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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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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鄂建文200125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暂行规定、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暂行规定、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安全监督管理总站。附: 1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暂行定2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暂

2、行规定3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附1: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现行有关工程检测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对湖北省境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均应遵从本规定。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抽查检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运用相应的仪器、设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前,依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其地基

3、基础、主体结构及影响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关键环节按一定比例进行的抽查检测。第四条监督抽测宜采用非破损或微破损方法进行。当必须采用破损方法检测时,应尽可能减少对受力结构(构件)的不利影响。第五条监督机构应配备进行监督抽测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监督抽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所有的现场监督抽测在2人以上。第六条监督抽测的具体部位(构件)、抽测数量由监督工程师根据工程的结构类型、工程规模和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基础、主体结构工程主要受力结构构件;2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质量缺陷的结构构件;3抽测构件及抽测点随机选定,抽测数量不少于3%,且同一设计强度等级

4、的构件至少抽测一组。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监督抽测的主要内容:1基础、主体结构中砌体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强度,现浇砼构件及预制砼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内部缺陷、受力钢筋规格、数量、位置、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主要受力构件的尺寸、轴线、标高等。2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中管道安装的强度(试压)试验、暖卫工程灌水试验、暖卫工程吹(冲)洗试验、接地电阻测试、漏电开关测试、通风空调系统试验等。3建筑装修工程和使用功能项目中饰面板、饰面砖粘贴强度检测、幕墙连接件与基体的连接强度测试、屋面防水测试、厕浴间及有防水要求房间的防水测试等。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抽测的主要内容:1道路工程的路基、路床、基层的压实度和弯沉回弹

5、值,面层的抗弯拉强度、抗压强度、厚度、平整度及路面中线标高等。2给排水工程的沟槽(基坑)回填土压实度,给水管道中心线高程和排水管(涵)内底高程,有压管道的压力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无压管道的严密性试验,管道(涵)顶进施工的轴线和标高等。3桥梁工程钢结构构件的焊缝外观、焊缝超声波探伤检测,锚具的锚固能力检测等,其砼构件及预制砼构件监督抽测按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要求的,监督机构应责令责任单位委托法定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法定检测,并向监督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第十条监督抽测后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仍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工程,监督机构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

6、,整改完毕后必须由责任单位重新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对存在严重结构隐患的工程,还应及时上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审查工程质量文件、工程资料时,发现检测试验资料不齐全、不真实的,应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或鉴定。第十二条监督抽测的结果应记入监督抽测记录,并作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工程验收监督的重要内容。未经监督抽测的工程,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三条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由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十四条建筑材料检验、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强度

7、试验、预制构件结构性能试验,以及其它相关检测仍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2: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均应遵从本规定。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承担其质量监督任务的监督机构应向备案机构出具工程质量

8、监督报告。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已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参与验收各方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并且签署了工程质量合格文件;(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三)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等情况进行了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未发现工程实体存在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隐患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四)监督机构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进行了监督抽

9、测,抽测结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或抽测不合格经过整改达到有关要求。(五)监督机构要求工程建设各方报送存档的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齐全。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质量监督报告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规模、工程类别、结构类型、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或开工报告号、监督注册号;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三)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资质及有关人员资格条件核查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监督抽查、抽测情况;(四)历次监督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

10、情况;(五)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六)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的监督情况;(七)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八)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经项目监督工程师签署,由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加盖监督专用章后,方可有效。第六条对符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工程,监督机构未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报送备案机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七条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不符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工程,监督机构应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第八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

11、报告负责,对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工程予以出具具备备案条件的质量监督报告,所出质量监督报告无效,并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送备案机构,一份由监督机构存档。第十条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3: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以下简称工程监督档案)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督档案的提供利用率,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

12、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其实施质量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均按照本规定建立工程监督档案。第三条工程监督档案是质量监督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在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过程中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各种原始记录、检测鉴定报告、表格、声像等资料的总称。工程监督档案是工程质量监督过程的记载,是主管部门考核监督机构及质监人员业绩的主要依据,也是监督机构内部职责考核的主要依据。第四条工程监督档案的填写必须做到真实、详细、准确、字迹清晰、书写端正,整理规范,保管整洁,并逐步实现微机管理。第五条工程监督档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监督档案封页,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监督单位

13、名称,开竣工日期及档案编号等;2档案目录;3工程报监资料,包括:规划许可证,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等,以上资料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原单位公章;4监督工作前期资料: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质量监督通知书、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等;5质量监督过程资料,包括:质量监督记录、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整改报告,质量整改复查记录;质量监督局部暂停施工通知、复工通知及行政处罚相关资料;质量监督抽测记录;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验收监督记录等;6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相关材料;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

14、六条工程监督档案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监督机构对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在工程监督过程中,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建立、保管,不得遗失,销毁和涂改。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一个月内,项目监督工程师应及时将工程监督档案汇总整理并送监督机构负责人审签后归档。第七条工程监督档案实行站长负责制,各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资料监督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并由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担任档案管理员。第八条档案管理员接受工程监督档案后,按竣工时间编排登记、整理归档、定点存放。卷内文件资料排列顺序,一般应为封页、目录、文件材料、封底。第九条工程监督档案统一用国际标准A4号纸,整理时要去掉金属物,裱贴使用化学浆糊,整理后必须大小一致,保

15、持整齐、美观。第十条工程监督档案按单位工程立卷,统一编号。页号编写,单面书写的材料在右下角空白处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文件材料正面在右下角空白处、背面在左下角空白处编写页号。卷内名称、卷内目录必须打印。第十一条对工程监督档案实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分管站长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质量监督工程师本人,以及时纠正。第十二条归档后的工程监督档案应建立台帐,并妥善保管,需借阅和移交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工程监督档案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凡涂改、伪造工程监督档案或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其上级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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