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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科技管理规章制度(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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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文物保护科技管理制度(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计划地发展我省文物保护科学与技术事业,加强对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共*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委20*11号)及*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物保护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文物保护科技项目是指考古发掘出土文物、馆藏文物的保护、修复、复制,文物的分析、检测、鉴定技术,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修复,陈列展览、考古调查与发掘技术。 第三条为体现社会参与的原则,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文物科技经费的

2、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主要采取招标方式选定项目承担单位,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部分项目可由专家委员会指定具备科研能力的单位或科研基地承担。 第四条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以*省文物保护科技的重点和难点课题为研究内容,面向全国文物、博物馆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的管理实行*省文物局、项目组织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省文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省文物保护事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 (二)制定全省

3、文物保护科技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定文物保护科技招标项目及其经费预算; (四)组织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确定项目中标人,拨付项目专项补助经费; (五)督促、检查科技项目的实施过程,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有关重大问题; (六)登记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按规定管理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 *省文物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具体承担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的确定、评标、督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省文物保护科研基地为项目组织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支持条件; (三)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四)协调并处

4、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审核项目验收的有关资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组织项目验收;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中标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立项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提供立项合同书中承诺的有关支持条件,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二)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项目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由专家委员会确定,也可由各文物、博物馆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委员会审定为文物保护科技项目。 第十条文物保护科技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由*

5、省文物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规定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采用邀请投标的,应当向3个(含)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与投标。投标人为法人的,应指定明确的项目责任人。 第十二条项目责任人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此项条件的,须有两名同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书面推荐。 第十三条项目责任人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进行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可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打破行业界限择优聘用项目组成员。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的开标、评标、中标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

6、暂行办法执行。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定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省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立项合同书,并将中标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责任人须在项目规定期限过半时,向*省文物保护科研基地提交项目研究中期报告。 第十七条*省文物保护科研基地承担科技项目验收的具体事务,并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期满后的1个月内,向*省文物保护科研基地提交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课题材料; (二)*省文物保护科研基地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的20日内,审核相关材料,提出书面

7、意见,向*省文物局申请项目验收; (三)*省文物保护科研基地聘请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专家组验收采取公开评议和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省文物局对验收专家组提交的结项评审意见进行核准。 第十八条科技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凡科技项目的任务未按合同要求完成,或提交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或经费使用存在问题,均为“不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物局将停止项目执行,并予以通报: (一)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研究技术严重滞后; (二)剽窃他人成果; (三)未经*省文物局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研

8、究路线; (四)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 (五)初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半年内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 (六)合同规定的配套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 (七)违反财务制度。 被停止项目执行的项目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文物保护科技项目。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和*省文物局确定的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额度,每年招标实施若干个文物保护科技项目,实行分项目经费投入。 第二十一条省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经费的拨付按照项目完成期限分期进行,立项当年拨付50%,项目中期报告评估合格后拨付30%,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拨付

9、20%。 第二十二条科技项目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具体包括。项目研究所需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小型会议费、咨询费、管理费、鉴定验收费,以及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责任人有权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及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合同书确定的经费支出内容支配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责任人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账目,如实编制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五条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超范围使用或挪用科技项目经费的,以及项目按有关规定停止执行的,可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经费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劳务补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省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专项经费中列支。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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