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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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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妇儿委“*区实施*妇女、儿童发展‘十五’计划与到2*5年规划思路的方案”的通知》(金府办[20*]31号),不断巩固和发展母婴保健事业,使广大妇女儿童通过互助互利,得到优质保健保偿服务,依据《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卫生部妇卫[1990]6号)、《*市母婴保健条例》、《*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市儿童保健工作常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含义 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是在原有妇幼保健的基础上,引入补偿机制,完善保健保偿程序,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妇幼保健制度。它通过政府组织、母婴参与、分级管理、责任到人,既使广大妇女儿童得到优质、便捷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又体现了一定补偿机制。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自愿参加原则 凡本地区、外地籍长期居住的健康孕妇和3周岁以内的婴幼儿,以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发动,在负责建立《*市孕产妇保健手册》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愿参加妇幼保健保偿。 (二)政府倡导,部门负责的原则 妇幼保健保偿制的实施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为广大妇女儿童办好事、做实事的具体表现。 提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认真抓好妇幼保健保偿工作,严格管理,切实提高妇幼保健内涵质量。 (三)互助互利的原则 开展妇幼保健保偿服务是利国利民的好事,需要引导广大妇女儿童给予少量健康投入,使母婴获得系统优质保健服务。对保健保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疾病和死亡,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第四条义务与权利 (一)义务 1、孕妇、婴幼儿按规定办理参加保健保偿手续并交纳保偿费; 2、自觉接受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有关妇幼系统保健管理和指导; 3、按妇幼保健常规管理的程序,按期自觉接受检查与指导。 (二)权利 1、按*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儿童系统保健工作规范流程,定期得到检查、指导、矫治服务; 2、在保健保偿期限内按合同规定办理退保手续; 3、经定期检查、指导、矫治后,仍发生保健保偿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死亡,经区妇幼保健保偿技术鉴定组鉴定确认,按保健保偿合同领取一次性补偿费; 4、对实施妇幼保健保偿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保健保偿技术鉴定结果提出复议或申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区级管理 (一)设立区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区府办、区妇联、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初保办、妇幼保健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妇幼保健所)。 (二)设立区妇幼保健保偿技术鉴定小组,由二、三级医疗机构内中级以上职称的产、儿科医师组成。 第六条区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制订工作规范及管理制度; (二)负责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及有关材料和表册的统一印制; (三)制定评价指标及考核办法,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考核及效果评价; (四)协调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五)组织保健保偿技术鉴定; (六)定期向区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区卫生局报告工作; (七)负责保健保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区妇幼保健保偿技术鉴定小组职责 负责对保健保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疾病或死亡原因的调查,并作出技术鉴定。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一)与参保人签订“*区孕产妇系统保健保偿合同”或“*区儿童系统保健保偿合同”,并按妇幼保健工作规范做好妇幼保健保偿的具体业务工作,不断提高妇幼保健工作质量; (二)规范妇幼系统保健保偿管理工作,完善有关科室的设施装备; (三)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妇女儿童人群的保健意识; (四)认真做好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疾病或死亡调查; (五)做好业务档案、资料统计,定期分析与评价,正确及时上报。 第三章保健保偿责任与程序 第九条责任 (一)孕产妇保健保偿责任 1、促使孕妇妊娠正常发展,预防妊娠并发症,达到住院优质接生; 2、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率; 3、加强产后访视,促使安全度过产褥期; 4、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 (二)婴幼儿保健保偿责任 1、指导科学育儿,提高婴幼儿家长保健知识水平,促使婴幼儿健康生长发育,降低婴幼儿“三病”(营养不良、贫血、佝偻病)发生率和死亡率; 2、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提高儿保门诊质量,做到“三病”早发现、早治疗,进行针对性指导,提高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质量; 3、开展家庭婴幼儿生长发育的监护。 第十条程序 (一)孕产妇保健保偿程序 1、孕期按《*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产前检查 (1)孕早期保健:怀孕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册、初查、接受指导; (2)孕中期保健:按常规定期产前检查、胎儿大畸形(指脑膨出、无脑儿、脊柱裂、脑积水)筛查、胎儿监护,做好高危孕妇管理,指导孕期卫生、营养; (3)孕晚期保健。加强孕妇家庭自我监护和指导,积极预防孕期并发症,发现高危情况,及时转上级医院处理。 2、产后访视 (1)初访:产妇出院后3-7天内; (2)二访:产妇出院后14-16天; (3)满月访:婴儿出生后28-30天; (4)产后42天到分娩医院进行检查,落实节育措施。 (二)儿童保健保偿程序 1、对0-3岁婴幼儿实施10次(出生28天至一岁进行6次,2岁至3岁每年两次)体格检查,并进行系统保健评估; 2、指导科学喂养,实行生长发育监测,发现异常及时矫治; 3、做好体弱儿和低体重儿的管理,加强随访直至体重达3公斤; 4、小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佝偻病、缺铁性贫血、营养不良的矫治,0-3岁定期检查血色素4次; 5、凡发现中度佝偻病、严重缺铁性贫血、重度营养不良的病例,一级医院要及时转区妇幼保健所儿保门诊,作进一步诊断和矫治; 6、加强婴幼儿早期教育。开展听力、智力早期筛查(一周岁以下常规作丹佛尼智力测定筛查); 7、建立完善儿童健康档案(从出生至三周岁一人一卡,并将此卡作为今后入托入幼的健康凭证),实行规范、科学的管理。 第四章保健保偿金额、参保方式 第十一条保健保偿金额 (一)孕妇保健保偿费50元; (二)婴幼儿保健保偿费50元。 第十二条参保方式 (一)孕妇在孕12周前到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建册时自愿参加孕产妇系统保健保偿责任制,并交纳保偿费、签订保偿合同; (二)婴儿在出生28天后到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儿保门诊建册时自愿参加儿童保健保偿责任制,并交纳保偿费、签订保偿合同。 第五章保健保偿范围、方法 第十三条补偿范围 (一)凡按规定进行胎儿大畸形筛查者,在产时仍发生大畸形者,补偿费用2000元; (二)凡按期进行产前检查仍发生子痫者,补偿费用2000元; (三)凡按规定进行检查仍发生死产、七天内新生儿死亡,补偿3000元(流产、死胎、畸形死亡除外); (四)凡按规定定期进行产前检查的孕妇在住院期间,因产科直接原因引起的死亡,补偿20000元; (五)婴幼儿入保后按规定进行检查并配合治疗之后仍发生中度佝偻病,补偿1000元;重度缺铁性贫血补偿1000元;Ⅲ度营养不良补偿2000元。 第十四条补偿费领取办法 孕产妇或婴幼儿家长持母婴保健保偿合同、保偿费凭证到办理保健保偿责任制的单位登记、申请,由参加保健保偿责任制的单位受理并收集有关资料上报区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区妇幼保健保偿技术鉴定小组评审出具的诊断证明,核实无误后,按规定核发补偿费。 第六章保健保偿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保偿金管理、使用 (一)孕产妇、儿童保健保偿金用于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专款专用,定项列支; (二)补偿费和妇幼保健发展基金50%,宣传、培训、资料、评审等20%,考核奖励25%,其他5%。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甲方与乙方的认定 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甲方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乙方为参保的孕产妇、婴幼儿,甲乙双方签约后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生效。 第十七条除外责任 按《*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沪卫妇基[20*]10号)、《*市儿童系统保健工作常规》实施就诊、常规检查、治疗用药等费用均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向参保人收费。 第十八条解释机构 本办法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区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金府[1999]18号)同时废止。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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