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制度 xxx学校二一四年九月 xxx学校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普九”工作,保障中小学生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特制定本制度。 l.学校因违反义务教育法,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率超出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耍实行责任追究。 2.控辍保学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组织学习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力,师生知晓率未达到要求的。 (2)对县政府、县教育局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的实施办法落实不到位的。 (3)
2、“两基”档案管理不够规范,执行定期自查、汇报制度不及时的。 (4)未积极实施控辍保学措施,劝返辍学生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 (5)驱赶或变相驱赶学困生导致学生辍学的。(6)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7)在义务教育阶段开除或劝退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 (8)在控辍保学工作检查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9)上报开学统计报表、控辍保学报表、材料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造成影响的。 (10)控辍保学工作方面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3.凡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 4.在控辍保学工作方面存在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又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行为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5.凡被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6.在控辍保学工作中,有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