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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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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作物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 第五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四)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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