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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出站报告要求八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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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博士后出站报告要求八 博士后出站申请 一、出站申请流程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须送交一份研究报告给国家图书馆留存。 2、设站单位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研究工作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3、经设站单位审核允许出站的,还须报经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由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出具如下材料 a.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签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b.《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适用); c.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或配偶为现役军人、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出国人员均不适用); d.《配偶档案调动介绍信》。适用于分配在北京地区工作,档案需存放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的博士后配偶; e.《博士后证书》。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印制、编号和盖章的《博士后证书》。 二、办理出站手续需要的材料 1、办理出站手续需要的基本材料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接受函》,由具备独立人事权限的接受单位出具; 设站单位对博士后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进行核查并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已完成出站报告 2、出站需提供的其他特殊材料: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为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以在职人员身份做博士后的人员进站时未提供有关单位写明“出站后可自主选择工作”材料的,出站后如自主选择工作,必须出具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自主选择工作的证明; 现役军人博士后转业到地方工作,需出具军人转业(复员)证明,或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同意转业的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办理落户手续还需到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开具介绍信。 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到军队系统工作,应出具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 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设站单位应将以上材料汇总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出站手续。 三、其他有关事项及要求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即做二站博士后,目前政策只允许做两站博士后);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在职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3、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在出站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可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一同进行,也可以出站后再由接收单位委托设站单位评审或由设站单位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在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由与其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流动站单位受理评审,或由工作站单位所在地高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4、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退站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或第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在接受单位未聘任其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其职务工资标准仍按在站期间的标准确定,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站期间的标准。对于德才特别优秀、成绩非常显著的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回军队系统工作,可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高定一至二级专业技术等级工资。 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在第一站工作期间退站,他们退站后的职务工资按博士毕业生的标准确定;如在第二站期间退站,则按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一站出站的标准确定。 5、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的工作安排 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回原部队单位,原部队单位要确保安排对口的工作。若安排对口工作有困难,可在大军区级单位或全军范围内调整安排。 6、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自费出国的相关手续办理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申请自费出国,可按自费出国的有关规定由设站单位或当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如当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的档案及户口,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办理其配偶、子女户口随迁手续。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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