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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桥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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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板桥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XX县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和《XX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文明执法、服务态度差、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向本办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承办工作。投诉举报电话:57338226。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制办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县政府法制办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凡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县政府法制办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30个工作曰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初步处理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如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报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法制办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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