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乡纪委书记与部门负责人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省纪委二次全会和州、市纪委有关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教育作用,按照关口前移和主动监督的要求,根据x纪字[2004]0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乡纪委书记与站所部门负责人谈话制度。
一、谈话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牢记“两个务必”,严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严格坚持廉洁自律、勤政为民,严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通过谈话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不断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病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我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谈话的范围和对象
(一)谈话人。乡纪委书记或受纪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委员、四大办公室负责人。
(二)被谈话人。各村委会党政负责人,各部门、站所负责人。
三、谈话内容
(一)领导班子和本人维护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乡党委、政府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三)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和接受党内监督的情况。
(四)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XX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以及州、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五)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四、谈话的组织领导
谈话工作在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乡纪委书记或党政联系会议作出安排。
五、谈话方式和安排
(一)谈话的时间、地点由谈话人决定,并提前通知被谈话人。
(二)谈话方式可灵活多样。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三)谈话时机可选择在谈话对象的部门、站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有关问题需要研究、交换意见时;谈话对象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谈话对象本人或所管理的部门、站所职工出现违纪案件和行业不正之风时;遇到其他问题需要谈话时。
六、谈话应注意的问题
(一)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与部门、站所负责人进行坦诚相对、同志式的平等的谈话。
(二)对涉及班子和谈话对象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能随意表态,并及时向乡党委、市纪委请示、报告。
(三)对需要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打招呼的打招呼,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要批评。
(四)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摸清情况,交换意见,沟通思想,求得共识。
(五)对谈话对象请求转达得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负责地及时转达。
(六)根据工作需要,谈话时应安排工作人员记录,并将记录整理后妥善保存备查。
中国共产党xx市xx乡委员会
第二篇:县纪委常委巡查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县纪委常委巡查、谈话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党(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部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
现将《县纪委常委巡查、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即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00八
年八月二十八日
县纪委常委巡查、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县纪委常委巡查、谈话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巡查
第二条巡查方式。采取综合巡查、专项巡查、重点巡查等方式。
第三条巡查对象:
1、各镇区党政领导班子,县各部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各人民团体领导班子;
2、全县科级领导干部(含担任非领导职务的科级干部和非中共党员科级领导干部);
3、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四条巡查内容:
1、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践行“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XX县区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决策部署的情况;
2、贯彻落实《中共县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情况;
3、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和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情况;
4、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遵守《廉政准则》及县“六个严禁”、“七个不准”规定的情况;
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其他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情况;
6、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
7、其他需要巡查的事项。
第五条巡查方法和程序:
巡查实行定期巡期和不定期巡查。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进行定期巡查,根据信访反映和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巡查。巡查主要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结果运用:
1、作为考核使用依据。每次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人应形成对被巡查单位的巡查意见和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评价,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建言,作为单位评先和领导干部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2、推荐勤廉先进典型。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成绩突出的和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廉政勤政方面的先进典型等,应及时进行总结宣传。
3、查纠违纪违规问题。巡查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由巡查人填写《县纪委常委党风廉政巡查工作建议书》,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县纪委常委会通过后下发;巡查中收到群众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的,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对被反映人进行函询;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对象存在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及时向县纪委常委会汇报,按研究意见办理。
第七条巡查要求。巡查人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客观公正,确保巡查质量;要正确履行职责,不干预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查单位的具体问题;要严格遵守保密等工作纪律,按要求回避,带头做到廉洁自律;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发现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按程序及时向县纪委常委会报告。被巡查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巡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和办公室共同负责巡查的准备、组织、协调、汇总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谈话
第九条县纪委常委谈话包括同下级党政“一把手”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等。
第十条同下级党政“一把手”谈话:
1、谈话对象。各镇党委、政府及县级机关部门负责人。
2、谈话方式。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意见和纪委常委巡查情况,原则上每单位每年安排一次。谈话采取走下去或请上来的方式进行。根据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和谁分管谁负责、谁分工谁负责的要求,商请县四套班子分管领导一起进行谈话,如县分管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县纪委常委可以受其委托进行谈话。谈话时要做好记录,以备督查和落实。
3、谈话内容。包括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以及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就群众反映的“一把手”身上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提醒。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1、谈话对象:
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2、
谈话方式:
对新提拔的科级领导干部由县纪委会同组织部门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对个别人员也可以采取单独谈话。
3、谈话内容:
(1)组织谈话对象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2)谈话对象作出书面廉政承诺;
(3)对谈话对象在廉洁自律方面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
十二条诫勉谈话:
1、谈话对象。通过巡查或者信访反映发现科级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方法程序。有关职能科室根据调查情况,初步提出诫勉谈话对象,填写《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拟办意见表》(见附件),报县纪委常委会或县纪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并将谈话时间、谈话地点提前3天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人。对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镇党委书记、镇长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或者县纪委副书记商请县分管领导实施,班子其他成员由县纪委常委会同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4、谈话内容。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用意、目的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和表态,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努力方向,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材料报县纪委。
第十三条以上各类谈话由相关职能科室派人做好记录,并将相关材料报党风廉政建设室记入谈话对象的电子廉政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县纪委常委党风廉政巡查工作建议书
被巡查单位
存
在
问
题
整
改
建
议
领
导
意
见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拟办意见表
谈话对象
单位及职务
主要
问题
建议
谈话
主要
内容
纪委
领导
意见
承办
情况
主题词:廉政建设纪委常委巡查谈话通知
抄送。市纪委,县委、县政府。
中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8月29日印发
共印180份
第三篇:科长科室主任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XX县区中医医院
科长科室主任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本县干部任前谈话规定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管理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及早预防、事前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三条谈话对象
新提拔的职能科长(副科长)、科室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任前廉政谈话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应谈的内容。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及要求;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及建议。
(二)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认识、意见和建议;对任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表示任职以后如何加强政治业务和管理知识学习与提高。
第六条谈话程序
(一)谈话分工
任前廉政谈话在院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新提拔的科长(副科长)的谈话由院长和支部书记进行,科室主任(副主任)由分管院长进行。集体谈话,由院长和相关分管院长进行。
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在任职文件下发后十日内进行。
(二)谈话准备
1.确定对象。在院务会决定干部任免之后,由院级领导根据分工协商有关谈话事项。
2.拟定提纲。谈话前,相关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收集、掌握的谈话对象的考察测评、廉洁从政、群众信访举报等情况,拟定谈话提纲。
3.确定谈话时间,拟定谈话人员及议程,确定记录人员,作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谈话要求
谈话之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发言。
第四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国资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国党工发[1998]15号)的要求,结合我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或纪律检查机关分别组织实施,党政配合,逐级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机关局、处级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委管局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第六条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提拔任职的机关各厅局的厅局、处级和直属单位的局级党政领导干部;
(二)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
(三)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
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二)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三)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八条廉政谈话人。
(一)与提拔任职的厅局级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由分管委领导负责,人事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人参加;与提拔任职的处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二)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由分管委领导负责,国资委纪委、直属机关纪委负责人参加;与单位其他厅局级领导干部谈话,由国资委纪委副书记和直属机关纪委书记负责;与处级干部谈话,由所在单位领导和直属机关纪委负责。
(三)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警示谈话,由分管委领导负责,人事局、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人参加;与单位其他厅局级领导干部谈话,由人事局局长和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负责;与处级以下干部谈话由人事局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所在单位领导参加。以上谈话如涉及到各离退休干部局、机关服务中心的局级干部,机关服务管理局领导参加。
第九条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廉政谈话工作在国资委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分别组织进行。
(二)任职廉政谈话,可按照《工作条例》的规定,与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具体由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谈话方式可视情况而定,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三)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具体由国资委纪委或直属机关纪委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四)警示谈话,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具体由人事局(或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结束后,承办单位参加人员要认真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并及时报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此表不入个人档案,只作为纪律检查机关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应妥善保管。
第十条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二)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任职廉政谈话,按照《工作条例》的要求,谈话前经分管的委领导同意后即可进行。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先由纪律检查机关或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并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重要谈话须报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三)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谈话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通报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的谈话对象要针对自身存在的
问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
第十一条各基层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主动与国资委纪委、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和人事局沟通情况,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做法与思考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实践与体会
年初以来,我们按照鸡西纪委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使党员领导干部不断增强危机意识,激发党员干部积极进取意识,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一、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干部教育管理工作的一项特殊措施。为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既符合上级政策,又适合干部工作实际,我们以严肃科学的态度认真抓好每个环节的工作。
以树立正确的用人观为导向,明确诫勉谈话对象的具体表现。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原因、性质、后果及其影响程度,把诫勉谈话对象细化为重点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并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诫勉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具体行为表现。
以工作实绩和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尺,认定诫勉谈话的对象。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宽严适度、一个标准、讲究政策和尊重群众公论的原则,严格把握诫勉谈话条件,准确认定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对象。首先是自查自纠。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对照践行科学发展观找差距、对照群众愿望找问题、对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找不足,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其次是群众评议。建立了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制度,并将评议结果作为诫勉谈话的重要依据。我们对2009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检监察目标考核和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政考核结果较差的3个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了诫勉谈话。在
考核工作中,严格标准,敢于碰硬,广泛听取各行各业、各个层面的意见,加强对干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的考察。
以建立跟踪帮教制度为保障,确保诫勉谈话的效果。我们对考核、评议认定诫勉谈话的干部不冷落、不歧视,不搞“一棍子打死”,坚持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做好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干部的教育转化工作。主要采取了三种帮教谈话方式。一是专人帮教教育。采取“开小灶”的办法,由各科室负责人与被诫勉的干部“一对一”结成帮教对子,实行跟踪考察管理,督促指导他们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二是组织集中学习。以市委党校、反腐倡廉教育基地,组织诫勉干部学习,坚持教育灌输和学员现身说法相结合,帮助放下包袱,鼓起勇气,积极进取。三是开展谈心谈话活动。诫勉干部的不同情况,谈心谈话做到有的放矢。今年五一节期间,我市1名党员干部为子女结婚大操大办,我们对当事人进行了诫勉谈话同时,帮其分析错误的原因,还积极的做他的思想工作,以免再犯类似的错误。对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重点进行提醒式谈话,对事业心不强的干部重点进行激励式谈话,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重点进行批评式谈话。
实施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新形势下干部管理教育的一种有效机制和手段,对干部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一,教育和挽救了一批后进干部。干部诫勉作为干部管理的一种特殊管理措施,对那些缺点毛病多且改正不明显的后进干部,起到了一般的教育手段难以起到的作用。其二,对干部起到了警示、激励和鼓舞作用。实施诫勉后,干部普遍反映,干部的事业心、责任心、模范作用明显增强,
干部的精神面貌、作风纪律和履行职责等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其三,调动了群众参与干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实施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加强对干部监督管理,较好地调动了广大群众参与干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
二、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体会
从本质上来看,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一种内部监督,检验一种制度的成效关键要看执行后的社会效应。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忌仓促上阵,要准备充分。诫勉谈话前,对已掌握的谈话对象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事实要反复进行甄别,事实一定要调查核实,确保掌握的问题事实准确、全面、真实,防止事实不清、情况不明等造成谈话被动。要拟好谈话提纲,对如何开头、怎样结尾,先谈什么、后谈什么进行安排设计。要认真分析预测谈话对象可能提出的问题或有关说明,查找政策依据,做好应对,同时对谈话中涉及的时间、人员、地点等应做到心中有数。要对谈话对象家庭状况、性格特点等基本情况有所了解,确定合适的谈话方式方法。
二忌主题分散,要有的放矢。诫勉谈话过程中,要紧紧围绕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而展开,不能把诫勉谈话当成“拉家常”,对谈话对象有意或无意分散和转移主题的,要明确指出,及时纠正,做到讲问题要准: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时,实事求是,一针见血,切中要害;提要求要严:按照“为民、务实、清廉”,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诫勉要求。要求谈话对象表明态度时不能讲假话、大话、空话,必须是真话、实话、心里话。
三忌生硬呆板,要讲究艺术。诫勉谈话场所选择要恰当,做到严肃而不压抑、庄重而不失自然,为有效谈话提供适宜的环境。谈话开始时,应将有关情况向谈话对象说明。必要时可作一些语言铺垫,消除谈话对象紧张、猜疑和逆反等心理,谈话时要注意观察谈话对象的言谈举止,恰如其分地将谈话逐步引向深入。要注重字词、语气运用恰当,避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要重视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甚至反驳意见,避免我说你听、我问你答。要以诚相待、以心换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害,做到利害分明,情理相融,使谈话对象真心接受。
四忌一劳永逸,要跟踪问效。诫勉谈话后,要注意观察被谈话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必要时还可以对其进行考核或民主测评,考察谈话对象是否受到了警示,改正了缺点。一次谈活没有解决问题的,可以反复进行谈话,做到问题一天不解决,工作一天不撒手。对经多次谈话仍无悔改之意、无改过之行的,可做出适当的组织处理。
三、不足之处
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和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一是诫勉谈话虽然起了一定程度的作用,但谈话的方法还有欠缺;二是实施诫勉谈话多,使用函询少。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不断的摸索经验,完善工作机制,使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深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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