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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纪委案件检查工作制度
一、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对群众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违纪问题受理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先进行初核后,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三、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四、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二个月,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复杂疑难的经批准可延长。
五、案件立案后,在县纪委的指导下成立调查组,拟定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乡党委审批。
六、调查取证应严格按照《县纪委监察局办理党纪政纪案件工作规程》规定组织实施。
七、案件查结后,应及时向县纪委和乡党委汇报,调查组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签字,经过集体讨论,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八、经乡纪委书记审批后按规定顺序装订案卷材料移送审理。
九、对于查实违纪违法的党员根据上级纪委相关规定按程序进行处理。
十、实行严格的办案工作纪律,在办案中应严格按照xx县纪委监察局办案工作人员纪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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