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呼市交通运输局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反腐倡廉建设,明确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精神。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各科
2、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本局党的建设和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管理,与业务工作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局领导班子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是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
3、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调查、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3 (一)协助党政主要领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织分管科室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二)调查研究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 (三)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对分管科室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分管范围内有廉政方面的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戒勉谈话,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党支部要按照上级部署,研究提出机关党风
4、廉政建设计划;组织开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教育;对机关党组织、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机关党组织、党员的违法违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作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工作。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十条局党支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局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要与各科室工作目标考核、年度工作考核等结合进行,同时要与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十二条局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意见要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考核人员应全面、准确、细
5、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考核结束后,应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确定,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不合格的由组织戒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对象反馈,做为干部业-67不报的; 第二十二条局机关各科室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在方
6、针、政策方面作出错误决定的; (二)对本科室发生的公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的; (三)对本股室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激化,造成闹事、罢工或其他重大事件,影响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或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本科室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五)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失职、渎职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局机关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局党委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并要组织力量经常进行检查,局纪检委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能,保证本规定的严格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领导干部及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