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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职责要求及任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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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换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职责及任期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1)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 (2)制定本村选举工作方案,组织村民学习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3)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负责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审查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发放参选证,受理对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5)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委托书和其他材料,确定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6)组织参加选举的村民酝酿提名候选人,并根据多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意见,依法确定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7)依照法律、

2、法规拟定选举大会选举办法(草案);(8)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召开并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和公开计票,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9)主持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10)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交接; (11)解答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12)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总结选举工作经验,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工作时止。 中

3、共红柳塘村支部委员会红柳塘村村民委员会 2011年9月12日 第二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简报 第106期 XX省第八届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2009年1月5日XX县区采取得力措施巩固换届选举成果 XX县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培训当选干部,关怀落选干部,关照卸任干部,做好工作交接。通过四项措施切实做好换届选举后续工作,进一步巩固换届选举成果。 一是培训当选干部。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由各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对新当选的“两委”班子成员围绕政治、法律、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党的农村政策、农村干部领导艺术、农业科技知识等内容,进行了为期7天的集中培训,

4、提高他们依法办事、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能力,增强他们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为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关怀落选干部。各乡镇党委在适当时机通过召开座谈会 和“一对一”谈心等形式,对卸任的村级干部和未当选的候选人进行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帮助他们端正思想,放下包袱,以平常心态面对进退,做到落选不落志,全力支持新班子工作,一如既往地为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做出贡献,确保了全县农村班子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三是关照卸任干部。各乡镇通过逐村调查,摸清卸任村干部连任时间、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对换届后年满60周岁、连续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满15年、在任职期间做出贡献的卸任村干部,按

5、照县委关于对农村卸任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实行定额生活补贴的意见,经过个人申请、经村党支部审核、乡镇党委严格审查、县委组织部研究审批,对符合定补条件的卸任村干部增补定额生活补贴,体现县委XX县区政府对农村卸任老干部的关怀。 四是做好工作交接。各乡(镇)按照选举时的包片分工安排,由各包片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各村召开新老“两委”班子交接工作会议,做好各村的公章、档案资料、办公设施和集体财产的交接工作,做到业务交接不断链、财务交接不遗漏、工作交接不留尾,确保村级工作的连续性。 报:张宝顺、王君、申联彬、任泽民、杜玉林、金道铭、王雅安,民 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省委组织部,省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6、作领导组成员。 发:各市、县(市、区)委书记,各市组织部,各市、县(市、区) 民政局。 签发:何耀光责任编辑:张丽霞共印320份 第三篇: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理论思考 刘在刚马颖肖永凤曲佰军 _ 十六大报告指出。“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村级选举与自治机制,抓好村民自治的各个环节,为基层民主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广大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创新,已经成为农民政治生活中的头等大事,并在整个农村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从历届选举的情况来看,有许多成

7、功的经验,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实事求是地讲,换届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为此,有必要从立法的角度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以保证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实践情况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我国于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从1988年6月1日起实施,在农村试行推广村民自治制度。这部法律,基于宪法的精神,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做了原则性规定。当时,尽管要求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但是仍然

8、比照沿袭了人民公社时代产生生产大队长和生产队长的做法,由乡镇政府指定任命,或者由村党组织推荐,上级组织考察任命。即使组织选举,也是间接的等额选举,流于形式而已。其间,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政治热情并没有真正觉醒,也就无法切实地体会到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 经过十年的实践,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增强了,参与的热情高涨了。为了还政于民,把宪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彻底贯彻下去,1998年11月4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重新修订了1988年以来推广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去掉了“试行”两个字,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用六条十一款规

9、范了村民选举的正式程序,正式确立了现代的民主选举制度,要求按照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性原则、差额选举原则、秘密投票和自由投票原则,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应当说,这是中国农村历史上的新篇章,也是中国整个政治发展史上的新篇章。中国的广大农民也正是在谱写这一新篇章的过程中,进一步提高了民主素质,从而使民主的理念在中国农村的社会基层深深地扎下根来。与此同时,省级人大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又不断出台了本行政区域内的更加详细的选举法规,为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全面推进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十几年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作为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经过曲折的发展,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也

10、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一是配强了村级领导班子,优化了农村干部队伍结构,二是稳定了农村干部队伍,巩固了农村大局的稳定,三是增强了村民民主意识,扩大了基层民主,极大地调动了村民参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 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从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实际情况来看,尽管总体上非常成功,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基层党组织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弱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就要求基层党组织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

11、作中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以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基层党组织的这种领导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体现。因为,按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人们普遍认为:选举期间,原村委会职能由于届满而自行终止,只能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工作,农村基层党组织不能插手选举工作,否则,便有干预选举之嫌。为此,许多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换届选举工作中缩手缩脚,无从下手,其领导作用不同程度地弱化了。对此,有些选民也产生了疑惑:“村委会换届选举只有民主没有集中。” (二)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不到位 经过历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锻炼,广大农民群众受到了切实的民主教育,民主素质大大提高,民主意

12、识大大增强。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仍然不到位。一方面,有些选民认为村委会换届选举与己无关,无论谁当选都不会给自己实惠,因而参加选举不积极。即使参加选举大会也只是为了挣几个义务工,对党和国家赋予的民主权利极不珍惜;另一方面,有些选民有自己的亲戚或家人参加竞选,切身利益显而易见,参加选举的积极性非常高涨。但他们不是以能否把本村的事业发展好为依据,而是完全以个人利益为标准参加选举。尽管,选民十分清楚“火车跑的快全凭车头带,农村要致富离不开好干部”的道理,但在选举的过程中,农民独立行使选举权的意识不够强,选亲、选近、选邻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这样,就很有可能使一些基本素质差得连自己

13、的小日子都过不好的人、一些为街坊四邻所不认同的人、一些无原则许诺的人进入村民委员会。 (三)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程序过于复杂 从理论上讲,村民委员会与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等群团组织的法律地位是等同的,但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比农村的任何选举都要复杂和敏感,操作的难度非常之大。原因就在于村委会换届选举标准高、要求严,程序过于复杂,操作性不强且呆板。因此,许多选民包括参与选举的干部,对选举程序的理解和掌握比较困难,实际操作中的尺度和标准也不好把握。再加上当前农村情况比较复杂,稍有疏忽就会出现问题,极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局面。 (四)干扰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现象仍然存在由于农村特殊的社会环境和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

14、农民群众中仍然存在着较强的宗族观念、封建思想和小农意识,派性争斗和贿选现象时有发生。尽管这些现象并不成气候,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几点建议 针对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我们进行了深入地理论思考并提出如下建议,希望对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建议立法部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部重要法律。它集中了全国人民的智慧,反映了亿万人民的愿望,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有利地推动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两个

15、文明建设。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规定得过于笼统,以至于导致了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事实上,无论是宪法还是党章,都对中国共产党的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尽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但村民委员会选举作为整个农村工作的一部分,仍然必须置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绝对领导下。一方面,要按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另一方面,决不能对村委会换届选举撒手不管,放任自流。要加强领导,以保证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在党的领导下健康顺利地发展。为了进一步强化党对村委会换届工作的领导,简化选举程序,增强选举的实效性,建议立法部门对已经实施了十五年的村

16、民委员会组织法加以修订。 一是,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中增加“行使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领导职能”的内容,以进一步明确党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领导地位。修订后的第三条内容如下: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领导职能,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是,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中,增加“在农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的内容,以进一步强化农村党支部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领导作用。修订后的第十三条内容如下: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农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

17、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三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但是,要达到这一要求,有很大的难度。因为,村民选举既不同于党内选举,也不同于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选举,非常难以组织。一方面,许多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不高。为了提高选民的到会率,许多村不得不采取计发义务工的办法吸引村民。否则,就保证不了“选民的过半数投票”。这样一来,岂不是最大的贿选。另一个方面,宗族、派性明争暗斗,旗鼓相当。这样一来, 任何一方的候选人都无法得到“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票”,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归于失败。鉴于上述情况,

18、在候选人是否当选的问题上,不必规定必须过半数选票。为此,建议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的第二自然段改为:“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应当积极参与,认真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投票结束后,按照候选人得票多少从高到低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委员会主任。” (二)建议立法部门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村委会换届选举是中国历史上至今为止最伟大的民主实践,涉及到九亿多人口和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国土面积,其影响是全面的、深远的。但是,至今仍然没有一部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专门法律。 当然,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也规定了有关村民选举的内容。其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属于村民选举的内容,初步

19、构成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法律框架。据此,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也颁布了实施方法和法规,但尚不足以适应农村选举实践的发展,也无法解决其中提出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制定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不仅是为了规定村民的选举活动,更重要的是可以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因此,建议立法部门尽快着手制订一部统一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在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过程中,结合历届选举的实际情况来看,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选举机构的设置及人员构成。村委会换届选举机构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持推选,一般五至九人,特别大的村不超过十一人。建议其人员构成如下:党支部三名成员为法

20、定选举委员会成员,以充分体现党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另外,再从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普通村民中推选四至六名选举委员会成员。如果村民选举委员会中有被提名确定为村委会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其缺额另行补选。 二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酝酿、提名新一届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是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候选人是否真正反映选民意愿和代表选民意志,关系到新的村委会素质的高低和选举工作的成败。因此,建议实行候选人资格审查制。总的来讲,村委会 候选人首先必须具有选民资格,其次要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再次要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廉洁奉公,年富力强,热心为

21、村民服务。具体来说,凡是政治素质差,思想觉悟低,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不拥护、不执行,甚至对抗的选民;凡是三年内受过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的,或者正在执行刑罚及执行完毕未满五年的村民;凡是有犯罪嫌疑,正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已经批捕及正在接受审查的选民;凡是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未满三年的选民;凡是有“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的选民;凡是违反计划生育、宅基地规划政策和村规民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选民;凡是参与和组织封建迷信活动、信奉和宣传邪教、策划和煽动群众上访的选民;凡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及生活作风不检点的选民;凡是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能履行职责

22、的选民,一律取消其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候选人资格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把关。 三是,临时村委会法律地位的界定。历次村委会换届选举,都存在个别村选不出正式村委会的情况。对此,根据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可以组成临时村委会,暂时履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但应当在六个月内另行选举。很显然,另行选举之前,临时村委会的地位比较尴尬,无法界定。因此,建议对临时村委会能否以法人身份行使法定权利及履行法定义务这个问题,在法律上给予明确的规定。 四是,对破坏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行为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

23、特别是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操作。但在历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都要出现一些干扰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这种情况绝不是个别地方的事情,而是面上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为此,建议立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制定一部专门用于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法规,以有效地保障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第四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xx村第十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第三条:本村第十次村民委员

24、会由5人组成,具体为:主任1人、委员4人(妇女委员1人)。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候选人2人,委员候选人5人(至少有1名女性)。 第四条。本村选举日为xxxx年xx月xx日。 第五条:选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4.未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截止本村正式选举日年满18周岁。 第六条:村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过硬,对党忠诚,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核心地位和党中央权威; (二)锐意创新、能谋

25、善战,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 (三)心系群众,办事公道,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四)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有较好群众基础和口碑; (五)身体健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特别优秀的,根据实际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65周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规定时限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三)三年来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土地政策和环保政策等,受到职能部门处理的; (四)信奉邪教,从事地下宗教、封建迷信活动的,有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受相关部门处理备案的; (

26、五)涉黑涉恶的,操纵宗教、宗派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的,煽动、组织群众非正常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六)非法串联拉票、胁迫蒙蔽群众或者操纵、破坏选举的; (七)政治素质和道德品德差,违反村规民约,群众威信不高,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员的; (八)不能正常履职、不能长期驻村或者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情形。 第七条。村委会成员候选人采取以村民小组设立投票站,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预选不设委托投票;按照拟设职务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没有女性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女性为候选人)。提名的候选人经选委会初审、街道审核通过后,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第

27、八条:村民委员会选举设立主会场,不设流动票箱;一次性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选举设监票人2名、计票人3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计票人。第九条:选民凭选民证参加投票。同一家庭户内意见一致的,可以由本户1名选民持全家选民证领票、划票、投票。确因在本市以外地区务工、上学,或卧床不起而不能亲自参加选举的选民,经选委会核实后,可由其具有选民资格的父母或子女,凭委托书、选民证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 第十条。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文盲和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街道工作人员代

28、为划票。 第十一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总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总数,选举无效。 第十二条。村委会主任、委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依得票数由高到底的顺序分别确定当选人员;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按照1名差额,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投票选举实行公开唱票、计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对于通过“另

29、选他人”方式得票过半的,需经选委会进行资格初审,报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审核通过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另行宣布选举结果,不符合“五选八不选”条件的当选无效。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一、选举工作时间安排 月日至月日,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月日至月日,选民登记; 月日至月日,提名、审查、公布候选人;月日,正式选举; 二、选举工作人员 总监票人(总监督人):联系电话:监票人:计票人;其他工作人员: 上级驻村指导人员:联系电话: 三、选民登记规定 本次村民委员会选举,对年满十八周岁(

30、以身份证为准)、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进行登记;对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同意(或不同意)进行登记。 户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名单,请村民提供联系线索,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联系,作好联系记录;表示参加选举的予以登记,选举时,没有回村也没有委托投票的,不计入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总数;表示不参加或多方联系不到的,不予登记,但选举日前 回村并表示愿意参加选举的,或改变不参加选举的意愿要本人投票或委托投票的,可以列入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总数(或公告申诉期内未提出异议,超期不再接受其参加

31、投票意愿,不列入选民总数,不参加投票选举)。 四、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 根据上级指导要求,设定主任候选人2人,选主任1人;副主任候选人人;选副主任人;委员候选人人,选委员人(其中至少1名女性委员)。 五、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六、候选人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2、、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根据市、乡镇(街道)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要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人员不得确定为候选人: 1、选举前3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2、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选举前3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罚的; 4、不告知1990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 5、被查实有吸毒行为的; 6、热衷于搞封建迷信或宗派活动的; 7、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为重点治安对象的; 8、利用金钱或物资贿赂选民,影响换届选举正常进行,经查证属实的; 9、直接或间接指使、怂恿他人利用宗族派性挑起事端和群众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影响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经查证属实

33、的; 10、因贪污、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资产正在被查处,或被查处过的; 11、拒不履行村民义务的; 12、本人拒绝提名的; 13、工作能力或身体、年龄状况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候选人提名、资格审查和公示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直接提名村主任、副主任、委员,及时公布提名得票结果。 提名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对提名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工作 能力或特点、竞选承诺以及遵纪守法、履行村民义务、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介绍。 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依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审查后,于正式选举7日前公布

34、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不接受其退出请求。 八、选举期间有关选举竞争行为的规定 1、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和与村民见面均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候选人不得自行在公开场合或走家串户进行演说,不得擅自张贴有关竞争文书。 2、候选人及其亲友不得以任何形式用钱、物收买选票;不得在选举期间宴请本村选民(包括以亲属名义办酒席)和其他与选举拉票有关的娱乐活动;在选举期间,候选人及其家属与选民的人情往来一律禁止,不能发送整包以上的烟; 3、候选人及其配偶、委托的亲友,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影响选民意愿; 一旦发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酌情予以警告制止,情节严重或警告不止的,由村民选

35、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造成恶劣影响的,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取消其当选资格。 九、选票规定 1、本次选举采用选票( 一、 二、三)(XX省村民委 员会选举规程设计的第种样式),选票上候选人的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主任2选1,副主任选,委员选,各职位增设个空格栏。 2、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十、选举投票规定 1、本次选举采取投票站投票方式,设个投票站投票,第一投票站(中心投票站)设 处,工作人员: ;第二投票站设处,工作人员; 委托投票选民名单于正式选举日前三天公布。 2、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以上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收回选票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3、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

36、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4、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书写模糊不能辨认或者明显标其他符号等不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选票无效。 5、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 候选人再次投票。 6、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在得票多的未当选候选人中(含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另选人)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以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十一、其他规定 1、委托投票。选民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

37、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的人数仅限1人(是否允许委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不得接受委托。 2、正式候选人签字制度。选民名单、委托投票人员名单应交正式候选人签字认可。投票、检票、唱票、选举结果等都应当由正式候选人签字认可。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发票人和正式候选人签字加封;唱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和正式候选人签字加封。正式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字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过半数同意,视同其放弃签字权力。正式候选人因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并干扰选举进程,造成恶劣影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取消其正式候选人资格。 3、保证一名妇女当选。选举结果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 成票的,应先保证一名妇女当选;没有过半的,应就一名委员职数进行另行选举,候选人为得票较多的前二名妇女。第23页 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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