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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逐级转诊规章制度,湖人猪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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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逐级转诊制度,湖人猪肚 第一篇:县逐级转诊制度,湖人猪肚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行住院逐级转诊制度的通 知 为确保我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规范运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参加新农合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住院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引导参合人员理性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切实减轻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确保新农合基金合理、安全、平稳使用,经我局研究,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天都市新农合实行住院逐级转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逐级转诊指征,规范逐级转诊程序。 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参合人员转院指征,切实加强对参合患者逐级转诊制度的管理,引导参合患者根据病情住院首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确因经治医院技术力量、医疗设备等原因不能进行救治、处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转诊转院。对病情稳定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上级医疗机构应及时转往下级医疗机构继续进行康复治疗。 (一)凡参合人员需要住(转)院,应遵循“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逐级转诊的程序。首诊在一级医疗机构,由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开具住院证后住院治疗。无乡镇卫生院的地区,由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住院证后住院治疗。 (二)一级医疗机构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一级医疗机构出据《天都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逐级转诊转院通知书》(一式三份,见附件), 第1页共10页医院院长(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签字、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盖章后转往二级医疗机构,同时医疗机构报各区(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无新农合管理中心的地区,由医疗机构报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因病情需要,须转往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人员,由二级医疗机构出据《天都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逐级转诊转院通知书》(一式三份),二级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领导签字、医院盖章后,参合人员报区(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住院。 (四)特殊、急、危、重症参合患者,可以先行住院进行抢救。患者或其家属应在48小时内以电话形式向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报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家属凭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各区(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出院结算时按规定享受补偿。无新农合管理中心的地区,由参合人员或其家属报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审批。 (五)对于天都市无法救治的疾病,由自治区区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后,经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出疆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六)对未按上述规定和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人员,其补偿标准在原补偿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进行补偿。 二、健全逐级转诊管理制度 第2页共10页 (一)实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批责任制。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负责辖区内参合人员的首诊治疗,明确专人负责转诊审批,审批人名单报区(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和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各区(县)首诊一级医疗机构为: 1.公司职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职工医院、医院。 3.无住院条件的卫生院负责向有条件住院的卫生院转诊)。 4.(无住院条件的卫生院负责向有条件住院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公司职工医院、博爱医院。 7.卫生院、 (二)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在接收参合人员住院时,有责任要求患者首先出具《天都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逐级转诊转院通知书》,之后办理住院手续。特殊、急、危、重症患者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健全和完善转诊登记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和使用《转诊登记本》,登记病人基本情况、转诊原因、转诊医生和批准人,对转出病人要逐一登记以备核查。 第3页共10页 (四)转诊医疗机构要定期汇总外转病人情况,每月就转出病人病情、流向、转诊原因等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并形成转诊情况分析报告。 (五)各区(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和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病人流向,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医疗机构转诊登记汇总情况进行检查。 三、处罚措施 (一)能开展住院业务的一般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率不得超过60%;中心卫生院转诊率不得超过55%;二级医疗机构转诊率不得超过4%。各区(县)卫生局和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将乡镇卫生院的转诊率列入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考核。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申报新农合垫付款时,对转诊转院病人的结算要连同《天都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逐级转诊转院通知书》一并上报。对不能提供转诊通知书或不执行逐级转诊制度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款新农合基金将不予拨付。 (三)凡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转诊程序、不履行告知参合人员义务,致使参合人员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导致出现扣减参合人员医疗费用时,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人员补足扣减的医疗费用。 (四)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转诊程序,造成参合人员未按规定享受新农合补偿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4页共10页实行新农合逐级转诊制度,是强化基金支出管理,降低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负担,切实解决参合人员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卫生局、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区(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参合人员的政策宣传和解释,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引导广大参合人员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自觉履行转诊手续,避免参合人员盲目和无序选择医疗机构就诊。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逐级转诊制度,对确需转院的参合人员要及时予以办理转院转诊手续。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确定专职办事人员、管理人员及分管负责人,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工作制度,确保逐级转诊制度得以规范、有效落实。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我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协调解决。 第5页共10页附件: 天都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逐级转诊转院通知书 no:□□□□□□□□□□□□□□ 兹有天都市区(县)乡(镇)村参合农牧民(男,女),民族,年龄岁,(□一般农户□贫困户□五保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合作医疗证号:身份证号:因(填写转诊原因序号)由我院转往医院,请贵院予以接洽为盼。科室主任签名:院长签名:转诊原因1.条件有限,转入县级医院;2.急危重症直接转入上级医院; 3.患者要求转入上级医院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年月日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1、接诊情况:□已接诊□条件限制,无法接诊(具体理由:) 2、手续情况:□齐全□特殊和(或)危重情况,暂不齐全,规定时间补交 3、优惠情况:□享受优惠政策□不享受优惠政策 4、转诊情况:□条件有限,继续转诊转院(建议转院:)科室主任签名:医保办主任签名: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年月日 第6页共10页市、区(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意见: 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已登记备案□其他(请具体说明): 审批人员签名:联系电话:年月日 区(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名称:(盖章)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接诊意见: 1、接诊情况:□已接诊□条件限制,无法接诊(具体理由:) 2、手续情况:□齐全□特殊和(或)危重情况,暂不齐全,规定时间补交 3、优惠情况:□享受优惠政策□不享受优惠政策 4、转诊情况:□条件有限,继续转诊转院(建议转院:)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患者签字:联系电话: 第一联:区(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第二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第三联:参合农牧民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一、目的 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促进合理检查,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第7页共10页 二、适应的范围 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认可。 三、认可的原则 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监察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留存。 3、同级医院、三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响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4、以下情形,不属互认范围: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依据(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很大;(3)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备注:上述不属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急诊、急救时不受上述限制。 四、管理办法 (一)加强对临床医师的“三基三严”培训,不断提高临床基本技能,做到合理选择检查、检验项目,避免过度依赖仪器检查,减少 第8页共10页不必要的检查和重复检查。 (二)做好对患者的宣传工作,对患者及家属要求复查的项目,应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项目(ct、mri等大型医用设备等费用较高的项目)应由患者及家属签字认可。 (三)加强科间会诊管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杜绝同一检查、检验项目在我院的不同科室出具检查、报告的现象,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 (四)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检查,质控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抽查,加强对检查、检验质量的控制;检验科要加强室间和室内质控,切实保证临床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五)将同级和上级医疗机构的认可项目(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三类,每一类执行不同程度的认可方案,具体如下: 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照片、图像)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等。对于此类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我院给予认可;若我院对被认可的诊断报告有疑问或患者不能提供诊断报告时,可凭客观检查结果,由我院放射科医师出具会诊报告。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他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图纸等)。对于此类项目,因影响结果的因素 第9页共10页较多。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接诊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可不复查。 第三类:临床检验类项目,具有可观性的特点。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具体为: 1、临床生化:总蛋白、糖化血红蛋白、元素测定等; 2、临床免疫:乙肝两对半(肝功异常或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异常或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异常或术前除外)、免疫球蛋白、tfp(作为肿瘤标志物时)、癌胚抗原、甲功(ft 3、ft 4、tsh); 3、临床微生物: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分型; 4、临床血液、体液。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对于此类检验项目,因结果相对稳定,在相应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第10页共10页 第二篇:转诊制度转诊制度 转诊包括转院和转科两种情况。 一、转科制度 1、凡诊断明确不属于本科范围的病人,经转入科会诊,由本科主治医师与转入科医师联系同意后,方可转科。确认患者主要疾病属于转入科诊治范围的患者,转入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2、决定转科后,转出科住院医师应谈话告知病人和家属,并对转入科基本情况及治疗组相关情况做简要介绍。 3、转出科医师要写好“转科记录”,并开转科医嘱,病区护士要停止一切治疗,结清账目并与住院处和转入科病房联系妥当后,由住院医生和护士携带全份病史及相关检查资料护送病人到转入科病房,并当面与转入科管床医师或值班医师做好交接工作。 4、转入科管床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在病人转入后详细询问病史、检查病人作出诊断和治疗计划并及时写好“转入记录”。 5、如转科病人患有两种以上不同疾病,在原有疾病尚未痊愈,而必须转入他科治疗时,转出科应在病史中对原有疾病的治疗意见交待清楚。转出科主治医师须进行必要的随访。 6、感染科病员转他科时,应尽量在病员传染期过后,方可转出。其他科发现病员有传染病需立即隔离诊治,并请感染科会诊确定后转感染科。 二、转院制度 1、因限于本院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经由科内讨论、科主任同意并填写《转院申请单》,报送医务科审批后可签发转院证明,必要时报请业务院长批准。 2、决定转院后,转出科主治医师应做好与患者或家属谈话,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3、转出科住院医师要在患者转出前写好“出院小结”交于患者,以便随同带入转入医院。 4、转院患者应先办妥出院手续后,方可转出。 5、患者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暂留本院处理,待病情稳定或危险期过后再行转院。若病员家属要求转院,医师应明确告知患者家属可能在途中发生的情况并需承担一切后果,家属同意签字后,再行转院。 第三篇:转科、转诊制度转院、转科制度 1.限于医院技术、收治范围、设备条件或患特殊疾病、诊治困难或不宜在医院继续治疗的患者,经科内讨论,征得部队伤病员(地方患者)及家属(单位)同意,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批准,方可转院。 2.患者转院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后或采取相应措施,能够保障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再行转院。较重部队伤病员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并携带急救器材、药品。地方患者应由120护送。患者转院时,应办理相关出院手续,并书写病历摘要或出院小结随患者转去。如转入医院需要患者原病案、检查资料等,应向医院办理复印手续。 3.患者住院后因为病情诊断或治疗方案变更需要转入其他科室,须经转入科室会诊同意。由转出科室经治医师填写《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办理转科手续,按时间联系转入科室,并派专人携带病案护送患者到转入科室,向值班医师交代病情及有关事项。转入科室按照新入院患者进行检诊、处置,并书写《转入记录》。 4.当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转科或转院时,应当全面权衡,尽量满足其要求,如患者病情危重不能满足转送条件,应由高年资医师向患者或家属做详细解释,并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和签字。如患者或家属坚持要求转科、转院,应向上级医师及科室主任报告,并在病历中及时准确记载,请家属或患者签字同意后转出。 第四篇:会诊、转诊制度内三科会诊制度 1、请会诊制度 1) 2)根据病情需要,经科主任或者科室同组组长同意后请相关科室会诊填写请会诊登记。将填写好的会诊单和请会诊登记交护理组执行,并送相 关科室。 3)将会诊结果通告患者或家属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并将会诊意见记录 在病程记录中。 4) 5) 2、相关科室会诊后需要请院外会诊者,向医务部请示,启动院外会诊程序。会诊登记每漏填一次,扣个人绩效5元。会诊制度 1) 2) 3)普通会诊24小时内完成。紧急会诊15分钟内到场。未按时限完成根据医院相关规定处理复杂的会诊,结束后向科主任汇报 内三科转诊制度 1、 1) 2)院内转诊制度根据病情需要转诊者,转告患者或家属同意后,完善记录转入他科。病情危重需要准备相应设施(如氧气等),有科室医务人员陪同送入相应 科室。 2、院外转诊制度 1)根据病情需要转诊者,转告患者或家属同意; 2)需要转院者告知转院风险并做好记录。 3)病情危重者有专人陪同由救护车转送 4)经本院治疗病情稳定需要回当的继续治疗者根据相关政策办理转回手续 3、院外检查记录在院外登记本中。未记录者每次扣绩效5元。 第五篇:会诊转诊制度会诊转诊制度 (一)会诊制度 1.门诊会诊, (1)凡连续三次门诊不能明确诊断或其他需要会诊的门诊病人,经治医师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专家会诊。 (2)对会诊后仍不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有困难者,应劝其住院。 2.科间会诊 (1)凡疑有他科疾病或需他科协助诊疗者,应及时进行科间会诊。由诊疗组或科室提出,副主诊医师及以上医师签发会诊单。 (2)除指名特邀的医师外,被邀科室应安排副主诊医师及以上医师于24小时内前往会诊。会诊医师若遇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3)某些专科会诊(如眼、耳鼻咽喉、口腔、妇科等),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可由护理员陪同,持会诊单前往有关专科会诊。 3.院级会诊 (1)危重疑难病例经相关专科会诊、所在科室讨论后认为需院急会诊时,由经管医师填写会诊单,由主诊医师或科主任签审后送医务处,医务处应及时召集院内有关专家进行会诊。 (2)情况紧急时,可直接通知医务处或总值班,召集院级会诊。 4.紧急会诊 (1)申请及会诊应在会诊单上注明“急”字,被邀请医师必须随请随到,院内紧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等形式直接邀请,事后补写会诊单。(2)会诊医师若遇自己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到场。 (3)急诊科邀请会诊可不填写会诊申请单,但会诊医师必须在病历上及时记录会诊意见。 5.邀请院外会诊(1)经过院内会诊仍诊断不明或受院内诊治技术所限需请外院专家会诊的病例,由经管医师提出会诊要求,经科主任同意后报医务处批准备案并联系,节假日由总值班批准和联系。紧急情况下,由医务处或总值班直接批准。 (2)经治诊疗组或科室应向患方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并征得患方同意。(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申请:①会诊邀请超出医院诊疗科目或医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②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③会诊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4)严格控制非技术因素的院外会诊,如确系情况特殊须经分管院长批准。(5)经批准后的院外会诊,可由医务处或总值班邀请或授权有关人员邀请。(6)邀请院外会诊原则上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相关医务人员应陪同参加会诊工作,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手术时,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会诊工作。特殊情况下由医务处或分管院长主持会诊工作。 6.其他相关要求 (1)邀请会诊医师应陪同会诊医师做好会诊工作,介绍患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完成会诊工作,做好会诊记录;会诊医师应根据常规诊查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 (2)各科室应对会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评价,作为科间评价和考核的依据。(3)有关职能处室应加强会展管理工作,完善会诊登记,定期反馈会诊制度执行情况,并将结果于科主任、主诊医师的绩效考核相结合。 (4)医师在会诊中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常规,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取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规定者,由医务处记录医师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转诊制度 1.经管医师提出的转科建议,应经主诊医师或科主任同意后实施;转科前应提请有关科室会诊,接诊科室应落实好床位。 2.拟转院者,应经科室讨论,科主任同意后实施;参加医疗保险的病人,还应经医院医保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3.转出前经管医师应向患者或家属讲明转诊的目的及在转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谈话记录,在患方签字同意后方可转送。 4.同意转科或转院的病人,有关科室应根据病人的病情,安排好医务人员护送。护送人员应随带必要的抢救器械、药品等,并做好有关病情的交接工作,其中对(疑似)传染病人还应做好消毒隔离工作,科室如有困难,应及时报告医务处或总值班协调解决。 5.对转诊病人,有关科室应做好登记。 第19页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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