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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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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局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布置和要求,不认真组织贯彻,敷衍应付;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群众意见较大的。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或者对局交办的党内廉政的重要事项久拖不办,推诿扯皮,或者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不认真查处的。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干部职工的考试考核、评定、晋升等工作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或知情不报的。 (八)在财务工作中弄虚作假,擅立帐号,公款私存,截留坐支,甚至贪污、挪用、私分公款,造假账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出现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费、交叉收费等乱收费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公证、律师、法律中心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办案程序或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错案(证)、假案(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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