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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运输装卸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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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危化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公司界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制度。3职责: 3.1安环部负责公司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3.2负责签订内容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或者装卸的合同的单位,同时负责审查确认运输或者装卸企业的资质,并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或者装卸企业档案。 3.3出具提货、送货单的单位负责危化品入厂车辆(不包括公司自有和委托)、人员资质审查。 3.4运输部负责公司自有危化品运输车辆、人员

2、的安全管理,负责委托危化品运输车辆、人员资质审查和现场安全管理。 3.5武保部负责公司区域内危化品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审验提货、送货单后,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手续。 3.6物资管理部负责审核提、送货单内容与实际提送货车辆是否相符。 3.7危化品装卸单位在作业前进行相关安全确认,然后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作业,并指定专人对现场作业安全进行监督。4制度内容4.1资质审查 4.1.1合同签订时审查运输或者装卸企业资质。 4.1.2出具提货、送货单的单位应审查车辆运输资质、司机和押运员资格证书。 4.1.3现场装卸前安全确认内容。审查车辆许可运输危化品的类别是否对应,容器是否定期进行检验,

3、车辆(容器)外观、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器材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1.4负责审查运输或装卸企业资质的单位建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或装卸企业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车号、准运危化品类别、核载重量等,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公司有关单位。 4.1.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运输企业不得从事我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公司有关单位不得予以装卸车。 4.2危化品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内的管理要求 4.2.1车辆在公司区域内运行应遵守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4.2.2机动车辆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防火器材,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进入生产区域,必须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手续。 4.2.3在

4、生产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以备检查。 4.3装卸操作的安全管理 4.3.1危化品装卸作业均由我公司相关单位(包括劳务承包商)负责,运输单位司机、押运人员仅负责本车辆(罐)设施操作,不得操作我公司相关设备或从事装卸作业。 4.3.2装卸作业现场必须指定专门的装卸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装卸,按照有关危化品仓储和装卸作业规范及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和落实现场车辆检查、消除静电、现场监控、隔离防护、规范操作、检测检验、个人防护等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环保事故。 4.3.3装卸作业完毕,必须与运输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4.3.4装卸车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1)对装卸岗位人员严

5、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对岗位人员进行工艺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消防管理规定,包括消防的“四懂、四会”等知识的定期培训。2)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开启易燃易爆的桶装物料的桶盖时,应使用专业扳手。 3)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4)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 5)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6)厂内各车辆装

6、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数量不够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单位、部门领导。 7)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8)装卸、搬运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9)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10)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11)装卸易燃液体

7、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桶装的易燃液体物料和各种氧化剂不得在地面滚动。12)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13)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14)在装卸点作业的司机及押运员不得擅自脱离车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要按照现场人员要求进入指定区域,不得进入其他的区域。 4.3.5包装件装卸作业要求 1)接收人员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和中文安全标签的完整状况。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卸车。 2)装卸操作人员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上储运图示标

8、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掷。同时,必须做到:a.堆码整齐、靠紧妥贴,易于点数; b.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c.装载平衡,高出拦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时应从车厢两面向内错位骑缝堆码,超出车厢前拦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高度的二分之一;d.装运高出车厢拦板的货物,装车后,必须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须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盖严密,须用两块苫布覆盖货物时,中间接缝处须有大于15cm的重叠盖,且车厢前半部分苫布需压在后半部分苫布上;e.装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漏

9、或进入杂质造成危害。 3)机械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核定负荷量减载25%,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烈晃动、碰撞、跌落。 4)不得用同一个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包括库内搬运。 5)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靠。6)装卸操作人员堆放各种固体原料及桶装物料时,不可倾斜,高度要适当,不准将物料堆放在安全通道内。 4.3.6液体物料的装卸作业要求 1)各装卸现场应在装卸区域外划出固定区域,在运输车辆进入装卸区域前,由现场管理人员(或装卸操作人员)在此区域内对运输方的车辆及人员提前按照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检查表内项目进行严格、细致检查,并将确认项目和发现问题填入公司

10、危化品运输车辆装卸登记及安全检查表(ac/bt100-633),由双方签字确认。对达到入厂安全消防要求的方可准其进入装卸区域。检查项目包括: 1、车辆运输类别、车辆油水电系统、年检日期。 2、运输车辆“三证”情况。 3、运输车辆车身及驾驶室内有无杂物;车况及危险运输车辆标志是否完好;是否有导静电设施;是否有防火帽;是否有车载防爆操作工具及车载灭火器等安全附属设施。 4、运输方司机及押运员的工作服穿戴是否符合防静电要求、是否携带火种、是否服从指挥、有无异常表现。 5、现场管理操作人员须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对车辆所有的静密封点进行检查确认(包括罐口密封圈等所有连接处);槽罐内外部防腐及清洁检查

11、;呼吸阀、放料阀是否良好;罐上是否有静电接地片。 6、现场管理操作人员认为需要检查确认的其他事项。 2)运输车辆进入装卸区域后,各单位现场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根据危险品运输车辆装卸过程检查表进行装卸前、装卸中及装卸后各环节的检查、监控及操作,并将确认项目和发现问题填入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装卸登记及安全检查表(ac/bt100-633),签字确认。检查项目包括: 1、对运输车辆确认装载物取样分析是否符合要求;确认车辆上一次装载物料与欲装载物料是否符合。 2、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车辆需爬坡卸料时,所采用的爬坡设施必须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确认车辆停靠正确位置;安放阻行眼木,固定车位;司机及押运员已关

12、闭发动机、关闭汽车总电源、槽车钥匙已交给现场指定人员、手动刹车已固定;静电导除器已接好;检查流量计并记录初始数据;对装卸产品取样并取得分析报告;检查安全吊绳是否完好,安排运输方司机及押运员到指定区域隔离和待命; 3、现场管理操作人员进行装卸前管路的首次连接以及装卸完毕后连接管的拆卸。在装卸操作中,现场管理操作人员应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对车辆、连接软管、相关管道、阀门等有无泄漏随时监测;装卸过程中,注意观察流量计数量变化和槽罐液位;确保非相关人员在装车区域以外;注意观察司机所处的位置和个人防护的穿戴符合公司要求;注意观察周围没有影响装车操作正常进行的因素;静电导除器的连接指示灯要保持常“亮”

13、;装车量或卸车量达到设定值时,及时停泵。 4、装卸后确认装卸车上阀门已关闭;装卸管线阀门已关闭;装卸液体时连接软管内液体已排出;静电导除器已收起;装卸数量双方已确认;装卸车辆的液位及压力正常;储罐的液位、压力正常;装卸车辆是否按要求铅封;阻行眼木是否已撤离。 5、现场操作人员应对装卸过程中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充装现场,随时处置突发情况,充装完毕后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4.4车辆荷载的监督管理 4.4.1危化品产品装车单位应按照装车单的要求装车,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的荷载。 4.4.2计控部负责对先装车后称重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是否超载进行监督检查

14、,不能给超重车辆出具磅单。 4.4.3危化品装卸单位要加强对装卸数量的计量监控,加强对人员、车辆的严格检查,杜绝称重过程的作弊行为。5其它规定 5.1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定期检查和整改建(构)筑物、接卸装置、附属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2各单位应定期进行装卸作业应急处置预案演练,特别是及时修订完善应急处置方案,确保适应各种突发事故现场处置应急需要。6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起草,由安环部解释。 第二篇:危化品运输管理条例危化品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

15、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

16、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 (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环保、卫生、交通、工商、建设、商务、农业、质监、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省、设区的市、县各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已做划分的从其规定;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

17、按照权责统 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划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

18、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

19、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前款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申请人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机

20、构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期满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

21、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前及竣工后,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专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使用气瓶充装危险

22、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登记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相关记录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23、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规划和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因企业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或者关闭的,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城市发展或者有关部门规划不合理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或者转产、搬迁,相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当

24、地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25、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分别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

26、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九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含杀鼠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经

27、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相应的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证后配发的车辆营

28、运证,并随车携带。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 第三十二条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在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检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

29、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第三十五条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五章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三十六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

30、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接收。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并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流散社会。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将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移交给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处置。 第四十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能依法自行

31、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和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处置设施。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

32、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与当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助救援协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外单位提供救援服务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指挥和领导工作。安全生产

33、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

34、监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单位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其超范围经营部分按照无证经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

35、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检验运输车船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未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或者未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的; (四)未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的。 第五十七条对危

36、险化学品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第五十九条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

37、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危化品仓储运输管理系统 关键词:危险品管理、危险品运输、危险品仓储、实时监控、外测 一、系统概述 本“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物联网系统”是专为危化品装卸及运输安全统一监控而研发的综合监控管理系统。能够为石化、石油、化工、化肥、医药、核能、储运等行业提供各类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等特点的危化品的装卸及运输安全监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提供一整套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系统主要功能包括:车辆运输危化品货物的介质品种及数量监测,车辆运输危化品货物的温度、压力、液位传感实时监控报警,车辆位置、速度、行驶路线的实时监控报警

38、,车辆运输危化品货物被盗、泄露监控报警,车辆装卸危化品过程的实时监测及自动控制管理,车辆出发单位信息、接收单位信息、承运人信息、出发时间、到达时间等运输信息管理,车辆运输危化品危险程度、紧急处理办法、事故时间、黑匣子数据记录等应急事故管理,车辆、司机等许可证电子化管理等。 本系统主要由车载传感器、无线传感终端talos、中国危化品运输安全物联网云计算中心、手持终端、现场装卸管理系统等几部分组成。 二、现状分析 我国危险品公路运输管理的立法和执法体系是从八十年代建立的,最早交通部制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稍后国家发布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本世纪又发布了安全生产法,修订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

39、定,随后又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和标准。 我国危险品公路运输管理工作由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运输企业的自我管理两部分组成。随着社会的进步,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但面临的问题依然严峻。 危险品管理、危险品运输、危险品仓储、实时监控、 监管力量不足,资质管理不健全 由于对危货运输企业资质审核不力,挂靠车辆等违规现象屡禁不止;加之地域限制,对外地从业资格证的管理十分混乱。据统计,危险品运输事故中,40%的事故承运方无道路危险货物准运证;43%的事故驾驶员和押运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 1 危险品管理、危险品运输、危险品仓储、实时监控、 职能部门协调不畅 危险品公路运输存在多头管理。既有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

40、还有质检、环卫等监管部门,往往事故发生时指挥调度系统无法准确获得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相关信息,无法做出准确的应急处置预案。 职能交叉的弊端是。一方面职责不清,管理重叠,标准不统一,造成企业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能力差,相互之间沟通不及时,往往造成事故发生时,相互协调出现困难。因此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数据管理系统为各部门提供技术数据支撑,提高各职能部门协调监管以及应急沟通能力。 危险品管理、危险品运输、危险品仓储、实时监控、 信息传输缺乏实时性,造成稽查难度增大 危险品管理、危险品运输、危险品仓储、实时监控、 现有的稽查管理模式由于没有强大的数据后台作为支撑,检查站或外出执勤时无法实时获

41、取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相关信息,由于承运车辆普遍存在“大吨小标、大罐小标、小车大罐”等现象,同时罐体非法改装现象相当严重,从而造成稽查难度增大。 同时造成在事故发生时,施救部门无法根据危险品信心准确的制定专业的应急方案,调集专业的救援力量。 科技管理手段相对独立 随着我国危化品运输业的发展,一些新技术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应用,例如gps车载终端,gis技术,车载视频监控技术,温湿度传感技术,app技术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应用。 但是由于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控平台进行数据的整合以及集成,造成各技术之间无法联合使用,信息实施无法提供共享支撑,从而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在救援监管过程中无法发挥其数据的最大价值。 危

42、险品管理、危险品运输、危险品仓储、实时监控、 运输路线不合理 原有的管理模式,企业无法获得路况,危险源防护目标等信息,危险品运输经常行驶在市区或人口密集区,因此在事故发生时,造成危害较大,企业存在不合理运行线路规划。 同时由于现有的管理模式,司机出车后,监管部门无法实现对司机以及运输环境的全程监管,司机得不到行之有效的监管以及外部数据支撑,无法进入到整个监管环节中来,造成整个监管体系无法实现闭环,这也是危化品运输事故频发 2 的主要因素。 企业管理不到位,安全思想意识差,车辆自身救援设施不完备。 许多危险品运输企业规模小,普货和危货兼营等违规现象普遍;对从业者缺乏培训,缺少专业人员;运输从业人

43、员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危险物品常识,遇紧急情况处置不当,措施不力。车辆自身所携带的安全处置设备不完善或者老旧,从而事故发生时往往错过最佳处置机会,造成更严重的破坏,并且设备私自改造也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难点。片面追求赢利的思想严重,并没有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处置重利益、轻安全的思想,有的具备运输资格人员从事危货运输时,把危险品当作普通货物运输,对货物的性状、危害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太了解,发生泄漏事故后无法施救,贻误救援时机,造成严重后果 总之,危险品运输管理面临监管不力管理制度不完备、信息化管理手段差,没有成熟的管理模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危险品管理、危险品运输、危险品仓储、实时监控、 三、系统

44、主要功能 3.1实时传感监控功能 系统能实现对所运货物和运输车辆相关传感器信息的实时监测,使用户能够通过网络用电脑、手机随时了解到运输货物及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实时状态信息,这些信息还将形成历史记录可以方便查询并形成报表。如: 货物实时传感信息监控:用户可实时监控运输车辆上货物的详细传感信息,包括温度、槽罐压力、槽罐内液位,可以扩展的传感信息还有:湿度、货柜门开关状态、气体报警、图像、视频等; 车辆实时状态信息监控。用户可实时监控运输车辆的详细状态信息,包括车辆的即时位置(经度、纬度及海拔高度)、速度、行驶方向、车辆倾角、加速度等信息。 3.2实时报警功能 系统具备多种报警管理功能,能够以灯

45、光及声音进行车内本地报警,以电话、 3 短信、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远程报警,及时通知相关联系人,安全运输,避免发生事故,同时为事故应急处理节约关键性的时间,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所有的报警信息同时记录在数据库中,可供查询、统计,形成报表。 危化品异常报警。当所运输危化品发生温度、压力、液位等异常变化或被盗、泄露等情况时,系统会立刻发出报警信息提示用户。 车辆行驶异常报警。当运输车辆超速、非法停车、非法移动、车辆被盗时,系统会自动报警提示用户。 路线报警。用户可对监控车辆设置预定行驶路线,当该车辆在行驶中偏离预定路线时,系统会自动报警提示用户处理。 区域报警。用户可通过电子地图设置区域的外部边界和报警条件(可设置多个),当有满足条件的车辆驶入或驶出此区域时系统会自动报警提示。 交通事故报警。当运输车辆发生运输交通事故时,系统立刻远程报警,自动通知政府管理部门、托运单位、运输企业等相关人员。危险品管理、危险品运输、危险品仓储、实时监控、 3.3信息查询管理功能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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