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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供水调度计量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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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水务局供水调度计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管理,确保安全供水和优质服务,根据*市供水管理条例、*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供水调度、水质是指在自来水的原水取水、制水、供水过程中的调度、水质;贸易计量是指供水企业之间、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原水、自来水的贸易计量。 本规定所称供水企业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原水供水企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县)所属供水企业的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

2、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负责实施日常的监督和管理。 区县(区)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区)所属代水企业供水范围内的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第五条(供水设施、设备保护) 供水企业负有保护供水调度设施、水质监测在线仪表和贸易计量结算仪表完好的责任,确保通讯设备完好率、在线仪表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六条(调度原则) 运用科学手段,优化调度措施,确保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实现统一调度;扩展调度监控网的开发利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确保供水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价上网。

3、第七条(调度机构及其职能) *市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负责调度临近系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负责信息管理系统(gis)和决策支持系统(管网建模)管理;负责本市中心XX县区供水管网运行的监控和组织实施应急调度,编制指导性月调度计划,协调dn1000自来水管网阀门的启、闭操作。 原水公司调度室负责原水供应调度,根据自来水供水企业的要求,编制并组织原水调度计划,满足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原水的需求。 区(县)(区)自来水公司的调度机构负责本地区自来水供水生产和日常调度。 第八条(协调调度) 监测中心应当组织市属供水企业召开月供水调度例会,统计分析上月供水调度情况、调度监控网运行状况以及管网服务

4、压力合格率、调度指令保证率、通讯设备完好率和在线仪表完好率情况,根据各供水企业提出的调度计划,制定下月供水调度的全市指导性调度计划。 监测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区(县)供水企业召开供水调度例会。 市属供水企业之间在日常调度中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水的,由市给水处协调处理,并由监测中心下达调度指令,市属供水企业应当执行。 第九条(应急调度) 市和区(县)供水企业应当制定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发生时的应急供水预案。 中心XX县区内因发生重大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日常调度无法正常实施时,市属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应急供水预案进行处置,同时报市给水处,并由市给水处报经市水务局同意后下达应急调度指令,监测

5、中心组织供水企业实施,供水企业必须服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内重大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供水压力) 原水供水企业供应原水的进厂水压力企业、自来水供水企业管网水的压力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自来水供水企业的测压点应当按照供水面积每10(km)2不少于一个、10(km)2以内设二个的原则设置,并应当确保城镇供水管网干管末梢压力0.16mpa,管网压力合格率97.0%。 第十一条(就地取水限制) 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与原水供水企业签定的产销合同用足原水供水企业供应的原水,严禁擅自就地取水。因电机设备防潮运行需就地取水

6、时,每泵每周运行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市属自来水供水企业遇到咸潮入侵、建设工程等特殊原因需就地取水时,由市给水处协调并报市水务局批准。 第十二条(供水量编报) 在高峰供水期间,市属供水企业应当每日一次将供水量和有关低压(准低压区)情况报市水务局,同时抄送市给水处,区(县)自来水公司应当每周一次报市给水处。 第三章水质管理 第十三条(水质监测) 市给水处应当定期组织监测中心对市和区(县)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净水原材料以及涉水产品的监测。 监测中心负责指导本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水质管理;编制*供水水质监测报告;受供水企业的委托进行水质检测。 第十四条(水质检测)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从原水、

7、出厂水到管网水全过程的检测和控制体系,确保供水水质。 原水公司对提供给自来水供水企业的原水水质应当每4小时一次检测4项指标,并及时将检测情况传递给相关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原水取水口的原水水质每日一次检测18项指标、每月一次检测30项指标,并定期编写原水水质综合评价报告报市给水处和监测中心。 市属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对原水每日一次检测18项指标、每季度一次检测30项指标。 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以下称近郊)自来水公司对取水口原水水质每日一次检测6项指标、每季度一次检测30项指标。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南汇县、奉贤县、XX县区(以下称远郊)自来水公司对取水口原水水质每日一次检测4项指标

8、、每半年一次检测30项指标。 (二)出厂水与管网水检测 市属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出厂水水质应当每小时一次检测2项指标,每4小时一次检测5项指标,每日一次检测不少于18项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每2万人设一管网水质采样点,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当不少于二次,每样品检测7项指标,每月一次检测35项指标,每半年一次检测89项指标,水质合格率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区(县)(区)自来水公司应当对出厂水水质每日一次检测7项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每2万人设一管网水质采样点,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当不少于二次,每样品检测7项指标。近郊自来水公司每月一次检测35项指标,每年一次

9、检测51项指标,*年起每年一次检测89项指标;远郊自来水公司每季一次、*年起每月一次检测35项指标,*年起每年一次检测51项指标,*年起每年一次检测89项指标,水质合格率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水质检测项目及频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水质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制水材料和涉水产品) 自来水供水企业使用的制水原材料和涉水产品必须持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市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外省市产品还必须持有该地省级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市给水处应当组织监测中心定期抽查制水原材料和涉水产品使用情况,抽查结果由监测中心定期公布。spanlang=en-us

10、第十六条(水质信息) 监测中心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定期召开供水水质例会,公布并分析供水水质监测情况。在原水受到污染或者咸潮季节,及时互通信息,协助做好水源调度。 第十七条(水质报表) 市和区(县)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报表按时报市给水处。 监测中心应当根据建设部要求,汇总城市供水水质检验报表,经市给水处审核,市水务局批准后报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第四章贸易计量管理 第十八条(水表强检机构及其职能) 监测中心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负责本市水表的强制检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水表强制检定) 水表的强制检定按照“首次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的原则实施。

11、水表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监测中心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水表强检机构(以下简称水表强检机构)申请水表的强制检定。 水表的强制检定应当按照规定的检定程序进行。水表使用单位必须在使用前将水表送至监测中心或者水表强检机构进行首次检定;已经安装使用的水表应当限期使用,到期轮换。不能到期轮换的,可以采用现场检定的方法过渡。监测中心应当定期抽查水表检定、轮换和现场检定工作。 采用现场检定方法过渡的,水表使用单位应当向监测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供水企业应当将在装水表统计报表、水表检定计划报表每月一次报监测中心。 第二十条(计量结算) 原水供水企业与自来水供水企业之间的原水贸易和自来水供水

12、企业之间的馈水贸易应当实行计量结算。原水贸易以原水供水企业流量计为计量结算仪表,原水供水企业无流量计的,以自来水供水企业进水端流量计为计量结算仪表;自来水供水企业之间的馈水贸易以供水边界处的流量计为计量结算仪表。 原水供水企业的流量计应当设置在自来水供水企业厂区外100米的范围内。 自来水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的贸易以用水水表为计量结算仪表。 区(县)原水供水企业与自来水供水企业的原水贸易和区(县)自来水供水企业之间的馈水贸易计量结算参照上述规定。 第二十一条(流量计的校准与修复) 流量计应当每年校验一次。 流量计发生故障应当由可能性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计量规定) 原水贸易计量

13、结算仪表故障检修期间,原水水量以自来水供水企业分路原水计流量量数总和计算;无分路原水计量仪的,第一个月按照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量总和的103计算,超过一个月仍未修复的,按照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量计算。 原水流量计设置在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范围之外的,可以原水流量计读数的95计算。 馈水计量仪表故障检修期间馈水量的计算,以前一个月的平均日馈水量乘以停役检修的天数计算;前一个月无馈水的,则以修复后一个月的平均日馈水量乘以停役检修的天数计算。 第二十三条(协议和认定) 供水贸易计量结算时,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协议约定的,按前条规定计算;发生纠纷的,由监测中心提出处理方案,经市给水处审核,市水务局

14、批准后,认定最终贸易结算值。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供水水质规定的处罚) 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供水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水质检测规定的处罚) 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水压规定的处罚) 供水管网干管末梢的供水水压0.12mpa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panlang=en-us)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供水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

15、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未设水质采样点的处罚) 未按规定设置水质采样点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停水规定的处罚)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供水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计量规定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仪表或者未按表计量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供水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报表规定的处罚) 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由市水务局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申请水表强制检定的处罚) 未按规定申请水表强制检定或者水表经强制检定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由市水务局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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