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行政许可责任规章制度 一、申请受理人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审核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核实和现场勘察,作出审查意见,并履行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的法定义务。 三、分管领导根据审核人的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 四、局领导根据分管领导意见和审核人意见,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申请受理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及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全部内容的,本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审核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本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分管领导未依法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责令改正。 八、主管领导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权限准予行政许可的,及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报上级机关处分。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