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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规章修改、废止、保留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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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规章修改、废止、保留的决定 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规章修订、废止、保留情况予以公布。现行行政规章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一、涉及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进行修订的行政规章9项: (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1号《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六)《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0号《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5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八)《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6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九)《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涉及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不需要修改的行政规章3项: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号《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涉及行政许可,需要等国务院相关条例发布后再行废止或者修改的行政规章2项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咖啡因管理规定》。 四、涉及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予以废止的行政规章1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五、涉及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规章,不需要修改的1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5号《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规章修改、废止、保留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规章 修改、废止、保留的决定》(局令第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规章修改、废止、保留的决定》经2004年6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及行政审批的 行政规章修改、废止、保留的决定 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规章修订、废止、保留情况予以公布。现行行政规章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一、涉及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进行修订的行政规章9项: (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1号《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六)《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0号《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5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八)《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6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九)《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涉及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不需要修改的行政规章3项: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号《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涉及行政许可,需要等国务院相关条例发布后再行废止或者修改的行政规章2项: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咖啡因管理规定》。 四、涉及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予以废止的行政规章1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五、涉及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规章,不需要修改的1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5号《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篇: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服务公开承诺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开展行政大厅及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和服务评议活动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办公室规范化建设,把行政审批办公室建设成为设施齐全、功能完备、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便捷高效、服务优质、环境整洁的审批服务场所,力争在2011年底前达标。 二、提高依法审批水平。认真执行“六公开”。公开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需提供的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依法审批、文明服务,确保行政审批工作规范有序。 三、强化审批服务举措。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行为规范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审批责任追究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按照“最大限度方便服务对象,最大限度简化审批环节,最大限度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抓好廉政建设,打造公正、透明的政务平台。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不得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工作日中午不许饮酒、在工作场所玩 电脑游戏等六条禁令。严格遵守省局“十条禁令”和州局“八不准”及《廉洁自律三十条》等廉政制度规定,做到廉洁审批、勤政为民。加强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与考核,深入查找在服务质量、工作作风、依法行政、办事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的机制,使行政审批置于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之下。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是:22650 22、2265024。 第四篇:对固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局于2011年11月4日送达的(固)食药罚先告〔2011〕4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公司已收悉。关于对“妇炎洁牌抑菌洗液”、“慢严舒柠牌好爽糖”两种商品判定为非药品冒充药品,我公司现就有关情况陈述如下: 我公司与上述品种的生产厂家和供货商多次沟通咨询,其中: 1、“妇炎洁”系列产品是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独立研发并享有知识产权的消证字类产品,属合格产品,相关手续批文齐全,不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范畴; 2、“慢严舒柠牌好爽糖”为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生产的食证字产品,“慢严舒柠”为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不是名称,不存在非药品冒充药品情形。 3、上述两品种皆为市场知名品牌,在全国范围内销量大,深受广大顾客亲睐,目前为止尚未出现类似行政判定。为此我公司特咨询上述品种宁夏区市场负责人,答复我们上述品种在宁夏全区各药品经营企业正常销售,尚未收到相关处罚及通知。 就贵局本次行政处罚做如上申辩,望贵局能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调查了解,给我公司提出合理处理意见。 此致 申辩人: 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第五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总结(最终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工作总结 2011年,本窗口工作人员在市委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室及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四个发展”,坚持“四高”要求,以保障我市人民饮食、用药安全为目标,紧紧围绕我市医药经济发展的大局,从实际入手,不断强化行政审批管理措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扎实工作,服务优良,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确保了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窗口形象,受到了服务对象的一致好评,现将我窗口一年来的学习和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狠抓落实 一年来,我窗口曾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进行认真细致的学习,并结合有关法规进一步系统学习了上级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对照有关法规,本窗口还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自查。通过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对照检查,提高了全窗口人员学习的自觉性,明确了自己的学习任务和学习要求,更加准确理解和把握了其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使窗口的工作人员从加快菏泽发展、优化发展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了《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贯彻执行的重大意义。并增强了创 1新意识,保证了服务质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在认真学习的同时,本窗口还自觉把《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和上级新的审批精神落实到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去,克服了因为工作中的一些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解放了思想,转变了作风,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并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努力把行政审批工作做好,为群众服好务,为经济发展护好航。 二、授权到位,权责分明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从窗口入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开始,就将全部审批事项放入中心办理,并把审批权限下放窗口,从药品零售企业申办、审查、验收到发证,全部由窗口负责。在此基础上,我局还建立了健全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窗口负责人具体抓,分级负责,真正把行政审批工作落实到实处。为确保所有审批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局领导还经常听取窗口工作人员的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并及时组织后方各科室对审批工作给予全方位服务。 三、健全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一年来,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局党组和纪检组制定的行政责任追究和行政过失惩戒制度,并严格遵守XX县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八项禁令,杜绝各种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为将制度落实到实处,窗口负责人和局领导 2签订了“一岗双责”责任状,谁主管谁负责,谁违反规定谁受处理,并定期进行考核,严格按规定进行奖惩。为督促检查经常化、制度化,窗口工作人员在对外工作时向相对人发放了信息反馈卡,公开了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使管理相对人对窗口工作情况及意见能及时反馈。窗口还及时向相对人发放了意见卡,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好的建议,努力使窗口的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窗口工作人员还严格遵守“中心”的各项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脱岗,不空岗,上班时间不聊天、不打游戏,外出现场验收或有事按规定向管理办公室请假,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在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够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不以任何形式吃、拿、卡、要,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多次受到市政府的表彰,也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四、办事公开,服务热情 几年来,本窗口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坚持做到审批项目公开、审批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时限公开的四公开制度,并严格规范的按照审批条件、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进行审批。同时本窗口还认真推行“首问负责制,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拖延审批时间,非法收费等现象的发生。这使审批程序更加规范、高效。 今年,本窗口还本着方便群众的宗旨,重新印制了解 3说分明、项目齐全的明白纸,并热情及时的帮助服务相对人解决材料申报时所遇到的困难。在群众来访时,工作人员还一贯坚持做到热情接待,周到服务,对服务对象咨询的有关问题认真耐心的倾听,全面细致的解答,努力使服务对象得到满意的结果。 五、服务经济,实绩突出 一年来,本窗口一直坚持做到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按照简化后的审批手续办事,能简办的简办,能快办的快办。为方便群众,不让群众跑冤路,本窗口还采取基本符合条件要求的先审批后补手续的办法,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办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尽快给与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督促其进行整改。2011年初至今,本窗口共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225项,其中办结《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定点审批168项,验收发证158项,因不符合条件退回10项。共接受餐饮服务许可申请67份,验收发证63家,因不符合条件退回4份。发放明白纸及宣传资料3000余份,接待来访、来电咨询1500多人次,按时办结率达100%。申办人无一提出异议。 虽然我们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做了许多工作,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以后我们窗口将以解决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益为落脚点,进一步统一思想,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有效地把理论学习和实际工作紧密 4的结合起来。并坚持在依法规范、巩固成果、强化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等方面下大力气,以良好的精神风貌接待群众,绝不让“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在自己身上发生。同时大力做好宣传工作,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保证食品药品质量,保障全市人民的饮食用药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0一二年元月 第13页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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