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xx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 2、已婚育龄人口外出务工,首先在街道计生办办理全国统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在流出后的一个月内寄回流入地县(区)或乡(镇)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系卡。 3、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每年的3、6、9、12月5日及时寄回加盖流入地乡级以上计划生育公章的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情服务证明。 4、流入人口采取属地化管理。村(社区)居委会对流入到本村(社区)委会的已婚育龄人口进行登记造册,纳入日常管理工作。 5、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凭全国统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街道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凭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享
2、受环孕情及妇科病普查免费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30天以上到其省、市、县、(乡镇)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到异地居住的成年人口。因公务、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婚嫁等原因离开户籍地或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不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象。 2、重点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查询的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中的三种人:(1)已怀孕的;(2)无避孕措施的;(3)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的制度 1、按照规定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为了方便群众,辖区
3、管理地域较大,流出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应当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办理婚育证明的主体仍然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2、办理婚育证明对象。(1)办理婚育证明的主要对象是流出成年(18-49周岁)育龄妇女。(2)成年男性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本着自愿的原则,如果本人和现居住地需要,户籍地应当认真办理和登记,不得拒绝。 3、婚育证明实行免费向群众发放。 婚育证明查验的制度 1、查验婚育证明的对象。(1)现居住地对未婚成年妇女查验婚育证明后登记作为一般管理对象;(2)查验婚育证明的主要对象是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案,对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每季查验一次,经常登记和变更信息
4、,并且作为重点管理和服务对象。 2、现居住地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在办证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效。(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住宅区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3、现居住地在为流入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的编号。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编号,不能同办理流出婚育证明统一编号。 4、现居住地要将办理婚育证明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5、对成年男性流入人口也查验婚育证明,要求在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制度 建立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应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实现
5、提交、反馈有关信息,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档案制度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纳入全社区人口统计报表。 2、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帐卡、档案规范。 (1)流出人口婚育证明审批档案 (2)流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婚育证明审批登记册 (3)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婚育证明查验登记册 (4)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案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规定 1、流动人口夫妻在现居住的生育或已怀孕第一个子女的有关情况通报。(1)现居住地可以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或纸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向其
6、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2)户籍地应在30日内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或者纸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予以情况反馈。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3)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流动人口生育情况。 2、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拟生育第一子女,在我省不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存入流动人口已婚妇女计划生育档案;并且长期保存。(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3)
7、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对不能提交以上证明材料怀孕或者生育的按照计划外怀孕和违法生育处理。 4、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时提供有关证明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情况,要如实计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和婚育证明,并且通报户籍所在地。 6、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 (1)对育龄流出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 (2)为已婚育龄流出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3)建立生育、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4)为育龄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5)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流出育龄夫妻核发生育证; (6)统计流出人口及其育龄夫妻生育、节育情况为实行晚婚婚育的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育龄流动夫妻,落实计划生育各项优待措施; (7)与流出人口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工作联系,并对现居住地管理机械构所发联系函及时回复。 (8)依法查处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