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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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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XX市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实施诫勉谈话制度,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二)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三)对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未能很好地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节较轻,未达到追究责任的; 2、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

2、未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提请今后加以注意的。 (四)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 2、单位或个人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报告或不采取措施解决的; 3、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 5、对苗头性、倾向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除实施诫勉谈话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警诫:对情形1、责令作出检查;情形2、通报批评;情形3、

3、当年度不能评先进、评奖;情形4、通报批评;情形5、由纪检监察部门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形6、由考核单位或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五)具有上述三、四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责任追究。 (六)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通常由纪委书记、副书记、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诫勉谈话应先提出拟办意见,报纪委或支部审批,谈话时应做好记录。 (七)纪委建立诫勉谈话档案,记载诫勉谈话的对象、内容等情况。副科以上干部的诫勉谈话情况,还应记入其本人的廉政档案。诫勉谈话的情况应视情向有关单位、部门通报。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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