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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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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社)反假货币收缴行为,加强对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建立反假货币工作组织体系,杜绝假币流通,维护货币信誉和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本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反假货币业务人员、收缴、上缴等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概念释义 (一)本制度所称业务人员,是指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 (二)货币是指人民币,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三)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依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营业网点负责假币的收缴、保管和上缴工作。 第六条财务会计部 (一)负责反假货币工作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贯彻,并对基层社反假货币的日常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负责网点上缴假币的核对、汇总和上缴当地人行工作。 第七条稽核部负责反假货币的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必须在营业场所内向客户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相关服务,配备人民币点钞、验钞一体机,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供客户使用。 第九条营业网点反假宣传要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要充分利用营业场所和其他户外宣传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的宣传活动,积极向社会宣传货币真伪知识。各营业网点要设立反假宣传橱窗(或公告牌),摆放宣传资料,让更多社会公众掌握反假知识,提高公众识别货币真伪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十条营业网点反假货币的内控要求 (一)加强对假币印章的管理,建立保管使用登记制度,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中及时刻录印章领用、上缴等情况,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对于因网点撤销、合并而停止使用的假币印章,应及时上缴联社。 (二)应将假币收缴凭证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管和使用中的假币缴凭证进行账实核对,保证其账实相符。 (三)建立完善对业务人员库存现金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保证对外支付货币的真实性。 (四)业务人员在临柜办理现金收付时,对人面额人民币不论数量多少,一律进行机点,对有疑问的人民币要进行手工复点,以辨别其真伪。 (五)对拟放入atm机内的人民币,至少由2名以上现金业务人员在电视监控下通过a类点钞机进行清点,保证放入atm机人民币的质量。 (六)建立定期(每月一次)对营业网点验钞机具、录像等设备的检查维护、调阅制度,确保机具、设备良好、录像资料清晰完整。 (七)建立反假货币知识学习培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反假货币知识学习,要经常对业务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维护我社信誉。 第十一条反假货币工作考核方式 反假货币工作质量按年考核,联社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实地检查,年终进行考核。定期检查主要查验上缴的假币货币信息情况;不定期实地检查主要是对业务操作、各类凭证、假币实物、登记簿进行现场查阅。 第十二条新上岗的现金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本社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在一年内通过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币知识考试,取得反假货币资格上岗证书后方可办理假币收缴工作。 第四章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假币的收缴 各营业网点业务人员在办理现金业务发现假币必须做到有有2名以上持有反假货币资格上岗证书的业务人员在场,并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当场予以收缴,具体操作如下: (一)发现假币,将假币交另一业务人员复核确定,当面予以收缴; (二)向持有人指出被收缴的假币特征; (三)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在假币的正、反水印、背面中间位置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四)柜面人员填写一式三联空白假币收缴凭证,经另一业务人员复核; (五)将一式三联假币收缴凭证交持有人签字,如果持有人拒绝签字,收缴人可在收缴凭证上注明。 (六)在假币收缴凭证上均加盖业务专用章,经办人及复核员私章后,第一联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实物分别由支行指定的人员保管,第二联为交接联,由收缴单位随假币实物上交,第三联为客户联,交于被收缴人,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于持有人。 (七)向持有人告知有关事项,经办人员要耐心,准确地解答持有人提出的问题,并向持有人说明如果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分支机构申请鉴定,持有人如对金融机构做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天内凭此证书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业务人员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 2、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3、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4、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十四条假币的保管 1、假币和出具的假币收缴凭证留存联应实行账实两分管; 2、定期和不定期对假币、假币收缴凭证与《代收假币保管登记簿》进行核对,确保账簿、账实相符。 3、营业终了,假币、假币收缴凭证及假币印章应入箱(库)保管。 第十五条网点上缴联社 每月末下旬,网点将假币上缴联社财务会计部,填写《假币解缴单》和《收缴统计表》,要求做到数据准确、要素真实齐全、解缴及时。 (一)将假币连同(假币解缴单)和《收缴统计表》,由支行指定人员送联社财务会计部,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联社财务会计部收到网点送缴的假币,将假币与假币收缴凭证逐一配对入保险箱保管,并汇总登记《假币解缴单》和《收缴统计表》。 第十六条联社上缴人行 总行财务会计部按月汇总支行上缴假币,于次月初5日前将《假币解缴单》和《收缴统计表》连同假币实物解缴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假币的鉴定 (一)如我社假币收缴网点收到假币鉴定单位鉴定通知,收缴网点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二)对本社收缴的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网点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衣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操作人民币处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宠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八条罚则 对不按规定进行假币的收缴、保管、上缴的网点和经办人员将按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章违纪处罚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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