂原理
39、、懂构造;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精心操作,并填好机械运转记录卡和交接记录。(见表八)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棚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作业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做好安全防护。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由安全员、机管员组成检查小组,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并校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有反馈记录。(见表
40、九)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租赁企业要开展红旗设备竞赛活动,按红旗设备的有关要求开展检查评比,促进机械完好率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重新组织有关单位对设备检查验收,并向检测机构提出检测申请,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 (一)在同一施工地点连续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正常安装使用后,停止使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前; (三)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超过其标有效的应重新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权对违反操作规程及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操作工或使用单位采取罚款或停机整改等相应措施。在检查中若发现操作工擅自调整各种安全限制、限位装置及其它违
41、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企业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和责任人的分析,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教育全体员工和操作人员。 第五章 保养与修理 第二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保养、修理工作要坚持“养修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保养规程,坚持例保、定期保养、预期检修和故障检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
42、清洁、紧固、润滑、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第二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各级保养内容: 1、例行保养(日常保养)工作前、后进行的保养工作,主要内容是认真检查设备,以清洁润滑为主。 1、初级保养 在清洁、润滑的基础上,对设备进行调整紧固,加注润滑剂(油),更换少量的易损零件。 2、高级保养 除进行初级保养的内容外,要进行部分总成解体清洗、检查传动机构、制动机构,更换或修复不符合要求的零件。 第三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修理,除进行各级保养外,还要视情况进行机械设备的小修,故障修理和大修,达到降低故障率,保证机械完好率。 (一)小修或故障修理。清除机械设备运行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伤,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行。 (二)零(部)件修理。对机械设备修理和保养中换下损坏的零(部)件,采取相应的修复工艺,恢复其性能 (三)大修理。设备的主要零部件磨损或损坏达到大修标准,必须进行整机或部件的大修。大修必须送到有专业维修资格的维修单位修理,要认真做好机械设备送修和出厂检验工作,并要收集技术资料,做好归档保管工作。 第六章 报废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报废按省标dbj13-89200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