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局政务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旅游管理透明度,保障广大市民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对*旅游产业发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大队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局信息办负责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获取旅游政务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
2、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提供政务信息,只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到成本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局政务信息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下列旅游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旅游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决策; (三)行政审批的项目; (四)审批的依据、办件条件、办件程序、办件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拆途径; (五)承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七)主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八)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九)行政复议受
3、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十一)局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十二)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十三)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 (十四)本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它完成情况; (十五)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旅游政务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其他刊物; (二)*公众信息网旅游局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
4、)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举办旅游展; (六)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本局有关处室、大队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局办公室和规划财务处,并由规划财务处组织信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已归档的行政许可证、材料,由局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局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5、,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本局有关处室、大队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交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有关处室、大队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分管局长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处室、大队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六条机关各处(室)、大队实施政务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细则规定的,由局纪检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相关处处室、大队隐慝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局纪检组、人教处根据*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规定的通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