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分行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全行重大突发事件,协调各方面力量迅速妥善地应对和处置,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我行金融资产安全,促进全行稳健经营和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带有突发性或牵涉面广、性质严重,如不及时反应、妥善处置,可能会对本行人、财、物安全、经营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分行综合管理部负责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标准: (一)机构网点发生客户挤提存款事件,影响正常营业或出现支付困难。发生可能危及我行正常
2、经营的区域性金融风波或其他重大情况。 (二)5人(含)以上劳动争议集体诉讼事件或集体上访,冲击、围攻机构网点事件,涉及我行工作的请愿、静坐、示威等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三)金融诈骗既遂案件。 (四)抢劫机构网点、金库、运钞车案件和盗窃现金的案件。 (五)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破坏我行信息系统,造成业务不能正常运行或银行、客户资金被窃的案件。 (六)违规放贷、拆借、越权承办各项业务等原因可能或已经造成金融风险(损失)的。 1 (七)资金、财务、业务中违规操作造成风险(损失)的。 (八)外汇业务中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大额现金差错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3、(十)发现大量假钞和伪造票据或被假票据诈骗的。 (十一)现金、存单、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重要业务公章遗失、被盗,密押泄密、失窃等。 (十二)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不明原因失踪,给我行资金造成风险10万元以上的。 (十三)侵害银行安全、造成员工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爆炸案件。 (十四)员工被绑架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五级以上员工出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十五)涉及我行员工的经济案件,或涉及五级以上员工的要案。 (十六)造成我行经济损失、员工伤亡的灾害、事故。 (十七)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十八)发生重大信息系统故障,导致我行业务无法正
4、常办理。 (十九)在协助执行或被执行案件中,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变更我行为被执行人,或可能导致司法机关查封营业机构的事件;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被诉案件;可能严重损害我行信誉的重大涉外业务纠纷。 (二十)境内外新闻媒体对我行进行负面报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2 (二十一)各种外审内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重大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系统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事件,或我行认为事关重大,要求各部门、机构及时报送的事件。 第五条各部门、机构发生或接报重大突发事件后,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分行报告,报告时间不得晚于接报后4小时或事发后12小时。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事件,应在报告基
5、本情况后,继续深入调查,注意事态发展,续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实行逐级报告,但对于特别紧急重大情况,有关部门、机构在向上级行报告的同时,要直接向总行报告。 第七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要统一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的形式(见附件),通过传真、电子公文系统等方式报告,并要先电话联系接报人。对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可先电话报告,随后再书面报告。涉密内容要通过保密传真、电子公文系统等方式报告。 第八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说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有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
6、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上访要求、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原则上由各部门、机构主要 3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经主要负责人授权,可由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十条发生上述重大突发事件后,相关部门、机构统一向分行综合管理部报送情况,其中各类案件、信息系统故障情况要同时向分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分行综合管理部接报后,要立即送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批办,综合管理部负责人要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主管行领导报告,同时按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组织向银监会办公厅报告。 第十二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违反本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分行综合管理部要定期通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4 附件: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 200第期 报告单位:签发人: 关于情况的报告 分行: 年月日 抄送: 联系人:联系电话: 5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