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作社工作制度
本社的工作是组织我村及邻村棉花种植户,对棉花种植的新品种新技术提供服务,并统一收购、储存、初加工、销售棉花;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目的,以推广科学化种植、产业化管理、共同发展为原则,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合作社要组织成员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国家政策,使成员能依法生产、合法经营,依法有序的开展工作。
二、年初要根据县、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培训重点和方向,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培训计划要充分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技术问题要给予充分体现。
三、为成员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合作社负责联系科技人员针对棉花种植过程中的品种更新、种植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技术难点进行技术咨询,并进行新技术推广,从而开展服务。
四、组织成员开展经验技术交流,定期召开种植技术经验交流会,使成员之间能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五、本合作社成员有义务为广大棉花种植户提供种植技术指导。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范围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生产工具等。
第三条会计科目列帐原则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二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应以费用科目列帐,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帐。第四条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合作社统一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第五条移交
人员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详列清册办理移交。第六条增减报告
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第七条盘点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报合作社社长核决后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第八条增置、营造、修缮处理
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办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及营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上级部门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第十条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合作社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同时登记。第十一条本规则经合作社全体社员通过颁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二、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十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三、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四、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五、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六、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七、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六个月内缴清。
八、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九、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十、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十一、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十二、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三。
十三、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十四、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十五、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十六、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二篇: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
为完善合作社决策机制,明确理事会决策职责和方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合作社理事会对本社社员大会负责,业务上接受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
第二条合作社理事会要集中社员意愿,维护社员合法权益,执行民主决议,依法实时管
理。
第三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提出合作社的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三、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
方案,增资扩股方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执行经理年度和季度工作报告;依法组织对经理的工作进行检查;
五、讨论研究理事提出的有关提案,必要时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聘任或解聘合作社的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授权经理经营管理,批准内部管理机构设立;
七、对合作社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组织专题调研;
八、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理事会履行职责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形成会议决议;
(二)审阅经理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对合作社经理进行质询;
(四)组织有关人员对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
(五)依据考核办法和监事会,临事长确认的经营成果,对经理进行考核,决定对其奖惩方案,
其间注意征求监事会的意见;
第五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季度后一月内召开季度例会,经理事长或三分之
一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不是理事的经理,监事长,监事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必须符合国家法规,金融政策和合作社章程有关规定,符合大
多数社员的根本利益,理事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七条合作社经理室应当定期,如实向理事会报送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不
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八条本制度由合作社社员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合作社制度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三会”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理事会、监事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工作执行情况。
第三条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社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社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相互兼任。
第四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职责。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管理机构,理事会职责:组织召开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
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监督理事会对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社员履行职责情况;向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或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九条本社“三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社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加入本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入社管理程序:
(一)填写《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二)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会应做出答复,经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三)加入本社后,社员持有统一印制的《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四)入社后社员享有本合作社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五)入社后社员必须履行本合作社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第四条本社社员中,农民必须占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社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从事与本社牲畜、家禽的饲养接有关的团体社员;社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团体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五条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六条本合作社社员接受合作社养殖技术服务等指导,按时参加活动,按时完成本合作社约定的任务,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第七条本合作社实行每个理事、监事(或者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信息上传下达,开展合作社养殖生产技术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第八条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社员可以自由退出
合作社。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第九条合作社退社管理程序:
(一)填写《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书》;
(二)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三)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四)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五)退社社员需要将《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资格注销。
第十条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经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退社处理。
第十一条合作社要对退社、死亡、除名社员的《社员证》及时收回,按规定注销社员资格。
第十二条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社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合作社按照“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社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
第三条社员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投票等方式进行民主选举。
第四条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制订提请社员审议事项的方案;决定事务需表决的一律采取票决方式进行。
第五条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研究制订对理事会及其社员、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社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方案,提出质询建议内容、方式和答复要求。监事会书面提出质疑问题的同时,有权书面通知停止所质疑对象的此类行为,当答复通过后方才解除;质疑对象答复解释说明不清,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据质疑问题的大小和质疑对象的不同,通过提请理事会或者社员大会表决解决。
第六条本社根据合作社及社员的需要,以社员为主要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相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等,努力做到生产与技术协调发展。
第七条每年由合作社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对社员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指导、咨询和集中培训。
第八条每年全体社员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一次。合作社理事会社员、监事会社员、社员代表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二次。有重要、紧急的学习内容随时安排集体学习。
第九条合作社培训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自我组织培训与接受其它组织培训相结合,专题学习培训与召开现场会培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每年要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社员进行技术经验交流,通过技术经验交流,取长补短,相互借鉴,促进社员技术的全面提高。
第十一条学习培训要做到“六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考勤、有笔记、有测试、有奖惩。
第十二条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三条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健全各种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所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收入业务使用专门的收据,不准匿报收入等。
第六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较大支出项目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监事会审核。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理事长签字方可入账。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复印件作为依据入账。
第八条合作社的开支范围及顺序。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技术培训、推介和宣传教育等开支;本社经营性支出;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本社盈余分配提取的风险和发展基金;合作社年经营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出资额或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九条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
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条理事会接到合作社财务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组织召开有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成员代表参加的理事会扩大会议,听取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经理事会审核后,提请成员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按可分配盈余的15%计提。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为成员股份。若累计有亏损,首先弥补亏损,抵亏后的公积金余额再用于扩大生产或者转为成员股金。
(二)提取公益金10%。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三)向成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不低于60%,按照出资额或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额所形成的盈余公积向成员返利。入社不满一年的成员,根据成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其它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合作社财务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社的档案管理,推进合作社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档案的安全保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明确专人负责合作社档案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三条合作社档案包括:
(1)合作社章程、内部各种制度文本、社员登记表和社员出资清册、花名册等资料;
(2)合作社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记录;
(3)合作社社员、社员小组、工作机构的请示报告,合作社项目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对外经验交流材料,社员来信来访材料,以及往来的各种文书资料;
(4)合作社的社员(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工作纪要和会议决议;
(5)合作社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6)合作社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8)新闻媒体报道本合作社的文稿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资料。第四条所有的文档资料必须是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的最终资料,保证本社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第五条归档资料实行“季度收集整理”和“年度归档立卷”制度,即:每年的
四、
七、十和次年的一月为季度收集整理期,每年二月份为档案资料归档成册期。在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成册期,由档案专职人员分别向各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凡涉及商业机密的文件必须按国家规定归档存放。档案专职人员根据有关文书成册归档
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
第六条凡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统一规格,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登记和装订成册,做到专橱存放,专人管理。
第七条档案的查(借)阅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借阅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借阅事由、借阅内容及借阅期限等。理事会和监事会社员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专职人员办理借阅手续。因工作需要,本社的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的,本人提出申请,非密级的由理事会社员审批;借阅密级档案的由理事长审批,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再外借;本社外的人员借阅档案,一律由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任何查(借)阅者要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保持整洁完整,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遗失等破坏档案完整的行为;要注意安全保密,对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重要、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未经允许,不得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第九条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允许不得销毁档案资料。档案到了销毁期,由档案管理员进行清理,写出书面销毁报告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档案资料销毁审批报告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销毁登记表永久保存。在销毁档案资料时,必须由监事会社员监督销毁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条档案保管人员离任要编制移交清单,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
为了规范合作社行为,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监事会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依照政策法规和社员的要求,提出社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第二条理事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多种不同形式,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公布。
第三条监事会建立社公开档案备查。
第四条社务公开的内容:
(一)本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社员大会和理事会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理事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监事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合作社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情况;社员在合作社出资情况,风险发展基金、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其它捐赠量化到社员个人账户份额情况;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情况;社员盈余分配等情况。
(四)国家对本社的扶持、本社接受其它捐赠收支、使用、管理情况。
(五)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工作业绩情况。
(六)涉及本社社员利益,社员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社务公开的形式:
(一)公开栏公开。在合作社办公地点设置社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
(二)会议和公开信公开。通过召开社员会议,发放社务公开内容资料,宣读公开内容进行公开。合作社定期印发社员公开信公开社员应知内容。
(三)填写发放社员证公开,适时填写发放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
第六条社务公开的时间。基本社务每季度月底公布,每年定期公开四次。财务公开内容每月公开一次。填发社员证公开,一般一年一次。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布。
第七条每次社务公开后,理事会负责收集、听取、接受社员反映的询
问、意见和投诉,并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理事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7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的社员对社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组织专门人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落实。
第八条对不按规定进行社务公开的,监事会可以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社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理事会按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罢免职务和除名;对社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合作社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其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第四篇:合作社党支部有关工作制度党支部工作职责
1、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合作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协助配合理事会按照合作社章程开展日常工作,支持指导监事会按照合作社章程开展监督工作。合作社重要活动期间,参与合作社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合作社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加强合作社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工作。
5、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支部活动一般1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活动随时召开。
理事会、监事会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
1、理事会、监事会应经常主动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在处理合作社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大事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2、报告通常以报告会的形式进行,也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
3、工作报告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支委会全体成员参加,邀请合作社全体党员和社员代表参加。
4、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汇报工作时,接受与会人员的质询,对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应作出解释。
党员“三区三卡”服务社员制度
合作社在覆盖区域设置党员示范区、党员服务区、党员责任区,建立“绩效卡、服务卡、责任卡”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合作社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1、引导有技术特长的党员建立示范基地,进行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施的探索和示范,取得成效后向其它社员推广,并将示范成效记录在绩效卡上。
2、在合作社党员中广泛开展“申领一个先锋岗、联系一块生产基地、传授一项实用技术、解决一个实际困难,帮助一户社员致富”等活动,将党员的服务承诺印制成服务卡片并发放,引导党员争做服务社员表率。
3、实行合作社覆盖区党员责任制,责任区产品生产标准、技术服务、生产资料调配、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由1-2名党员一包到底,并进行责任牌公示,引导督促社员自律守约、诚信经营,维护合作社声誉。
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党员学习日制度。坚持每月1次正常的支部集中学习,注重提高党员的综合素质。在搞好政治理论知识学习、党性教育的同时,侧重开展生产经营业务知识的学习。
2、党员议事制度。合作社党组织定期把涉及到合作社的人事、财务、物资发放、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来,由全体党员集体讨论,民主决策。通过党员集中议事,加强对合作社党组织的监督。
3、党员民主测评制度。党组织每年召开1次全体党员社员的民主测评会,对合作社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各种评定的重要依据。
4、党员发展“双向”公示制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严格执行发展党员标准,着重把合作社中的能人培养成党员。发展党员实行合作社和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双向公示,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对外地社员入党的,要求其参与该专业合作社活动连续2年以上,并书面征求其原籍所在地党组织意见。
5、党员人才建设制度。通过组织压担、后备干部培养、以老带新,把年轻优秀党员培养成合作社生产经营骨干。
党支部与理事会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是合作社最主要的决策形式,具有广泛的决策职能。联席会由合作社党支部、理事会全体成员参加,到会支部委员数、理事会成员数均须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由支部书记或理事长召集和主持。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联席会基本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指示、政策的实施办法,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决议、决定;
(2)讨论决定不必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宜。
3、联席会应履行以下程序:
(1)确定议题。由合作社支部和理事会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向支部书记、理事长分别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然后,由支部书记与理事长沟通,确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
(2)实行“党员首议制”。对合作社重大事务,社员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需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由党员社员代表先议,形成统一意见后,由联席会讨论提出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集体研究。
(3)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议方能生效。如研究多项议题,需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要当场宣布。
4、对联席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要严格执行,抓好落实。在执行中如发现与现行政策、法规或现实不符,要及时召开联席会予以纠正。
第五篇: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xxxxx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理事会的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理事会由xx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xx名,理事xx名。理事会社员由社员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理事会成员资格自动取消,所缺理事会成员需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
第四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管理机构,理事会职责:
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决议;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大会审议;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大会审议;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聘请或解聘须报请监事会批准执行;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
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监事长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部分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六条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七条理事会社员必须经常深入社员中,调查研究,了解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督促解决;理事会要虚心听取社员的意见和建议,自觉
接受社员及监事会监督。
第八条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主要职责。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29页 共29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