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公安机关派出所值班领导坐堂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派出所值班工作,优化勤务机制,提升警务效能,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全省公安机关加快执法规范化建设勇当全国“领头羊”工作推进计划和全市公安机关强势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计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公安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县区派出所、中心城镇派出所和其他治安复杂的派出所,实行值班领导坐堂制,其余派出所实行民警值班坐堂制。 XX县区派出所是指辖区主要为XX县区,常住人口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派出所。 中心城镇派出所是指各县(市)政府所在地派出所和卫星城镇派出所。 第三条派出所值班领导应当在综合勤务指挥区的值班室(台)坐堂值班,因处理紧急警情
2、等原因需暂时离开的,应临时指定其他所领导或其他值班民警代替坐堂。 第四条值班所领导坐堂时间原则上为当地国家机关工作时间。遇有重大命案警情或者警情较多等情况时,坐堂时间应适当延长。 第五条值班所领导坐堂时承担当日警情处置调度指挥、重大案事件现场处置、案件审核指导以及群众来访接待等工作。 第六条值班所领导坐堂时应全面掌握当日接处警情况,合理调度配置接处警警力,确保警情依法合理及时处置。 第七条对疑难复杂或者重大警情、案(事)件,值班所领导应加强督促指导,指派民警及时处置,依法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全面收集、固定、保存证据材料,必要时应直接参与办理。 第八条遇有以下警情的,值班所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指挥
3、,妥善应对处置。 (一)涉及群体性、政治性、敏感性案(事)件的警情; (二)涉及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的警情; (三)涉及非正常死亡或人员落水、受困、失踪等需紧急救助的警情; (四)涉及学校、幼儿园、国家机关等重点单位内部及周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违法犯罪的警情; (五)其它需要值班领导现场处置的重大敏感警情。 第九条值班所领导应及时审核审批当日非工作时间内必须办结的治安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立即采取、变更、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案件。 工作时间内的各类案件审核审批工作仍由各分管所领导负责。 审核审批时,值班所领导应当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4、定性是否准确、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以及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初审把关。 第十条值班所领导应当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做好群众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遇有重大、敏感来访事项,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值班所领导应加强对所在单位执法勤务、内务卫生的监督检查,及时全面了解办案、办事、办公和生活等区域的运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所内安全有序。 第十二条值班结束后,与次日值班坐堂的所领导应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非治安复杂的派出所也可以参照本规定实行值班领导坐堂制。 第十四条由民警坐堂值班的,值班民警承担接待来访、接受报警求助、处置紧急警情等职责,遇有疑难或者重大、敏感警情,应及时报告所领导。 第十五条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各派出所辖区治安形势、案件处理数、辖区实有人口数以及警力配置数等因素,确定实行值班领导坐堂制的派出所范围,名单报市局备案。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市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