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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配建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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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廉租住房配建制度 第一条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年—2011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在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中分散配建。在明确配建的项目中,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可以相对集中。 第三条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的比例不低于项目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左右。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必须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在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屋,按配建面积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指标的职责: (一)土地出让前 1.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配建指标予以明确;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公建配套意见书时对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配建要求和减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金额作进一步明确;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公开出让时将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指标告知竞标人,作为土地公开出让的前置条件。 (二)土地出让后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将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面积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进行约定; 2.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指标的内容进一步核定;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公建配套建设要求意见书的约定,在编制公建配套项目建设计划表时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坐落、面积,并在施工图中予以标注; 5.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 第六条廉租住房、公共租屋产权归政府所有。具备交付条件时,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屋,作为国有资产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登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将廉租住房、公共租屋产权直接办理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并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5号)的规定做好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应缴纳的小区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XX县区、XX县区可按照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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