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务局取水工程规章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是指负责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取水申请人报送的核验材料对取水工程(设施)的取水、用水、退水进行现场核查、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申请人申领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进行现场核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取水工程(设施)未经现场核验或者现场核验未予通过的,审批机关不予颁发取水许可证,申请
2、人不得实施取水。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水务局负责本市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取水审批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取水工程(设施)的现场核验。 第五条(核验条件) 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取水工程(设施)已按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和设计要求建成,且能够满足取水需要; 取水计量设施已经安装并运行; 取水工程(设施)的档案资料齐全。 第六条(核验内容) 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的主要内容: 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批文件的落实情况(按规定不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项目除外,下同); 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落实情况; 对第三方有不利影响的处理情况; 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和
3、运行情况; 取水工程(设施)试运行情况。 第七条(核验材料目录) 取水工程(设施)竣工后,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要求,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或者区(县)水务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报送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材料: 取用地表水 1.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登记表; 2.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3.取水许可的批准文件; 4.取水工程(设施)的地形图及相关竣工图(取水工程(设施)平面布置图、取水工程(设施)管线布置图、取水设施配置图); 5.取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6.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出具取水计量设施出厂合格证和强制鉴定合格标志); 7.节水
4、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8.废(污)水处理、排放措施落实情况; 9.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质监测报告。 取用地下水 1.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登记表; 2.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3.取水许可的批准文件; 4.取水工程(设施)的地形图及相关竣工图(取水工程(设施)平面布置图、取水工程(设施)管线布置图、取水设施配置图); 5.深井竣工报告(含工程建设、运行情况和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 6.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出具取水计量设施出厂合格证和强制鉴定合格标志); 7.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8.废(污)水处理、排放措施落实情况; 9.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质监测报告。
5、 第八条(现场核验) 审批机关自收到报送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并出具核验意见。市水务局负责现场核验由局主办部门、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市供水管理处相关人员组成;区(县)审批机关负责现场核验由其具体规定。 第九条(核验意见) 审批机关对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后,出具现场核验意见。核验意见包含以下内容: 取水单位、取水工程(设施)名称及建设依据; 取水工程(设施)概况; 取水标的; 水资源论证审查、取水许可审批规定落实情况; 现场核验结论。 第十条(核验意见的处理) 经现场核验通过、取水工程(设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经现场核验未予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核验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二*年*月一日起施行。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