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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园区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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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促进*市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在引导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农业工业化与产业化,依据《XX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和《*市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农业科技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的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模式。是农业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是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是现代农业科技信息的辐射源,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对周边地区的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着示范与推动作用。通过园区的引导与示范,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 第二章管理及职责 第3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及以上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技与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编制实施园区的发展规划及专项计划,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负责对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的考核认定和审批、验收评估等工作的管理; 3.负责对县(市、区)及各级主管部门设置的农业科技园区的宏观管理与指导; 4.负责国家、省农业科技园区的指导与协调,承办国家及省对园区管理过程中交办的事宜。 第4条各县(市、区)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农业科技园区的政策和规划。依据全市农业科技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和项目计划,制定辖区内园区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2.组织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初评工作; 3.承办市科技局在国家、省、市级科技园区管理过程中交办的有关指导、协调事宜。 第5条农业科技园区应依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园区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各级有关农业科技园区的政策和规定,并结合本园区的具体条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2.制订本园区的建设和开发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 3.建立和完善园区统计、信息系统及科技服务支撑体系。 4.定期向科技主管部门反馈园区进展情况。 第三章审批与认定 第6条各地已建或新建的农业科技园区均可申报市级农业科技园区,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单项或多项高效农业技术示范推广或农业高新技术引进开发的园区; 2.具有区域经济、技术、资源的代表性,功能设计合理,对区外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3.有较强的自我投资和开发能力,并能形成较大的产业化规模; 4.具有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技术依托,并与之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协作关系; 5.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7条申报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应具备的材料: 1.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 2.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3.农业科技园区实施方案; 4.附件材料。 第8条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审批认定程序: 1.由农业科技园区所在县(市、区)的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评推荐,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审,代市政府审批和管理; 3.经批准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颁发认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9条各级农业科技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按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市级农业科技园区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主要标准与内容如下: 1.规模标准。园区均应有清楚的地域边界和一定的产业规模,以中心区和示范区两个层次规划管理。 2.科技标准: (1)有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为技术依托,有健全的技术示范推广体系; (2)实施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明显高于当地水平,并具有辐射与引导作用; (3)农业科技投资在整个园区投资中的比例不低于5%。 3.效益标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明显。 4.管理标准。要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在制度建立及运行机制等方面适应园区的发展。 第10条各级园区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考核组对所属园区进行考核评估,并形成评估结论。 第五章运行与实施 第11条农业科技园区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运行机制和经营方式,但要根据各自的特点有所侧重进行实施。 第12条农业科技园区利用当地的资源优势,结合本地经济和科技发展计划,有重点地引进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13条农业科技园区应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企业和农民投资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吸纳外资和社会闲散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投资体系。 第14条农业科技园区所在地政府应加强对园区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搞好园区的软硬环境建设,吸引更多的人才和科技项目到园区落户。 第六章政策与待遇 第15条已批准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区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16条农业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经省认定后,可享受国家和地方赋予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各项优惠政策。进区有关农业项目,三年内所征农林特产税用于园区建设。 第17条各级政府在制订项目计划时,对园区申请的项目应优先考虑并在经费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18条对建设成绩突出的园区由主管部门提名晋级,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9条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在考核评估中不达标的园区,园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直至撤消其资格。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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