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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某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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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某单位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xxxxxjt某单位(以下简称“jt”)《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xxxx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某单位机关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jt和某单位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运用科学方法,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集体决策。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涉及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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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分级决策。某单位领导班子按照权限对某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按照权限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第五条按照jt和某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应当向上级报告或经上级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六条重大决策,主要指涉及某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某单位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某单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某单位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业绩指标和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及废除,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某单位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某单位形式,国内、国(境)外注册某单位,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2—
(五)某单位经营承包、业绩考核、员工录用、薪酬分配、奖金使用等重要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某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七)某单位维护稳定及防恐工作重大事项;
(八)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某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等,包括以下事项:
(一)某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标准的审定;
(二)某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职务调整;
(三)某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四)某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向上级申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等;
(五)向上级提出的某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六)某单位管理的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七)其他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涉及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立项安排。某单位级别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以下事项:
(一)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油气生产、开发、建设项目;
(二)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生产服务、生活基地水电暖等系统改造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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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
(四)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
(五)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研发、新产品制造和推广项目;
(六)300万美元以上的单台(套)机电产品(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非国际公开招标的引进事项;
(七)投资超概算10%以上、且投资额度大于1000万元的计划内项目;
(八)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材料采购项目;
(九)对社会市场赊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产成品销售项目;
(十)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主要指超过领导人员授权额度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某单位级别大额资金运作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大额度资金运作预算,主要包括年度物资采购、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投资、长摊资产购置、安全环保支出、租赁费、科技费、培训费、非生产性支出、运输费、修理费等的预算;
(二)100万元以上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500万以上的一次性资产处置;
(四)年租金500万元以上的单项资产租赁项目;
(五)发生诉讼、仲裁事项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的100万元以上重大行政处罚;
(七)5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赞助;—4—
(八)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章决策形式
第十条某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a级官员办公会议、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按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一)第六条中所列的第
(一)、
(二)、
(三)、
(四)、
(五)项重大决策事项、第八条所列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第九条所列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采取a级官员办公会议或由a级官员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方式决策。
(二)第六条中所列的第
(六)、
(七)项重大决策事项和第七条所列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议或由党委a级②类官员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方式决策。
(三)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
(四)a级官员办公会议由a级官员或a级官员委托的副a级官员召集和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委会议由党委a级②类官员召集和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召集和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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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二条某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由某单位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送a级官员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列入会议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领导人员对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应当回避。领导人员包括某单位机关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利益冲突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近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员获取经济利益或非经济利益的行为。
经济利益包括不动产,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债权或其他财产方面的权利,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经济利益包括录用、调动、提任、奖惩及其他组织人事措施等。
第十四条回避的形式分自行回避和告知回避。参与决策的领导人员或列席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回避,也可由组织直接决定通知其回避。
参与决策的领导人员或列席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回避的,应事前报告。
第十五条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6—
工作条例》、《xxxx工程某单位处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jt和某单位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必须事先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决策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必须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要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一致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研究制定某单位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要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组织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在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法律上其他不适当的问题等。法律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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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执行。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应决策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执行。
第十六条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须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规定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某单位对其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集体决策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材料准备。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须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
(二)会议通知。会前应向参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方可举行。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实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
(三)充分讨论。参会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坚持末位表态,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8—
1.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均有表决权。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
2.a级官员办公会议或由a级官员主持的党政联席会议,遇有较大意见分歧且又有时限要求的决策事项,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a级官员有权依法做出最后决定,并应将决策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施行或者暂缓执行的决定。
(五)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a级官员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并按照某单位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二十条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按应急预案程序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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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报告。
第二十一条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与会人员、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相关部门要落实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保管、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决策作出后,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业务分工,明确决策执行的主管领导、牵头部门(单位)和配合部门(单位)的职责任务、完成时限。
第二十三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领导应组织牵头、配合的部门(单位)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四条某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做出的决策。
第二十五条某单位机关相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为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责部门和主责单位,对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a级官员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为督促检查决策执行的责任部门,负责决策执行的督办,及时反馈决策执行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10—
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报告,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中止决策执行;某单位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要结合某单位实际,运用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某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分为定期考核评价和阶段考核评价。
第三十条某单位成立考核评价组,负责决策事项的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由某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考核评价组的牵头部门由某单位主要领导指派。
第三十一条考核评价组制订考核评价方案,收集整理考核事项相关信息,沟通协调考核评价相关事宜,发布考核评价工作预告等。
第三十二条进行个别谈话。考核评价组采取个别谈话方式了解考核事项决策范围、决策程序、决策执行等情况。个别谈话的对象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等。
第三十三条考核评价采取查阅资料、核实数据、代表座谈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考核评价组根据考核评价总体情况,对考核事项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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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考核评价结果向被考核部门(单位)进行反馈。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整改,并限期汇报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建立综合考核评价档案,将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评价材料归档。
第七章决策后评估
第三十七条决策后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效果作出综合评定。
第三十八条是否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评估,由某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十九条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主要评估重大决策的效率、效益、效果。
第四十条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决策的执行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做出评估。
第四十一条后评估针对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执行结果与决策目标是否符合;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执行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执行与某单位发展战略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执行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和教训、问题和建议等。
第四十二条后评估根据决策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执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后评估的监督检查工作。—12—
第四十三条后评估执行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运用访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实地调查等方法采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综合分析等方法做出评估结论。
第四十四条后评估结束,应形成总体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成与执行进行总体评价,对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决策效果作出定性与定量评价;
(二)提出决策定性、定量评价和评估的依据;
(三)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纠错改正意见;
(四)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四十五条后评估报告,报某单位党委审议,形成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后评估结论应作为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决策失误纠错改正
第四十七条“三重一大”决策失误是指决策程序、议事规则、决策结果、决策执行效果存在问题。
第四十八条“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纠错改正应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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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办事原则。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党的规章制度和中央文件精神。
2.集体决策原则。坚持集体领导、纪委监督、群众参与、专家咨询相结合。
3.有错必纠原则。对决策失误纠错改正要及时有效。
第四十九条决策失误纠错改正的主要内容:
1.决策未按照基本程序进行;
2.决策未按照议事规则进行;
3.决策结果不符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jt及某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
4.决策结果不利于某单位改革发展、和谐稳定;
5.决策执行效果未达到或偏离预定目标。
第五十条“三重一大”决策后,对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及执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根据决策失误的事实和性质,采取重新研究、暂停执行、责令调整、中止执行、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纠错改正。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某单位和某单位党委是“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主体。某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应加强对落实本实施细则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十二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某单位应定期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14—
自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应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某单位所属单位应定期向某单位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某单位对报告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五十五条某单位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责任部门(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第五十六条纪检监察、人事、审计、内控等部门通过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干部考察、内部审计、内控测试等方式,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作出决策的领导班子和参与决策的领导人员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发生决策失误给某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明确应负的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和某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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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基本程序,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在执行决策后发现决策失误,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五)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不及时报告的;
(六)相关部门、人员未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性方案,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
(七)在保密期内泄露决策内容的;
(八)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或篡改会议记录的;
(九)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失误的。第五十九条责任追究分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负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负重要领导责任。
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视情况免除相应责任。
紧急情况下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批准的“三重一大”事项出现失误的,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六十条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领导班子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造成失误,情节较轻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16—
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造成失误,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某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jt和某单位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进行责任追究时,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党委研究决定,相关部门执行。
第六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情况的检查,监督责任追究的落实。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六十五条各单位依据本细则,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报某单位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六十六条本细则由某单位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xx工程某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xx某单位党〔20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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