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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财政收入目标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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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财政收入目标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乡镇抓发展、促增收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意见》(怀政〔**〕4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和方法 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乡镇收入年终决算数为依据,采取“百分制”评分方法进行。 二、考核对象和时间 考核对象为全县22个乡镇(区)。考核时间为**年1月1日—**年12月31日。 三、考核内容 考核分征收机关分别进行,其中地税收入占40%(40分),国税收入占40%(40分),财政收入占20%(20分)。 (一)地税收入(40分)。 1、实际完成比预算(20分)。完成预算100%的得满分,每降低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超预算的,每超10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 2、实际完成比上年同期(20分)。实际完成比上年同期增幅达10%的得满分,每下降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增幅超过10%的,每上升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 (二)国税收入(40分)。 1、实际完成比预算(20分)。完成预算100%的得满分,每降低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超预算的,每超10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 2、实际完成比上年同期(20分)。实际完成比上年同期增幅达10%的得满分,每下降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增幅超过10%的,每上升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 (三)财政收入(20分)。 1、实际完成比预算(10分)。完成预算100%的得满分,每降低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超预算的,每超10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 2、实际完成比上年同期(10分)。实际完成比上年同期增幅达10%的得满分,每下降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增幅超过10%的,每上升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 (四)财政收入总量加分因素,按财政总收入实际完成数分为五类,总收入150万元以下的不加分,150万元—200万元(含150万元)的加1分,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的加2分,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加4分,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加5分。 四、奖励办法 考核设组织收入工作先进乡镇和财政收入增速奖两个奖项。乡镇财政收入在150万元以上,且考核总分前6名的乡镇评为组织收入工作先进乡镇,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3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2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1万元。财政收入增速奖按当年实际完成比上年同期增幅高低排序,列出前三名,各奖励1万元。获组织收入工作先进乡镇的,不参加财政收入增速奖考评。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乡镇财政体制调整的要求和财税政策界定的财税收入范围、收入级次,积极培植财源,组织收入,严禁收人情税、过头税;绝不允许相互挤占、跨乡镇征收税款;不允许相互串通,调整入库级次。有上述现象的乡镇,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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