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北京XXXX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分包人名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承 包 人:
分 包 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与分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致,订立本合同。
一. 分包工程概况
1.1分包工程名称:
1.2分包工程地点:
1.3工程分包方式:
1.4分包项目及范围:
1.5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1.6质量标准:
1.7文明工地标准:
二. 分包合同价款
2.1 综合单价:
合同总价: 元;大写金额: 元
2.2合同价款的组成:
序号
分包项目名称
工程量
单位
单价(元)
合价(元)
1
2
3
4
5
总价合计(元)
2.3本合同单价已包含税金,税金由分包人自行缴纳。
三.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
3.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3.1.1本合同及相关协议书
3.1.2中标通知书
3.1.3分包人的报价书
3.1.4承包人的招标文件
3.1.5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条款
3.1.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1.7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2当合同文件内容与承包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分包人另备注说明。
四.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GF-2003-0213)文本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五.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六.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八.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承 包 方:(公章) 分 包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分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通用条款3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2.3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3.图纸
3.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根据工程需要向分包人提供图纸,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
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3.2分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承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
时使用。分包人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分包人自己存档需要的一套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承包人。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总包合同
4.1承包人依照总包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全面行使总包管理职能,严格履行总包管理程序,承担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4.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
人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
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因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
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其违约金或罚金应不低于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所承诺的相应标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
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5. 承包人:
5.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组织双方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向分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总计划及月度、季度施工计划,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各有关方面与分包人之间的关系。
(2)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3)统筹安排现场平面布置,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分包人提供办公及生活用房、现场材料加工及存放场地。
(4)降水、护坡、桩基及土方工程,总包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向分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水文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和技术交底。
(5)确定基础标高、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根据需要与分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6)负责汇总分包人竣工资料,组织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报验及竣工验收,并根据分项工程具体情况确定组织验收的单位,参加分包工程的工程检查及竣工验收。
(7)为分包人提供必要的总包服务项目,内容及费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 分包人:
6.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按照承包人总体进度计划编制分包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材料设备计划,按时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向承包人提供分包项目的技术、质量、统计报量及经济洽商等有关资料。
(2)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劳动用工、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消防保卫等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负责与此相关的各项工作,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分包人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在施和已完工的分包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负责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施工完成后,由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共同验收后,由承包人统一接管。
(5)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工期及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承包人已完成品进行保护,未经总包同意不能随意处理,否则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6)在施工过程中,按北京市地方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2003)和公司《施工资料管理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所有施工资料。分包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分包人应无偿向承包人移交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否则不予办理结算。资料名称及具体套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提供关于对环境、职业安全健康影响因素的控制措施,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6.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7. 分包项目经理
7.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分包人项目经理按承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承包人联系时,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承包人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三.施组设计及工期:
8. 施组设计和进度计划
8.1分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承包人。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按承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全面负责,确保各项指标的实现。
8.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3分包人必须接受承包人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因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分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因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9. 开工及暂停施工
9.1分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9.2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分包人应当按承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分包人实施承包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分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 工期延误
10.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承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不可航力;
(5)专用条款中约定或承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0.2分包人在8.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经承包人书面批准后生效,工期顺延,否则视为认同原合同工期。
11. 工程竣工
11.1分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1.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1.3竣工验收由承包人组织,分包人参加,双方共同负责,签字验收。
11.4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四.安全施工
12.分包人入场时,应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规定双方在安全生产上的责任与义务。现场严格管理,服从承包人、建设单位、监理等单位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3.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14.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质量与验收
15. 分包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其发生的返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7.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执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18. 无论总包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配合,并在检验后重新恢复。检验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分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 材料设备供应
19. 有关材料没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20.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没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组织向分包人办理交接手续,并按规定向发包人或承包人结算。
21. 实行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并向分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通知分包人,由分包人派人与承包人共同清点,清点后由分包人妥善保管。在材料的使用上,以承包人测定且分包人认可的用量为基数,节约有奖,超额有罚。奖罚比例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22. 除20、21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数量、质量、规格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责任。
分包人需外购设备与主要材料时,应推荐厂家报承包人和发包人审核,并以承包人及发包人确认的厂家、价格由分包人组织采购供应,承包人予以协调。分包人在承包人和发包人审批厂家及材料品种的情况下,应按批复意见执行,若擅自采购设备与主要材料,后果自负。
23. 根据生产总计划的安排,由总包发包的分包人可在正常施工期间使用承包人现场已有的脚手架及外用电梯、塔吊等垂直运输调沲;因为分包人自己入场、加工、定货等原因延误时,应承担自身责任及相应费用。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分包人,需使用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和脚手架时,双方协商解决,使用前须提前通知承包人,使用项目及费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4. 分包人应优先使用承包人单位现有的起重机械、周转材料(塔吊、外用电梯、电动吊篮、大模板等),价格为市场价。在承包人单位现有机械不能满足需要时,分包人可自行联系租赁,但必须在承包人业务部门对出租方资质、设备状况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场,并交由承包人吊装分公司验收、管理,吊装分公司收取租赁价格8%的管理费。
七. 工程报量、工程款支付、分包合同价款调整及结算
25. 工程报量
25.1分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表,总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简称计量)后,作为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呈发包人、监理审批。特殊隋况的,承包人可委托分包人自行报批。
25.2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5.3对分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6. 分包工程款支付
26.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6.2承包人根据本工程实际及发包人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按分包工程造价或实际已完工程量按比例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26.3由发包人推荐的施工单位厂家、材料品种,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依据发包人的书面承诺、价格和付款条件。
27. 分包合同价款调整及结算
27.1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内约定,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分包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单价。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
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27.2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承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7.3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增减,双方须办理工程变更洽商。所有洽商须经承包人现场技术主管签字,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经济洽商标准的须经经营主管以上人员签字后,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费用调整。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7.4分包人应当在27.2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承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
27.5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分包人应在接受承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工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签证,承包人签证后施工,费用计入结算;如承包人未签证,分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分包人自负。
八.质量保修
28. 分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签订分包工程质量保修合同,对交付承包人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9. 结算时预留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如因质量问题维修,费用从预留保修金中扣除,保修期及保修金的返还按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九.违约及争议
30. 当承包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况时:
(1)承包人不能按本通用条款第26.2款约定支付工程款;
(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隋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方法或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31. 当分包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通用条款第11.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4)本通用条款第15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2.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隋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33.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4.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其它
35. 保险
35.1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5.2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5.3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6. 担保
36.1分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36.2承包人、分包人对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7.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份。
38.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十一.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合同文件
2.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2.2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2.3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3. 图纸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承包人
5.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2)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3)办公及生活用房、现场材料加工及存放场地的安排时间: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6)组织竣工验收的要求和时间:
(7)总包服务内容及费用: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6. 分包人工作
6.1分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3)劳动用工、安全消防措施及要求:
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的要求: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6)竣工资料名称、具体套数及移交时间:
(7)提供环境、职业安全健康影响防护措施时间及要求:
(8)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7. 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 进度计划
8.1分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0. 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 安全施工
五. 质量与验收
15.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六. 材料设备供应
21.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节约: 奖励: ;
超额: 扣罚: 。
23. 使用承包人的周转材料及设备(垂直运输机械和脚手架)内容:
费用约定:
24. 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分包人自行联系租赁垂直运输机械时,承包人委托吊装分公司收取租赁价格8%的管理费。
七.工程报量、工程款支付与合同价款及调整
25. 工程报量
25.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 工程款支付
26.1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6.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款拨付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如下表:
拨付工程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分包合同
造价百分比
金 额
人民币(元)
备 注
27. 分包合同价款调整及结算
27.1本分包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2)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7.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7.3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增减,双方须办理工程变更洽商。洽商增加单项子目在 内(含)的,只做技术洽商,不做费用调整;超过
时,须经承包人现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项目经理签字后,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7.4现场发生零星用工必须及时签证,并在一个月内办理预结算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必须使用承包人公司统一印制的零星用工签认单,并由生产副经理、总经济师和项目经理同时签认,否则不予认可,结算时不计入总价。
27.5工程最终结算额以承包人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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