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县区教育局接待工作制度 为规范我局业务接待用车及用餐的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接待范围,杜绝铺张浪费,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接待用车的管理 1.各科室接待相关的业务单位,能自行解决交通问题的,由各科室自主安排科室使用的车辆完成接待任务;科室不能安排的,由科室负责人向后勤服务中心申请,经批准后由中心负责落实。 2.由局机关接待的上级领导的车辆安排,直接由后勤服务中心安排司机及车辆进行接待。 二、接待用餐的管理 (一)局机关对外接待用餐由分管局领导批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安排。 (二)各科室因公用餐必须经过请示分管局领导,并按照分管局领导批准的用餐标准,由后勤服务中心协助办理。 (三)用餐标准
2、 1.三类标准。每人每餐50元以下。 2.二类标准。每人每餐50元至100元。 3.一类标准。每人每餐100-200元。 (四)公务用餐原则上在指定用餐点进行。 XX县区教育局督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执行力建设,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市、区关于督查督办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教育发展中心工作,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和本级机关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区教育局成立督查工作
3、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有关局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督查室”),设在局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设立一名督查员,负责督查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督查工作范围包括: (一)有关政策、法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局工作部署、重要决定事项; (三)局长办公会议、局党委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四)上级和本局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 (五)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第五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和交办。督查事项由办公室根据工作情况请示局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后立项,并印发督查通知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送承办单位部门。立项后的事项纳入
4、正式督查范围; (二)承办。承办单位部门对承办事项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对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事项,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局督查室说明原因,否则作逾期处理; (三)催办。对承办部门逾期未报结果的事项,局督查室要及时催办,并及时记录催办情况; (四)回复。承办部门对所承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及时向局督查室回复,说明办理结果,交局督查室备案; (五)审核。局督查室对所办理的督查事项要按时向局有关领导报告,领导审核承办结果后,认为需重新办理的,由局督查室退回重办。 第六条 督查责任制。局机关各科室、各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主要领导为本部门、单位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应相应确定
5、各项具体工作督查责任人,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条 督查通报制。局督查室定期组织督查,并汇总督查情况后予以通报。通报结果作为各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年终考评依据。 第八条 重要工作跟踪督办制。对上级领导、局领导的重要批示或指示以及有关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局督查室要跟踪办理,一督到底。 第九条 局督查室要加强全局性重点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报局领导研究处理。 第十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教育局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对有关工作、决策贯彻不力或顶着不办、拖着不办的; (二)对交办事项经多次督查仍不能落实的; (三)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一年内两次受到督查通报批评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XX县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