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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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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市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根据XX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财县201073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是指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乡村基本支出经费、乡村项目建设资金、财政补助性资金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条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 第四条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方法确

2、定。乡镇财政办要对乡镇基层站所、单位、村委会的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配合和督促。 第五条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就以下内容进行公开公示。 (一)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 (二)项目资金的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实施范围、建设 1单位、承建单位、建设内容、责任人和受益人、资金来源及数量、建设时限等。 (三)补助性资金的资金名称、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数量及金额、举报电话等。 第六条对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的形式和时限,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政

3、补助性资金必须在基础信息采集后,补贴发放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补贴到户名册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分别于项目批复后、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工程完工后,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或项目建设所在地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对于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的乡镇财政资金,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 第七条对由乡镇其他基层站所、单位、村委会负责公开公示的项目,乡镇财政办要就以下方面进行配合和督促检查。 1、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开公示。 2、是否达到规定的公开公示时限。 3、是否将应该公开公示的内容全部公开公示。 4

4、、是否存在隐瞒实情、虚假公示情况。 2 5、公开公示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八条对未达到公开公示要求的,乡镇财政办要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乡镇财政办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乡镇财政办要对每项资金公开公示的情况,采用拍照等方式,形成监管记录备查。发现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乡镇财政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条乡镇财政办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乡镇财政办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接访和记录,并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向来访人进

5、行回复处理,并及时整理保存好各项接访、回复处理材料。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需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的,要及时报告。 第二篇:乡镇街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制度乡镇街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资金发放或使用的公开、透明,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XX县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主体有规定的,由规定主体负责公开公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资金发放或使用主体负责,可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学校、乡镇各站办所及卫生院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内容有

6、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对以下内容执行公开公示: (一)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的实质内容。 (二)项目资金的项目名称、立项依据、项目实施范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建设内容、责任人和受益人、资金总额、建设标准、建设时限等。 (三)补助性资金的资金名称、政策文件依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补助对象名单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乡镇财政资金公开的形式及时限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板报、墙报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开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利用广播、电视形式进行公示公开的,每天至少播出一

7、次,连续播出不得少于7日;当地网络普及率、农民上网率比较高的,可利用网络进行公示,网页保存进间不得少于7日。为增强公示效果,尽量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掌握有关资金政策规定,上述公示方式可同时并用。 (二)对已确认的补助性资金发放名单,在发放前7日开始进行公示;发放完毕后,要在外日内,对已发放资金的发放名单进行公示。 (三)对项目建设资金,要在工程建设前、建设中分别公示1次;工程完工后,在拨付项目资金前7日进行公示。每一项内容公示期均不得少于7日。 第五条 (一)财政所要对公开公示主体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开公示; 2、是否达到规定的公开公示时间; 3、是否将应该公示

8、的内容全部公示; 4、是否存在隐瞒实情、虚假公示情况; 5、公开公示形式是否符合规定。 (二)财政所要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箱,要将举报电话号码怀公开公示内容一并公布。 (三)财政所要指派监管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接听、处理、回复,并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及回复处理意见记录下来,形成材料留存。 第六条在监管工作中,财政所的监管人员要对每项资金公开公示内容进行拍照或记录,归档留存。 第三篇:XX市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制度XX市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及时传递,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提高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财县

9、201073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包括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类财政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资金指标文件等。乡镇财政办按要求应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的各项资金监管工作情况、问题、结果及建议。 第三条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是指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在乡镇财政办与上级财政部门之间的双向传递。 第四条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实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度。县级财政部门各科室和乡镇财政办均要指定专人为信息联络员,负责归集整理乡镇财政资金相关信息及传递工作。 第五条县级财政部门各科室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同级其他部门用于乡镇的财政资金信息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于乡镇及以下的财政资金信

10、息时,要在5个工作日内由信息联络员将文件复印件和文件的电子文档传递给县级乡镇财政管理部门。 县级乡镇财政管理部门要将各科室传递的乡镇财政资金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在接到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传递到乡镇财政办。 1第六条对于县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用于乡镇及以下的财政资金信息,由县级财政部门相关科室负责协调,并按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履行传递手续。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内部传递监管信息资料必须履行传递手续,填写“乡镇财政资金信息传递登记表”。 第八条县级财政部门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要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县乡联网内部网络中为各乡镇财政办建立监管信息专用电子文件夹,用于传递乡镇财政资金信息。 第九条乡镇财政办要及时登录

11、县乡联网内部网络,浏览监管信息专用文件夹,及时对各种信息进行接收,定期报送“乡镇财政资金信息接收回执”。 第十条乡镇财政办要及时将资金监管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建议,通过县乡联网内部网络专用电子文件夹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在下达乡镇财政资金时,要明确乡镇财政办应承担的监管职责,并提出监管要求。 第十二条乡镇财政办要建立资金、项目台账,详细反映资金和项目的基本情况。县、乡财政部门要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及时进行归类整理、打印、装订成册并存档。 第十三条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工作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其纳入到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中,定期进行考核。 第四篇:XX市乡

12、镇财政资金抽查巡查制度XX市乡镇财政资金抽查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和了解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乡镇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根据XX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财县201073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抽查,是指乡镇财政办对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的资金发放标准、补助对象、公开公示、发放程序、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样检查。抽查一般适用于财政补助性资金。 巡查,是指乡镇财政办到项目所在地的村组、农户或项目建设施工现场等地,对资金或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巡查一般适用于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纳入抽查巡查范围的乡镇财政资

13、金包括。上级财政部门下达、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下达、有关部门直接下达到乡镇及以下的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抽查巡查的具体内容 1、对补助性资金进行抽查。核查补助性资金发放过程是否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符合规定程序,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是否按补助标准发放等。 2、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巡查。重点查看项目是否真实、可行,是否符合政策,是否重复安排;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 1全程公开,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票证使用是否规范;政策、项目、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遗漏和虚假;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是否形成新的债务等。 第五条抽查巡查的时间 1、财政补

14、助性资金抽查的时间。对已纳入“一卡通”发放的项目,一般在补贴数据采集后、录入补贴系统之前进行抽查核实;对尚未纳入“一卡通”发放的项目,乡镇财政所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确定的抽查时间进行抽查核实。 2、项目建设资金巡查的时间。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并由乡镇财政所直接管理的项目建设资金,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巡查。事前巡查的时间是项目申报立项时,事中巡查时间是项目建设过程中,事后巡查的时间是项目竣工验收时。对暂未纳入乡镇财政办直接管理的和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办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的委托进行巡查。 第六条抽查巡查的方式方法 1、财政补助性资金的抽查工作要注重点面结合。对数据经常变动、补贴金

15、额大、群众反映大的补助项目,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抽查核查比率,必要时进行全面核查。 2、项目建设资金的巡查工作要把握重点环节。乡镇财政所在项目申报立项时,要实地查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不定期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财政办要参与验收。 3、抽查、巡查工作必须由2人以上的工作小组完成,工作小组成员可由乡镇财政办单独组成,也可由其联合其他基层站所组成。 4、抽查、巡查人员要将抽查、巡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填写核查记录表。乡镇财政办要定期整理抽查巡查资料,并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第七条在抽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政策、项目、资金由上级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的,乡镇财政办可提出解决处理问

16、题的办法和建议,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乡镇财政办不得自行处理。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乡镇财政所抽查、巡查情况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乡镇财政办在抽查、巡查过程中发现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八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抽查巡查工作,要以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资金指标文件为依据,按程序进行抽查巡查。 参与抽查巡查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政策,具备监管能力。在监管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第九条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乡镇财政办资金监管的抽查巡查工作纳入对乡镇所年度目标

17、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目标管理、量化考核。 第五篇:惠农补贴资金公开公示制度惠农补贴资金公开公示制度 一、指导思想 : 凡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规定的补贴,都要纳入“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范围,采取指标统一下、资金一户管、服务一站办、政策一册明、通知一册代、补贴一折统、收支一本账的办法进行管理。在具体的操作执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六不准”的工作纪律:一是不准擅自变动补贴数额;二是不准以补贴抵扣农民的任何款项;三是不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四是不准村集体代领补贴资金;五是不准延误发放时间;六是不准委托他人代发补贴资金。要严肃工作责任,各相关单位一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

18、好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不变,分工协作。对各类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要遵循惠农补贴政策不变、资金分配权限不变、部门职责不变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责任制。 (二)规范透明,方便高效。制定“一卡通”操作流程,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规范便捷的发放机制和高效的监督机制,使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做到公开公正、减少环节、手续简化、资金直达。 (三)集中整合,一卡发放。将各类财政惠农补贴资金集中整合,实行一卡发放。 (四)封闭运行,确保安全。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加强审核,严格把关,高效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工作目标:

19、 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做到了“六个兑现”,即积极兑现“两免一补”政策,切实解决学生上学难的问题;认真兑现农村合作医疗补贴款,着力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及时兑现民政救灾救济款物,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问题;足额兑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征用土地补偿款,解决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全力兑现粮种直补和大型农机具购置补贴,解决群众的再生产问题;严格兑现退耕还林补偿款,解决建设生态农业的问题。 四、纳入“一折(卡)通”的资金范围: 凡补贴给农民个人的资金,原则上全部纳入“一折(卡)通”发放范围。目前补贴范围具体包括:(1)良种补贴;(2)粮食直补;(3)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4)退耕还林粮

20、食补助;(5)退耕还林现金补助;(6)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7)地方公益林省级补偿基金;(8)农村离任两老困难生活补助;(9)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0)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补助;(11)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12)“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13)“三红”(在乡退伍老红军、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人员生活补助;(14)复员军人补助;(1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16)在乡残疾军人技改补助;(17)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18)救灾救济资金;(19)农村大病医疗救济金;(20)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21)农村部分计生

21、家庭奖励扶助资金;(2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助资金。(23)家电下乡补贴;(24)其他补贴资金。 五、公开公示流程 (一)指标统一下达。财税所根据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各项指标,结合各村(单位)上报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统一测算。 (二)项目落实到人。各村收到上级下达的补贴指标后,根据财政惠农补贴资金政策要求,对本村补贴对象、项目、标准等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审核和汇总,进行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再将有关数据报送到财税所。 (三)资金统一拨付。公示期满,经与农户核对无误后,将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全部足额拨付到信用社专户。 (四)补贴一折发放。由信用社工作人员按照财税所提供的资金分配表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入“一折(卡)通”专用折。 六、严格遵守“六到户”、“六不准”的工作纪律,即。政策宣传到户,资金分配到户,结算编制到户,张榜公示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补贴兑现到户;不准擅自以补贴抵扣农户的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村社集体代领补贴资金,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回收农户存折,不准拖延补贴兑现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给予坚决纠正,并定期对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执行不力、工作不到位,不能按政策规定期限完成任务的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14页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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