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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庭工作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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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乡镇法庭工作制度 一、乡镇法庭负责人由XX县区人民法院专职法官兼任,同时配备书记员1名,人民陪审员4名,共同开展工作。 二、乡镇法庭负责人每周一定期到乡镇法庭开展工作。因特殊情况当天不能到庭开展工作,顺延至周二、周三。每周最低到乡镇开展工作一天。其他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由乡镇党委、政府预约,随时到庭开展工作。 三、乡镇法庭设立专门调解室,为乡镇法庭负责人和人民陪审员开展调解工作的专用场所。 四、各法庭人民陪审员根据到访群众归属辖区情况开展工作,对矛盾纠纷发生地在本辖区或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为本辖区的做好解释接待,认真调解,并做好登记工作;对单方属于本辖区的做好解释接待工作,根据诉求建议到相关部门解决,并做好备案工作。法院立案庭将适合调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并填写申请书后,立“调字号”,根据辖区管辖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庭或调解中心。各庭、调解中心接到“调字号”,进行登记、开展调解。调解不成的,指导案件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转立案庭立案。 五、乡镇法庭负责人,对人民陪审员承办的调解案件,开展全程法律业务指导。对调解成功并签订调解协议的,指导当事人尽量当场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依当事人的申请,由审判员免费出具(****)...民特...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建立工作档案。乡镇法庭负责人和人民陪审员根据工作性质建立相应工作日志,乡镇法庭负责纪录每周到庭开展工作的具体情况。人民陪审员将日常工作及时进行民事纠纷调解登记工作,对调解成功的纠纷建立“一案一档”,内容包括:诉前调解立案审批表、起诉状或双方调解申请、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及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文书、送达证明等。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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