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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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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县政府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范围: (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二)全县中长期规划、行业(产业)专题规划的拟定; (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决策; (四)涉及资源开采的重大决策; (五)涉及城乡规划修改的重大决策;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第三条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由提出重大决策事项的职能部门组织相关咨询专家开展论证工作。咨询专家构成包括: (一)聘请的上级有关专家作为咨询顾问; (二)本县法律专家、学者; (三)本县专业技术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人数一般应为3—5人,如与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第四条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进行调查论证: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国家产业政策和布局;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重大事项职能部门合理确定专家论证组成员; (二)职能部门向专家论证组提交重大事项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专家咨询论证组经过初审,如有必要可以要求职能部门补充完善咨询论证材料后,在约定时限内进行咨询论证; (四)在咨询论证期间,职能部门可以通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或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与专家组讨论研究; (五)咨询论证结束,专家咨询论证组应向组织论证的部门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第六条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第七条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在咨询论证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第八条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九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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