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对于民生问题的法律制度的探讨
【摘要】
从法学视角而言,民生问题与法律制度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制通过保障民权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驾护航。中国目前的国情决定了保障公民的就业权、教育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等是法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关键与核心。加强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工程,它要求从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体系以及切实施行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制度等方面做出不懈努力。
【关键词】
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制度
一、民生内涵的界定
民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在古代社会主要与百姓物质需要的满足联系在一起,正如《左传。宣公十二年》所云:“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这里的“民”,即百姓之意。而《辞海》中对于“民生”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是一个带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话语语境中显然渗透着一种大众情怀。
二、我国民生问题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水平得到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生问题有了极大改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从教育看,它已经成为国民立足社会的基础,但在现实中,还存在着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不够、义务教育的福利性保障不够、受教育的机会尚不公平等问题。
从社会保障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依然是任重而道远,像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贫困人口的救助,老年人、残疾人的福利享受,等等,都还有许多事要做。
除此之外,我国仍存在诸多民生问题,因此我国应当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
第一,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民生问题已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丰衣足食的追求,而涉及人的全面发展。民生问题包括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工作权、休息权、健康权等合法正当权益的维护,而且还涉及与社会经济相关的政治生活问题,如信息公开、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社会福利制度以及社会对于困难群体的关注和关怀等。因此,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是尊重和维护民生权利,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第二,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在现阶段,我们要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增加城乡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抑制关系百姓必需品的食品价格、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在全国农村实行免收学杂费的义务教育等,都需要通过完善税法,劳动法,价格法,社会保障法,住房保障法,义务教育法等使之实现。
第三,民生问题的法律解决法治社会具有的方式。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对民生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通过行政方式和措施。尽管这些措施具有一定程度的时效性,但不能形成有效规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一个法治国家,不允许超规则之外的规则出现,所以,只有将与民生相关的问题上升到法制规范的层面,通过法律的途径,才能真正使民生问题的解决得到有效保障。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存在的法制问题
民生对法制的依赖关系以及法制对民生的价值功能表明,要保障和改善民生,就要有完善的法制。目前不仅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社会法为核心、以民商法及其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体系的雏形,而且人性化执法的推行也使执法环节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但是,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相比,我国的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国关于民生的法治理念滞后
长期以来,人们将民生问题的解决看做是政府的“恩赐”或是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的“祈求”,而没有意识到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早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就提出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口号。在资产阶级社会人们将民生具体化,表现为: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私有权,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解决民生问题是落实人权的重要体现,更是实现生存权,发展权的必然要求。
第二,我国保障民生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法治使社会发展成果分配规范化、法治化,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在社会动态发展中,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健全、不规范的现象。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问题上我国法律制度仍显匮乏。我国宪法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未对权利的运行和实现做具体的规范。经济法中也存在诸多弊端,以陕西凤翔“血铅事件”为例,可以发现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矿产资源法》都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差。这些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一般由中央政府的环保部门或地方政府来规定,从而使环保法律配置给公众环保权的实现取决于地方各级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
适时修改不完善和已滞后的法规,真正使每一部社会法律发挥相应的规范社会关系和维护公民社会权益的作用,是社会立法的发展方向。
五、我国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解决方案
首先,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方面,集中体现为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是对人的存在、人的地位、人的价值进行法学反思的产物,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涵:
一是人是法治之本,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法治是服务于人的工具,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手段;
二是人权是衡量法治完善与否的根本标准,是法治的终极价值,当不同的法治价值相冲突时,是否有利于人权乃是解决之道;
三是坚持人性化立法和人性化执法,将保障和实现人权作为立法与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机会。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是民生法治建设的根本指导。鉴于政府是公民权利的主要义务主体,因此应将培养和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以人为本法治理念作为重中之重。
其次,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最重要的是完善和健全保障性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等法律体系。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不断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国社会法。
第一,对于社会事业方面要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着力发展社会事业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完善医疗体制改革,解决看病难的问题,促进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二,进一步完善解决民生质量问题的《食品安全法》、《循环经济法》等等,通过完善法制建设改善民生。
再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改善民生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法制宣传工作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增强公民依法维权能力,有利于形成保障公民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项基础性法治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对改善民生重要性,紧紧围绕解决广大群众的民生问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普法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努力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是高度重视宣传民生类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大力宣传教育、医疗、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以及国企改制等方面的法制宣传,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抓好重点普法对象来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以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以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法为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企业经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法制化管理水平,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维护企业和职工的经济权益。突出抓好农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和农村“两委”成员依法管理村务,引导广大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民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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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法律上对于谣言的处理政府不是“真理府”
杨支柱
最近“谣言”似乎特别多,各地警方对“谣言”的惩治也似乎越来越频繁,自今年六
月以来媒体报道的就有:5月31日,“站在墙头等红杏”在温州某网上论坛转贴“抢劫不如去炒股——市公安局宣”的横幅图片,并自称是自己开车经过瑞安塘下罗凤花园时所见,被温州警方治安拘留(温州网2007年6月2日);太湖蓝藻污染期间,XX市民丁某自5月31日起向130余人散发“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的手机短信,受到无锡警方治安拘留(新华网南京6月6日消息);黄、萧、蔡三人将今年3月19日至5月31日广东XX县区共发生的6宗歹徒强拉妇女上车抢劫强奸的案件“制作”成“奸杀女生、盗卖器官、凌迟同胞”等谣言在网上传播,受到治安处罚(新快报7月7日);四川广安3名男子7月5日在汽车站附近闲谈,捏造“公交车翻到渠江大桥河里”的事实并被他人广为传播,导致
32市民争先恐后到渠江大桥观看,被广安警方处以治安拘留(华西都市报2007年7月18日);7月18日济南暴雨之后,网名为“红钻帝国”的某婚纱影楼员工李某在某网络论坛大量跟贴称济南银座购物广场淹死了人,被济南警方治安拘留(齐鲁晚报2007年7月24日)······对“红钻帝国”的拘留侵犯了她的言论自由,对无锡丁某的拘留侵犯了他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这样的批评是无力的。事实上受到拘留行政行为更直接侵犯的是他们的人身自由,虽然法学有理由批评不经司法程序剥夺人身自由的立法,犯罪嫌疑人却不能以刑罚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侵犯他的人身自由作为自己的辩护理由。自由有它的界限,言论自由并不例外。一种言论如果足以侵害他人的权利或公共秩序,它在法律上就不再属于表达思想的言论,而转变成了足以造成他人或社会损害的“行为”。诽谤、侮辱、煽动暴乱、教唆杀人都是以“言论”形式从事的违法行为甚至严重犯罪行为。“因言获罪”之言有它特定的含义,就是表达思想的言论。在现在这个自动化时代,利用职权动动键盘就可能贪污成百上千万元,总不能因为这种贪污行为是用敲键盘的形式完成的,就把它等同于我现在同样以敲键盘形式进行的言说吧。所以得先证明警方对“红钻帝国”和无锡丁某的拘留是错误的或违法的,然后说有充分的理由说警方侵犯了他们在自然法或实在法上的言论自由、通信自由。言论自由的原则代替不了对具体情景的分析,正如“人身自由”的盾牌不足以对抗杀人、放火的指控。
本文不打算探讨言论自由与个人权利的冲突及其所产生的赔偿问题,只探讨公共秩序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并对上列谣言治安案件逐一做出自己的分析。言论自由与信息真伪无关
关于应受处罚的谣言,我国法律有两处规定: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一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由此可见。“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就要受处罚,不一定以散布谣言为手段;而谣言如果不足以“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不应该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是否已经或足以扰乱公共秩序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不是所散布的信息的真伪,才是处理谣言案件的出发点。现场煽动暴乱的罪行远比散布谣言严重,总不能说因为煽动是假的所以才应该受到惩罚吧。煽动一般使用的是祈使句,何来真假之分。散布他人隐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则恰恰因为所散布的信息是真的。所以言论自由的界限,只能是他人的权利或公共秩序,与言论所承载的信息的真假无关。
那么为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要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才受处罚,而不规定“散布言论”扰乱公共秩序应当受处罚呢。因为揭示真相而能够扰乱公共秩序,必定是有重大的灾害或危险即将或已经来临,需要警告人们躲避或迎战。例如电影院里失火,有人大喊“失火了”,结果观众逃离过程中发生拥挤踩踏事件导致数人受伤、一人死亡,这危害还不大吗。但是这总比没人警告导致更多的人烧死在电影院里好得多。政府不是上帝,它关心的不应当是真理而应当是公共利益。不实言论虽然带来了或可能带来混乱,但是如果因为它而避免了或可能避免另一种更严重的损失,依照同样的逻辑也不应受到惩罚。当
33言论带来比较复杂的后果时,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应该计算受它影响而产生的正、负公共利益的总和。
强调谣言所带来或可能带来的后果,是为了免于不必要的甚至危险的真假判断,并不是要求言论者对于谣言所带来的一切后果负责。违法行为发生后如果受害人能够采取措施避免的损失的发生或扩大而未采取,则相应的损失不应由侵权人承担。造谣者散布谣言后政府能够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的损害,是不应该由谣言发布者承担的。
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需要,判断一种言论是否扰乱公共秩序,应该采用“明显而紧迫的危险”标准;因为允许政府因不明显的危险阻止或惩罚言论将使言论者发表任何言论都胆战心惊,而非紧迫的危险是政府有时间采取措施避免的。
一个谣言是否有“明显而紧迫的危险”,跟国民的敏感神经有关。譬如在那些双方斗争激烈的村委会选举或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如果谁在一方群众经常光顾的论坛或博客上散布对方打死、打伤自己人的谣言,的确是有可能引起械斗的。凡文明国家惩治扰乱公共秩序的谣言时都必须坚持“明显而紧迫的危险”标准以保护言论自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各国处理同样的案件都会得到同样的结果,因为同样的言论在不同的国家危险程度是不同的。有证据未必是真相
凡是突发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后能逃离的人已经逃离,则无论怎么夸大损失都不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即使人们正在逃离,只要不在灾难或事故现场煽动,仅仅用键盘或手机短信也不足以扰乱公共秩序,很难想象急于逃命的人还有闲心看“掌中宝”或手机短信。“红钻帝国”在人们早已逃离灾难现场后通过互连网发表言论,就算是故意造谣说银座购物广场淹死了几千人,都不会增加一个任何人命和财产的损失,更不可能让老天爷再在济南下一场灾难性的暴雨。因此“红钻帝国”不仅事实上没有扰乱公共秩序,而且也不可能扰乱公共秩序。
夸大灾情当然会在短时间内造成更多的人更大的心灵痛苦,但是扰乱公共秩序显然不包括增加人们的心灵痛苦在内;否则播放一部感人的爱情电影,都可能被警方以扰乱公共秩序的名义拘留。
警察属于公安局,不属于“真理局”,灾难或事故面前警察首先应当关心的是一种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秩序尤其是公众安全,而不是一种言论中是否含有虚假的成分。
警察不属于“真理局”,政府也没有能力扮演“真理府”。据新华网济南7月21日电,“7月18日,XX市遭遇罕见大暴雨,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日凌晨的灾情统计显示,共有22人遇难,6人失踪,142人受伤;19日上午,因灾死亡人数上升至25人,失踪人数减少为4人,受伤者升至171人;19日晚上的灾情统计显示,XX市因大暴雨死亡的人数达到26人,另有6人失踪,171人受伤。”这说明政府对灾情的认识也是不断变化的,时至今日,也不见济南当局告诉我们那失踪的6人到底是死是活。这并非XX市政府的能力问题,即使发达如美国,对“卡特里娜”飓风死亡人数的统计也由最初的513人、657人不断增加至1209人(由于本人搜集信息不全面,不能保证后来没有再增加)。由于人类认识固有的局限性,在大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后较短的时间内,有证据的,未必
34就是事实真相;无证据的,未必就不是事实真相。既然如此,判断人们传说的死亡人数是否谣言的标准是什么。如果连判断标准都没有,却以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名义把人拘留,不但无助于人们掌握真相,相反只能让人怀疑警察要以杀鸡告猴手段阻止人们揭示真相,掩盖灾难的严重程度或官员的失职。
在中国各地政府总是习惯性地低估灾情时,民众“夸大灾情的谣言”传播往往被随后增加的灾情统计证实,引起媒体和中央政府的重视,最后导致中央政府直接救灾或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力度,多少起到了“亡羊补牢”的作用。而“谣言”稍有不实,其制造者或努力传播者却可能因此而失去自由。在中国,公共秩序常常被灾害或事故地的政府歪曲成地方形象和官员政绩。
适当地夸大可以引起政府对灾难的重视,有利于救灾、救济工作的及时开展。个别人在灾难现场外捕风捉影无限夸大灾害结果也不会形成实质上的危害,因为足以影响政府行为和公众心理的社会舆论并不是个别人的言论所能左右的。公众不是弱智或文盲
无锡警方对丁某的拘留与济南警方对“红钻帝国”的拘留本质上属于同一性质的事件,都是灾害或事故已经发生后告知他人自己对灾情的估计。
稍有不同的是,济南暴雨之后夸大灾难后果还可能增加人们的心理痛苦,而无锡丁某
的短信甚至不会在收信者中造成更多的心理痛苦或恐慌。中国民众早已习惯了政府官员“用证据说话”缩小灾情,面对自来水刺鼻的腥味,很少有人会真的相信政府发言人关于水质没有生化和毒理变化的宣言。同样很少有人会真的相信一个并非专家的亲友或来历不明的陌生人对“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的断言。绝大多数民众并不是弱智,作为正常人他们会很自然地把“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理解成“太湖水污染严重,不能喝”。而太湖水那段时间确实污染严重,喝不得。如果是这样,丁某所发短信不就成了有事实根据的善意警告吗。判断一个“谣言”是否已经造成恐慌,最好的指标当然是看收听者的行为有什么改变。而在一个“谣言”事实上没有引起收听者外在行为改变的情况下,要判断它是否可能引起收听者心理上的恐慌和行为上的改变,当然应该尊重收听者对该“谣言”的通常理解。无锡警方并未通过调查得出收听者对“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的通常理解,却指控丁某的“谣言”造成了市民很大的恐慌,这是明显的武断。警方凭什么断定民众读了“燕山雪花大如席”的诗句都会信以为真。
何况,正如民众的心灵痛苦不属于公共秩序一样,民众的心理恐慌同样不属于公共秩序。只有当心理恐慌转化为外在的行为如奔逃、哄抢或暴动时,引起恐慌的言论才扰乱了
公共秩序。试问散布“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的“谣言”,有多大的可能引起人们奔逃、哄抢或暴动呢。
“犯罪黑数”与“瘟疫黑数”
信宜三网民因传播“夸大”的犯罪信息导致当地人心惶惶而受到治安处罚,是谣言案中的另一种典型,案子不少。散布类似这类谣言而没有受到处罚的就更多,许多人都曾传播类似的不知真假的小道消息,提醒亲友注意安全。
35关于犯罪嫌疑人尚未抓获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小道消息跟前几类谣言不同的是,它不像前几类谣言那样是单纯描述和评价已经发生的事,它通向未来,能造成恐慌并改变人们的行为;但是它不会增加犯罪的危险,只会增加对这种客观存在的危险的防范。防范自己被犯罪行为侵犯当然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但是这种防范增加了防范者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后者显然具有更高的价值。
对有关犯罪信息添油加醋进行传播最大的危害,也就是提高恐慌程度导致过度防范。但是否过度防范其实也是找不到标准的,因此很难说“谣言”导致过度防范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已经发现并查实的案件,并不等于全部实际发生的案件,甚至不等于被抓获的罪犯实际所犯的案件。这些不能进入政府视野的犯罪被称为“犯罪黑数”。李克杰认为,对“犯罪黑数”的推测出自追求真相的愿望,不能说是传播谣言(李克杰:《推测犯罪黑数≠传播谣言》,检察日报2007年7月11日)。我想补充的是,普通民众不是法律人、新闻记者或语文老师,他们对犯罪黑数的推测往往使用肯定的语气或编故事的形式,但这并不影响所谓“谣言”的推测本质。小道消息不同于权威信息的地方就在于,我们只是在消息内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时“宁信其有”,有备无患,好心地提醒亲友,其实是并不确信的。认定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不能建立在把听众或读者当傻瓜的认识基础上。
由于“犯罪黑数”的存在,甚至凭空杜撰一个“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件来提醒人们加强防范,也同样起到“恐慌换安全”的作用;只要不报假案,就不大可能扰乱公共秩序,于听信谣言的人也未必不是利大于弊。
必须强调的是,虚构一个或若干已经结束的犯罪案件与在公共场所面对公众谎称附近某地正在发生暴力犯罪是完全不同的,后者造成的恐慌要大得多,而且会导致警察立即出警,足以扰乱公共秩序,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罪”。
萨斯、霍乱、鼠疫等瘟疫虽然从来源上讲一般属于自然灾害,但瘟疫肆虐期间对萨斯、霍乱、鼠疫等疫情的夸大性质上却跟夸大犯罪信息属于同一类型。瘟疫就像没有归案的连环杀手一样具有进攻性,这种进攻性会导致疫情不断突破政府“有事实根据”的报告,对被遗弃或隔离的恐惧还导致患者的隐瞒,因此政府的疫情统计特别需要“谣言”来平衡舆论才能接近事实真相,提醒人们保持足够的防范意识。我认为“瘟疫黑数”是存在的,而且通常比“犯罪黑数”还要大。
不过“瘟疫黑数”虽然在瘟疫爆发时可能比“犯罪黑数”还大,却不像“犯罪黑数”那样存在于日常生活中。传播杜撰的瘟疫谣言引起的恐慌是有害无益的,而且通常比发生一件罪案引起的恐慌大得多,几乎必定引起听信者行为的极大扭曲,应当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
要当心文艺创作被当作“谣言”处罚
“抢劫不如去炒股——市公安局宣”最初出现在深圳某网络论坛上,深圳警方虽然否
认了它的真实性,但是似乎并没有想到要抓人。“站在墙头等红杏”把它转到温州的论坛上并自称是亲眼所见,结果却被温州警方给抓起来了。可见不同地方的警方对这样的“恶作
36剧”会不会扰乱公共秩序,是有不同看法的。
正常人大概没有几个相信“抢劫不如去炒股”是公安局张贴的宣传横幅。非要把“抢劫不如去炒股——市公安局宣”当作谣言,它也是一种无害的谣言,类似于歌谣、民谣那样的谣言。它是一种幽默,或者是一种讽刺。它使我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如果所有的人说话、行事都像写学术论文那样严肃,这个世界会多么乏味。一个谁都认为是谣言的谣言,只能引起人们开心的一笑,是不可能改变人们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即使某些欠缺幽默感的人把“抢劫不如去炒股——市公安局宣”当了真,市公安局也不会受到什么实质损害,公共秩序更不可能因此而被扰乱。民众怎么可能会因为公安局玩了一把幽默而采取过激行动呢。如果所有这样的小玩笑都要抓人,那么愚人节那天就算把所有的监狱、看守所都腾空了专门关押“造谣”者,恐怕也关不下。惩治真谣言也尴尬
这里所谓“真谣言”,指已经扰乱公共秩序或足以扰乱公共秩序的谣言。它具有三个特征:纯属杜撰,并且能让相当数量理智正常的成年人相信,已经扰乱或足以扰乱公共秩序。7月5日四川广安的“公交车坠江”谣言就是一个真的谣言,不过该案中三位摩托司机因“散布谣言”而被拘留却是飞来横祸。据新浪网转载的华西都市报7月18日《3名男子捏造公交车坠江谣言被拘留》一文报道,他们造谣的经过是这样的:
消防车拉响警报器,经洪洲大道快速驶过广安汽车站出站口时,在此候客的摩托车驾
驶员刘某说:“哪里烧起来了。”摩托车驾驶员黎某接着说:“哪里是烧起来了,是大桥那里撞车了。”另一摩托车驾驶员彭某说:“是公共汽车被撞了,撞到大桥下的河里去了。”当时出站的旅客很多,这一虚构的事实很快传遍了XX市。
刘某见消防车经过,问了一句“哪里烧起来了”,居然也被以散布谣言的名义抓起来,岂非比窦娥还冤。黎某、彭某看到消防车不回答哪里着火,却瞎编一个撞车坠江事件,也让人怀疑他们精神是否正常。如果他们精神正常,那么极可能的真相是:黎某和彭某先从别人那里听到了渠江大桥撞车和坠江的消息,他们只是在三人闲谈中重复了一遍自己所听到的虚假信息而已。此二人既非谣言的制造者,也未面向公众散步谣言,不过是私下谈话传递了谣言信息,这样的传谣者在当时当地成千上万,抓得过来吗。只单单把他们抓起来,公平吗。报道中一句“XX市委书记王平批示严肃查处谣言散布者”,让我们对事件的真相能够做出更合理的猜测。真正散布谣言的很可能另有其人,选择汽车站除了因为那里人多外,还因为从那里可以坐汽车迅速逃离或者让警察相信他已经逃离。既然书记要求严查,汽车站这样一个人员流动迅速的地方又难查,那么抓经常在那里拉活的摩托司机做替罪羊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了。在汽车站、火车站这种地方,一旦司机承认了自己曾经传递过谣言,再要想证明他自己也是因为听信了旁边的陌生人的话,那比登天还难。由于传谣者众,这几位司机被抓,与其说是因为他们曾经传谣,毋宁说是他们比较诚实,老老实实地回答了警察的提问。结束语
37网络和手机短信谣言因为远离事件现场,即使具有明显的危险也未必紧迫,一个高效
而受公众信赖的政府通常是有时间、有能力及时公布官方信息澄清事实真相的。而广安“公交车坠江”谣又提醒我们:最具危险性的现场谣言,由于口头言论不会留下物证,恶意造谣者往往又早已逃之夭夭(他们具有更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传谣的惩治很可能落在众多传谣者中那些诚实地回答了警察询问的人身上。所以防止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主要应该依靠政府及时的信息公开,并提高自己的公信力。而滥用人身强制手段查禁“谣言”,却往往进一步降低政府的公信力,人们会怀疑政府不让人说话到底想掩盖些什么。尽管如此,依法惩治具有明显而紧迫的危险的谣言仍然是维护公共秩序所必要的,而且减少谣言也可以降低政府阻止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成本。__
第三篇:对于钓鱼岛问题的看法对于钓鱼岛问题的看法
从接触中国近现代史开始,我就一直被灌输着“落后就要挨打”的思想。最近发生的钓鱼岛事件也证明了这一点。为什么日本没本事去侵犯美国、英国,就因为美国、英国有强大的经济和综合国力。而中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国情使得日本紧紧地盯上了中国。中日两国是邻邦,有两千多年的交往历史。自小泉上台执政以来,中日两国就出现了“经热政冷”的局面。而由于前段时间钓鱼岛事件的不断升级,中日两国的关系也在不断恶化几乎到了白热化阶段。对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中日两国人民各执己见。然而到底谁是谁非,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我们不应妄加定论,必须查看相关资料来证明。
自古以来,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早在明朝就有关于钓鱼岛的历史文献记载。日本称钓鱼岛属其冲绳县管辖,但日本的冲绳县在距今约125年前曾是独立的琉球国。在1871年日本吞并琉球国之前中国曾与琉球国有过约500年的友好交往,且最先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等岛屿。
而且在明朝永乐元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就有关于“钓鱼屿”的记载。日本学者新井君美所著《南岛志》一书中提到琉球所辖36岛,但其中并无钓鱼岛。1875年出版的《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标明了中国XX省XX县区、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而日本最早有钓鱼岛记载的书面材料是在1785年。在《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中也无钓鱼岛的记录。甚至到1879年,李鸿章与日本就琉球归属谈判时,中日双方仍确认琉球是由36岛组成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
日本最早“发现”钓鱼岛,是在日本吞并琉球,将琉球国改为“冲绳县”之后的1884年,比中国文献最早记载该岛迟约500年。而日本政府则以日本史书记载的关于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在岛上树立的标记上写有“黄尾岛古贺开垦”为据,称钓鱼岛是“无主地”,是由日本人先占领的,而非甲午战争时从中国夺取的,这完全不符合历史的真实性。以上的资料虽然不是非常完全,但还是相当全面的说明了钓鱼岛自古以来都是属于中国的,中国对其拥有绝对的主权。同样,在1943年12月颁布的《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中也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无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而钓鱼岛从属中国,并非“无主岛”。抗日战争结束后,日本政府也在《日本投降书》中明确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所有规定,并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的各项规定。
以上的历史和法理依据都充分证明钓鱼岛是中国的。
但日本垂涎钓鱼岛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资源,再加上背后有美国的撑腰,所以日本就与中国来争夺钓鱼岛。而且在钓鱼岛问题由于上美国的介入使日本在与中国争夺钓鱼岛主权争端问题中获得了更多的筹码,所以日本就更加肆无忌惮。由此可见,钓鱼岛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不仅是中日两国的关系问题,还有美国牵扯在其中,也就可以说钓鱼岛问题是美国营造的一个阴谋,一个牵制中国发展、防止中国威胁到美国世界霸主地位、打压中国崛起的阴谋。而中日关于钓鱼岛主权问题之争正是美国为其实行亚洲战略所营造的一个契机。
对于钓鱼岛的问题,中日争端已久,然而从没像今天这样激烈过。但中国从来没有退缩过。随着中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强大,对钓鱼岛的态度也更加强硬。这次事件从另一方面对中国来说也许是件好事,因为这次事件激起了包括港澳台和海外华侨在内的所有华人的愤怒,使中国人民团结一致保家卫国,从而增强了爱国主义精神。同时也显示了中国的实力,使得美、日两国不敢轻举妄动,最重要的是这次事件使得中国自二战以来首次冲破钓鱼岛12海里基线,开始在钓鱼岛周边海域巡航保钓。
本着和平发展的原则,在钓鱼岛问题上不到万不得已中国是不会动用武力的。在日本“购岛”闹剧出台后,引起了世界华人的同声谴责,日本政府的这一恶劣行径也激起了别的国家的愤怒,许多国家纷纷对日本表示指责和批评。这样中国就站在了舆论的制高点,这对中国收复钓鱼岛争取了巨大的外国援助。
对于钓鱼岛问题我的观点是: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是中国领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日本侵占钓鱼岛我认为最有可能的原因大概是这几点:
1、钓鱼岛是重要的战略位置,可以监控到我国东海沿岸,
2、钓鱼岛海域蕴藏的丰富石油和油气资源,
3、日本是岛国,其领土面积和领海面积有限,占领钓鱼岛就意味着可占领我国东海海域74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
4、日本就可以很容易的封锁台湾重要港口的航道,控制其经济命脉。
5、帝国主义精神促使其对外发生侵略
6、有美国的支持和与美国的合作等。然而对于由钓鱼岛的主权问题引发了中日两国关系的转变,我觉得对于现在的中日关系而言,不到必要的时候我们将不采取任何的武力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毕竟我们现在倡导的是和平。而且现在社会都是靠综合国力来说话的,就像“落后就要挨打”一样。如果我们的国家能够有强大的综合国力,日本也不会轻易的来抢夺我们的领土,即使有打着民主和和平旗帜的美国在背后参与,又会有谁敢欺负我们。因此我们应该坚决地表明钓鱼岛是中国的,我们对钓鱼岛享有绝对的领土主权,我们决不允许日本侵占我们的领土。
我知道收复钓鱼岛是一项漫长而艰巨的任务。但是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全国人民的不断努力,我相信不久的将来,钓鱼岛一定会回到祖国的怀抱。
第四篇:国家法律对于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有何规定。对于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残疾人保障法》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三十条
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三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四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五篇:对于“两会”教育问题的思考对于“两会”中教育问题的思考
“两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简称,每年3月份“两会”先后召开全体会议一次,每5年称为一届。“两会”召开的意义在于:将“两会”代表从人民中得来的信息和要求进行收集及整理,传达给党中央,以便于党中央可以制定并执行利民的相关政策。2011年3月4日,本年度的“两会”拉开帷幕,共历时11天,其涵盖范围涉及到了经济发展、医疗、教育、住房等各个方面,作为一名大学生的我,离自己最近的也感触最多的就是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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