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保障中小学生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因违反义务教育法,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率超出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控辍保学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组织学习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力,师生知晓率未达到要求的; 2.对县政府、教育局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的实施办法落实不到位的; 3.控辍保学管理
2、不规范,执行定期自查、汇报制度不及时的; 4.对学困生帮扶缺乏具体措施,关爱“特殊家族”学生、“留守儿童”工作不力,未积极实施控轰保学措施,劝返辍学学生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 5.驱赶或变相驱赶学困生导致学生辍学的; 6.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 7.在义务教育阶段开除或劝退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 8.在控辍保学工作检查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 9.上报控辍报表、材料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造成影响的; 10.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控辍保学行为。 四、凡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纪律处分。 五、在控辍保学工作方面存在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又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行为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六、凡被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七、在控辍保学工作中,有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学校201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