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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规章制度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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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思考 浅谈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 摘要。外派监事制度作为监督制度的一种,是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构的主要特色之一。从1998年至今,外派监事会制度在国有资产管理尤其是国有企业监督上做出了非常突出的贡献。在各地的实践中,外派监事会制度进行着渐进式的探索与完善。但现阶段的外派监事会制度仍然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我们相信,它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外派监事会制度 目录 第一章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基本信息 第一节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第二节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第二章我国国

2、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现状分析 第一节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节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功能 第三章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问题和完善方向 第一节国企外派监事会制度存在问题 第二节完善国企外派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基本信息 第一节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一、基本概念: 我国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从1998年3月颁布至今,已走过了16年的历史,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探索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督体制的成功实践,在国有企业监督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外派监事会制度是我国国资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目的是维护出资人权益、规范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

3、值增值,促进了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从现行监事会工作实践来看,外派监事会是国有企业外部监督的重要形式,具有鲜明的权威性、独立性、综合性、连续性、及时性的特点。 二、发展历程: 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产生是从1993年出台的公司法实行后开始逐步建立内部监事会。1998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并向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 1999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 到2000年3月国务院第283号令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出台,明确规定了由国务院派出监事会,标志着国家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制度的正式启动。建立

4、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事会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并使之保值增值的重要措施。 十六年来,监事会制度始终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经营发展的环境相适应,不断探索、实践、创新和完善,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效。 第二节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国务院派出国有企业监事会主要行使4项职权。一是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是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是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

5、免建议。 第二章我国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现状分析 第一节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必要性 在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中,经营的专业化须有监督机制相伴而生,监督作为管理的共生要素必然存在。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股权结构的需求、公司管理的需求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求三个方面。 一、股权结构的需求: 我国的经济体制以公有制企业为主,国有企业往往国有股独大。国有股独大的情况使国有企业难以像其他企业那样行使市场退出机制,其他的股东也无法约束经营者。决策制衡机制的缺失使得国有企业中道德风险较大,大量侵犯国有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案件发生。决策制衡机制的缺失,需要具备专职的外部监管人

6、员增强监管。因此,外派监事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国有股独大的共生条件,只有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实施才能使得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摆脱不平衡的状态。 二、公司管理的需求: 在公司管理中,西方国家主要采用董事会制度中的独立董事来对执行董事制衡,以此来防止内部人控制。2005年国资委在中央企业中推行董事会试点。但是我国“一把手”管理文化浓郁,独立董事大多是由大股东推荐并选举的,使得外部董事制度很难在企业内部产生决策制衡。既然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制衡机制有限,那么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派驻监事进行点对点的内部监管,就迎合了防范内部经营的道德风险的需求。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需求。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刚刚起步,市场监管

7、体系弱,很难对国企经营者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考核评价企业经营者的客观、准确、科学的标准体系缺失,激励、约束、监督机制有待规范和完善。这都迫切需要在现阶段由政府代表所有者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而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从制度架构上打破内部人控制,确保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保障国家作为大股东的投资收益、资产增值、资金投入、聘任决策等权益落到实处,是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利益的较好组织形式和制度创新,是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功能 外派监事会制度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为了适应不断改革深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改

8、进、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探索科学有效的国有企业的监管形式,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目前,外派监事会作用在以下几个方面已经初步显现:一是有效解决了出资人监督缺位问题,科学确立国家与企业关系,规范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二是促进社会观念的进步,确立现代管理的原则;三是作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重要组成部分的制衡与威慑作用初步形成,独立性得到了很大加强;四是监督检查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加大,促进企业管理的加强与完善,防范企业重大风险的作用日益明显;五是外派监事会作为企业与国资委等方面的信息反馈和沟通的桥梁作用发挥明显,监督检查报告和成果的运用得到了加强,监督检查成效显

9、著,有效防治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问题和完善方向 第一节国企外派监事会制度存在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修改后的公司法和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283号令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是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通过几年来的时间,逐步暴露出了一些法规滞后的问题。我国的外派监事会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带有一定的探索性,加上实施中的监事会制度的宏观和微观环境的不断变化,需要不断的总结各方面的实践经验,不断地适应新的形势,从法律法规的各个层面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外派监事会职责定位还不够明确。 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外派监事会的责任,义务及惩罚措施作了诸多规定。但

10、是有些规定是模糊的,具有不可操作性,一旦出现问题,如何追究监事会的责任以及追究到什么程度存在很大疑问。监事会职责定位方面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监事会议财务监督为核心,在不干预不参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而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一个度的问题,特别是监事会工作实行的是主席负责制,因此监事会主席的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决定该监事会的整体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可能会因此出现一系列问题。也出现了关注财务数据较多与财会监督发生职责重叠的情况,不利于监事会开展工作和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 三、外派监事会与其他监督资源未整合 1.事后监督及当期监督问题。2007年之前,外派监督一直是一种

11、事后监督,即针对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检查,核实其资产与损益的真实性,并对其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业绩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作出评价。这种时候监督的好处是,能够对企业一个时段的经营业绩与管理水平做出较为系统全面的反应,对问题的把握上,也容易做到更加准确,更加客观公正。然而事后监督时效性差,发现问题时损失已经形成。 2007年国资委出台了意见赋予了监事会当期监督的职责,提高了监事会监督检查的时效性。但同时也使监事会的工作难度加大。既要对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系统检查,又要随时掌握企业当期动态并给予及时反映,监事会任务过重了一些,难免顾此失彼。 2.多种监管力量职责交叉和资源浪费。外派

12、监事会与企业内部监督监察部门虽然所监管的范畴不同,但是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规范与监督企业的管理经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实现企业的发展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目标,多部分监管的模式不仅增加监督成本,阻碍公司经营效率的提高,而且可能还将抵消现存的监督绩效,从这个角度来讲,他们的作用发挥是可以进行整合的。 在现实工作中,由于这些内部监督部门对董事会负责,他们效用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同时监事会对于有些敏感问题的关注想从这些内部监察部门来取得信息存在困难。 第二节完善国企外派监事会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外派监事会的法律法规。健全监事会相关法律制度,富裕相应工作职权。 1.对外派监事会监管企业的范围予以

13、立法保障。对于多元化股权的过期,政府应该明确对国有参股,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监事,由派出监事行使出资人监督权。 2.建立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从法律上保证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监事会成员在开展工作时享有较为广泛的调查取证权,查账质询权,信息披露全和奖惩任免建议权等。 二、进一步明确外派监事会职能,明确工作的流程和工作的规范,建立制度化的工作机制。 1.外派监事会关注的重点应该是“集团公司”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2.赋予监事会监督职责。 3. 三、 1.2.明确外派监事会监督与财会监督的区别。 整合监事会与外部监管力量。正确处理好当期与事后监督的关系。利用会计师审计结果,形成监督力。 可

14、以利用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及纪检部门的人才优势,工作方式及熟悉企业情况等优势,各方协调工作。 3.国资委应协调安排监事会加强同有关方面的沟通,搭建监事会同上述部门成果共享的信息资源平台,建立定期或者一定形式的交流沟通机制,对有关工作成果进行综合分析。(这一点目前似乎有所进展) 4.事后监督与当期监督的衡量判定标准与方法。两者是不宜简单进行时效性比较的,事后监督具有全面性,系统性与深刻性,是当期监督所不具备的,同时其对企业的警示与推动作用往往也是当期监督难以比拟的。两者的结合方法还应该在实践中进行探索。 四、完善监事会人员考核激励机制。 监事会是个特殊机构,具有双重属性,在机关和企业两地工作,完全给公务员待遇或是完全按企业身份给待遇都不妥。因此专职监事的业绩考核与薪酬体系应该在两者之间找平衡,专家建议可通过在公务员待遇基础上给予监事补贴或是年度奖金等手段来实现平衡。此外,还应该考虑到专职监事的职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监事会专职监事与企业和国资委干部交流制度,以激励其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有效性,实现监事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2张昊.论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制度基于中西方管理文化、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差异的分析 3国有资产管理2013年第1,6,10期,2014年1-4期4国务院第283号令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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