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隐患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局机关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局安全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由局综合股具体负责抓安全工作,全体人员都树立安全防患意识,对本职工作的安全隐患负有相应的责任。 三、局实行安全隐患上报制度,全体人员对自已本职工作中安全问题及时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分管领导,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隐患不发生安全事故。 四、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责任人员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方案,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整改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五、整改采取当场整改、限期整改、等方式,能够当场整改的一定当场整改,不能
2、当场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于危险性大或一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坚决实行停产(业)整改。 五、责任人整改到位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局领导组织验收。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停止生产或运行,由须停产(业)整改。整改合格后再申请检验验收,才可恢复运行。 六、局各股室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完整成套,长期保存。 七、考核和奖惩 对隐患整改实行年度考核,纳入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对落实责任,措施得力,无事故隐患或未发生安全事故的,经局务会议研究,作为年度安全股室或个人责任书完成的依据,给予相应的表彰。 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
3、到位,未能达到安全整改要求的通报批评,记入年度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档案。 因整改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必要的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按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七年四月五日 第二篇:运输队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运输队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确立和完善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检查采取全面检查、自查、互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临时抽查等相结合形式。 三、队长、副队长要把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列入安全生产议事日程。责任到人。实行司机互检,发现问题当
4、场处理,将被发现隐患个人罚款,奖励发现者。 四、队长、副队长要经常性的组织安全自检自查,防患于未然。各班组应在每班搬迁会上组织安排结伴自检自查,队所操作的设备,接卸等进行自检,做好交接班互检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汇报,迅速组织处理,决不允许带“病”工作。 五、区队每星期安排一次自检自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六、每周由区队安排不少于2次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车辆机械存在的问题与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人,视情况给予50100元罚款。 七、对落实安全检查,及时上报事故隐患,处理事故隐患,避免人员设备损失的个人按公司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篇:煤矿企业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最
5、终版)煤矿企业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矿长)具体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一)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二)特工种人员不全。 (三)吨煤不低于10元安全资金未提取或未投入安全设施中。 (四)违反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五)因故停电、停风,不撤离井下人员。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多井口出煤。 (七)不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生产。 第三条生产副经理(矿长)对以下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按审
6、批的采掘计划作业,计划外组织生产。 (二)施工或作业无质量标准或不进行质量考核。 (三)不经常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当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时,没有生产服从安全。 第四条安全副经理(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工人未进行培训上岗作业;特工种无证上岗作业。 (二)对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不力。 (三)组织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没落实,对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没有提出整改或停产整顿命令。 (四)对事故隐患的责任者不能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机电副经理(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没有组织编制技术操作,安全用
7、电等制度。 (二)设备选型、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三)井下管线混乱、电气设备失爆严重。 (四)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第六条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采掘工程图失真,采掘不规范,作业规程雷同。 (二)矿井风量不足,通风设施不全,通风系统不合理,配风不合理,防尘、防火措施不到位。 (三)“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不向矿长报告处理。 (四)不审核瓦斯报表,瓦斯超限不下命令停产处理。 第七条生产技术科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编制不切合实际。 (二)不能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 (三)对作业或施工质量考核检查不严。 第八条通风科长(队长)对下列行为承
8、担责任: (一)通风设施质量差、跑漏风严重。 (二)局扇时开时停,局部通风管理差。 (三)不能掌握井下各区域风量、瓦斯量情况。 (四)“一通三防”措施得不到落实。 第九条机电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了解井下各种机电设备运转情况。 (二)不能及时组织处理井下防爆设备的失爆情况。 (三)掘进工作面两个闭锁失去作用。 (四)井下供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等情况。 第十条采掘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召开班前会就下井作业。 (二)不深入采掘面掌握安全动态。 (三)不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超能力多头组织生产。 (四)发现异常,不能撤离人员,擅自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瓦斯员对下列行为
9、负责: (一)不有按照瓦斯检查循环图表检查各地点的瓦斯,并填写图表和牌板。 (二)瓦斯检查仪失真。 (三)有害气体超限时,不能下令撤退工人,向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放炮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不能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二)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中有关放炮的要求。 (三)不认真执行火工品的领退制度。 第十三条检身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井下有人员没戴安全帽、没携带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喝酒后下井。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各煤矿企业都要制定事故排查制度,各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二)由于技术管理、装备设施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较易解决的由科室和队组解决;有
10、一定难度由矿解决;难度较大的由矿报县局组织解决。难度大的组织专家解决。解决不了的,关闭矿井。 (三)矿上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每月向县局汇报一次。 第十五条各县(区、市)局要对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第二条至第十三条人为的事故隐患给予严肃处理。 (一)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对企业罚款20万元,取消企业矿长资格证。 (二)副矿长。勒令企业撤销副矿长职务,罚款1-2万元,不得任用。 (三)科、队长。勒令企业免去职务,罚款0.5-1万元,不得任用。 (四)特工种人员。勒令企业开除工作。 第四篇: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 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安全责任
11、制的落实,确保矿井安全工作稳定发展,现将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XX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强化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促进安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科、区领导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 1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
1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 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 9、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10、发生伤亡事故承担抢救的医院不及时汇报的; 11、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行政处分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免职
13、、撤职; 6、留用察看; 7、开除。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1、矿成立行政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由矿长、书记任组长,副矿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专业副总、安监处、各生产业务科室、人力资源部、纪委、工会、公安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2、接到追究项目后,安监处组织各专业副总、业务科室、人力资源部、纪委、工会、公安科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组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对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发生原因和责任进行分析并按责任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
14、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批复后下发处理意见。 第五条。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一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对矿党政主要领导撤职。年度内累计发生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对矿党政主要领导撤职。 2、对一次或累计发生死亡2人事故的,对矿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生产矿长、安监处长撤职。 3、对一次发生因公死亡1人事故的,分管矿长撤职。 4、发生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区队、专业科室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按矿规定进行处罚,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5、对于因事故责任受到撤职的人员三年内不能任用。第六条:发生下列重大幸免事故,
15、对矿党政主要领导警告或记过;对分管领导和安监处长行政记大过。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公职,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降级或撤职,对事故重要责任者记大过或降级,事故其他责任者降级。同时按重伤标准进行处罚。 1、造成缺氧窒息或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2、因煤层自燃封闭采掘工作面的事故。 3、井下放炮伤人事故。 4、采掘工作面冒顶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的事故。 5、因管理责任造成淹井、淹采区事故。 6、因机电、运输责任事故造成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的事故。 7、提升设备断绳、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筒、斜井跑车等事故。 8、井下发生皮带、电缆和电气设备等着火事故。 第七条。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责任追究。因管理不到
16、位而导致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必须分析原因找出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分别对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和专业科室分管科长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级别实行项目整改落实负责制;对a、级隐患由分管矿长负责落实;级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科室负责落实。到期不按时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负责范围分别追究上述人员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被停止作业时,分别对负有责任的矿长、生产矿长、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进行责任追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者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同时
17、进行经济处罚。 对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生产的责任者,一律开除矿籍。第九条:对XX县区和矿井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凡XX县区的大型工程、矿井的重点采掘工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等,在设计服务期间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危机安全的,都要层层追究有关人员的设计、审查以及监管责任,分别对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技术负责 4人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人身事故的区队及区队长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幸免事故的分管矿长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18、,当年不得提职。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当年取消各类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矿长取消当年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矿医院在接收到安全事故的伤员后,要及时、据实向矿调度室汇报,对隐瞒事故或不提供真实情况、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医院院长给予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在矿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基层组织均有权向矿报告重大安全隐患和各级领导、部门安全失职和隐瞒事故的行为。矿接举报后要进行查处并对举报者按规定进行奖励并保密。 第十三条。因规程、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因此发
19、生安全事故,对分管矿长、副总、专业科长、区长、工区技术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无规程措施施工、违犯规程措施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专业科长、事故单位党政负责人、工区技术员、班组长、安监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犯国家物资、设备器材采购管理规定致使不合格的物资、支护材料、设备投入使用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进货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5第十七条。因地质预报不准、巷道开门、施工、预透测量控制有误差造成的安全事故,要对地测科长、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各类安全设施安装不履行安装、申请、验收制度而投入使用发生安全事故的,对专业副总、专业科长、责
20、任单位党政负责人、现场工区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新工人入矿培训时间、特殊工种复(培)训时间和从事井下工作班组长、区队长安全培训时间达不到规定天数就安排上岗或未培训及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矿分管矿长、安监处分管处长、人力资源部长、教培人员、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直接安排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不按规程施工、因工程质量差、隐蔽工程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质量办主任、质量办组长、事故单位党政负责人、工区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验收员、安监员及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以任何方式蓄意打
21、击报复辱骂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视情节对当事人、单位党政负责人和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依上级规定为准。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第五篇: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中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中石化股份安徽石油分公司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0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
22、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组织调查;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2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七条事故分类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23、。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24、(七)诈骗事故。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盗抢事故。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九)承包(运)商事故:承包商在油库、加油站、长输管道及站场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承运商在油品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 泄漏事故。 第八条事故分级 (一)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二)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2、一次事故造
25、成重伤10人及以上;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一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次跑、冒、漏油在10吨及以上; 5、一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四)二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0吨及以上。 (五)三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
26、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1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吨及以上。 (六)四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四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0.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1吨及以上。 第三章事故的调查认定和责任界定 第九条在处理事故、追究事故责任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应区分追究。 3、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条
27、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3、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 4、领导不按期研究安全工作,不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6、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7、设备、车辆长期失修,带病运行,又不采取措施; 8、忽视劳动条件,削弱劳动保护措施,致使作业环境不安全,又
28、不采取措施; 9、挪用隐患整改资金,影响安全隐患的整改而造成事故以及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10、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11、重大作业领导干部不到位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 12、对生产、经营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监督不严,致使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没有贯彻落实。 13、对有安全隐患不投入或挪用隐患治理资金。 第十一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小事故损失; 4、各项安全措施不
29、落实,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者; 4、事故发生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5、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者。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
30、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十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提供有
31、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省公司安全、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凡发生事故,按事故等级,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一)特大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2、发生事故的油库、加油站等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行政处分,并给予经
32、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
33、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发生事故的主要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降职,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四)二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五)三级事故: 1、分公司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 2、有关职能部
34、门主要负责人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六)四级事故: 1、对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并写出书面检查; 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对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应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的责任划分,区别对待。负次要责任的事故,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后,不再对有关人员作责任追究。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罚:负全部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30050
35、0元。 负主要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8001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200300元。 负对等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100200元。 负刑事责任,按照公安机关处理决定执行;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对严重违章、酒后驾驶公车造成事故的给予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公职处理,并给予30005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罚款600元。 第二十条对承包商、承运商在油库、加油站施工和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对承包(运)商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不及时上报或阻挠、干涉调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公司主要领导5000元、分管领导4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上述各类事故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徽石油总公司所属分公司。 第二十四条事故的报告、调查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如遇国家或集团公司出台新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司安全质量处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二八年八月五日第25页 共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