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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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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本单位对生产设备、交通运输、通讯工具、各种仪器、办公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价值在500元以上者,一律列为固定资产,由综合科财务人员进行登记入帐,各科也可进行登记入帐。同时对不够固定资产起点的分别列入低值易耗品登记造册。 2、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制度,确定具体人员负责保管,并且明确责任建立卡片,定期检查盘点,做到帐实、卡实相符;对损失丢失的财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查清责任,视其情节,由当事人赔偿;责任人调离时,要如数清理,缺少的予以赔偿。 3、对新购置和上级配发的所有财产,均为单位集体所有,有关科应积极验收登记入帐,同时办理保管责任手续,未经申报由个人管理,应视为侵占国有财产,应按照党的有关纪律和国家法律处罚。如财产需要报废、变价或向下投放,应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核销下帐,做到帐账相符,帐实相符。 4、所及所属各科使用的所有办公楼和房屋(含没有出售的平房),产权归所里所有。租住所里房屋的住户搬迁后,必须交回,住户不得私自转让。私自转让他人的,按住房租金的10倍处罚,并收回住房。 5、本所院内的使用的公用设施维修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家属院的公用设施,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维护。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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