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档案局新录用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为规范局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依法治档水平和执法质量,结合我市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局新录用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接受不少于10天的相关法律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培训率必须达到100%。通过培训,着力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职位要求、胜任档案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牌执法。
第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下列培训:
1、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公共法律、法规的岗前培训;
2、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
3、本局组织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岗前培训。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后必须按要求参加下列定期培训,考试:
1、市政府每年统一组织的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等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
2、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考试;
3、本局组织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考试。
第六条上岗前,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除参加前两条规定的培训外,还应加强自学,不断扩大、更新知识面,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提高执法用法水平。
第七条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或自学,都应建立学习笔记,不断总结执法经验,规范执法行为。
第八条培训考试,除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外,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考试必须达到80分方可上岗。不达80分者,给予一次复习、补考的机会。经补考仍不达上岗分数线的,自动取消上岗资格。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第二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是指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管理需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及考试考核等事项的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考核应坚持年度培训制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习成果在工作中的应用,学习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40学时。
第四条法律知识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学习、培训要与工作统筹兼顾,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第五条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考核工作由局法规科和人事教育科统一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培训及考试考核的对象包括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和根据国家规定新录用的公务人员。
第七条法律知识培训的内容包括“五五”普法规定的法律法规、交通法律法规以及与交通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对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适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法律知识讲座。
第九条积极参加系统内的业务培训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在职培训。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经过培训考试不合格,暂停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补考一次不合格的注销其执法资格。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纳入年终综合考评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一日
第三篇: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学习
总结
根据《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证件换证工作的通知》吐政办
[2011]54号文件要求,现将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学习总结如下:
第一课
学习时间:7月15日下午5点--8点
学习地点:建设局小会议室(西面)
学习方式:集中学习
参学人员:建设局(局机关)执法人员
组织学习:建设局法制办
学习内容。《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课
学习时间:7月20日下午5点--8点
学习地点:建设局小会议室(西面)
学习方式:集中学习
参学人员:建设局(局机关)执法人员
组织学习:建设局法制办
学习内容。《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学习时间:7月22日下午5点--8点
学习地点:建设局小会议室(西面)
学习方式:集中学习
参学人员:建设局(局机关)执法人员
组织学习:建设局法制办
学习内容。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课
学习时间:7月25日下午5点--8点
学习地点:建设局小会议室(西面)
学习方式:集中学习
参学人员:建设局(局机关)执法人员
组织学习:建设局法制办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五课
学习时间:7月27日下午5点--8点
学习地点:建设局小会议室(西面)
学习方式:集中学习
参学人员:建设局(局机关)执法人员
组织学习:建设局法制办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学习时间:7月27日下午5点--6点
学习地点:建设局小会议室(西面)
学习方式:集中学习
参学人员:建设局(局机关)执法人员
组织学习:建设局法制办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四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制度XX县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环保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环保部和上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法制办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环保执法人员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和日常执法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环保执法人员取得环保行政执法证件需要经过执法人员资格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基本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和环保执法职业道德等。基本法律知识指与环保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业务知识指与环保执法相关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使用、执法案卷制作等。
第五条局法制办负责组织我局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执法资格考试由上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日常执法业务知识培训的规定:
(一)各执法部门每年组织执法人员内部培训不低于60学时;
(二)根据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各执法部门要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局里统一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
(三)参加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环保行政执法证件包括《XX省人民政府行政1
执法证》。
第八条环保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工作必须具备基本资质条件和执法资质条件。
第九条环保执法人员的基本资质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本单位正式职工;
(三)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掌握专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知识;
(五)通过环保执法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且考核合格;
(六)新录用环保执法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第十条环保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条件:
(一)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
(二)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具备独立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证件持有人在年度考核中的执法工作、培训考核情况。各执法部门按年度审验要求,将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报局法制科。法制科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执法证件报市法制部门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交通执法工作。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破损的,应向局法制办提出申请,换领或补办证件。
证件补办期间,执法人员不得作为案件承办人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研究决定由法制办暂扣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报市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法证件。
(一)年度内达不到规定培训学时、不参加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或参加培训但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经查证属实的;
(三)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的;
(四)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
(五)触犯刑律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应报法制办注销其执法证件。
(一)离退休的人员;
(二)因人事调动、调离执法岗位的人员。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未取得执法证件而擅自从事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县区环境保护局
第五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制度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交通部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法制办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交通执法人员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和日常执法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交通执法人员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件需要经过执法人员资格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基本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和交通执法职业道德等。基本法律知识指与交通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业务知识指与交通执法相关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使用、执法案卷制作等。
第五条局法制办负责组织我局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执法资格考试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日常执法业务知识培训的规定:
(一)各执法部门每年组织执法人员内部培训不低于60学时;
(二)根据上级交通部门的要求,各执法部门要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局里统一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
(三)参加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1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交通执法人员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从事交通执法工作必须具备基本资质条件和执法资质条件。
第九条交通执法人员的基本资质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本单位正式职工;
(三)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掌握专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知识;
(五)通过交通执法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且考核合格;
(六)新录用交通执法人员年龄需在35周岁以下。
第十条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条件:
(一)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
(二)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具备独立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新录用的交通执法人员执法见习期满一年,并经考评合格。第十一条符合交通执法人员基本资质条件和执法资质条件、执法见习期考评合格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一)填写《交通执法证件持证人员呈报审批表》,由各执法部门初审;
(二)将《呈报审批表》报局法制办审核;
(三)局法制科审核后,报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符合执法资格条件的人员制作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四)各部门到局法制办领取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不直接从事交通执法工作的人员不能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证件持有人在年度考核中的执法工作、培训考核情况。
各执法部门按年度审验要求,将执法人员的交通执法证件报局法制科。法制科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执法证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交通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破损的,应向局法制办提出申请,换领或补办证件。
证件补办期间,执法人员不得作为案件承办人从事执法工作。第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研究决定由法制办暂扣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法证件。
(一)年度内达不到规定培训学时、不参加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或参加培训但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经查证属实的;
(三)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的;
(四)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
(五)触犯刑律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下列人员应报法制办注销其执法证件。
(一)离退休的人员;
(二)因人事调动、调离执法岗位的人员。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未取得执法证件而擅自从事交通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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