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及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XX市教育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2、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五)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六)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七)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涉及到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九)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十)其它对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局党委会或者局长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七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处室或者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
3、,并报主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报。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上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 (三)提前通知。局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决策。对由局党委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由局长办公会决定
4、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局长做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局办公室负责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并独立编号。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单独列明。 第八条局党委会议和局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需要印发的,报局党委书记或者局长审定签发。 第九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处室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整理后报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直属各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XX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教育行政决策行为,
5、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拟制定教育规范性文件、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重大教育政策,论证和决定重大教育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我局拟作出的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制度。第四条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结果;
6、 (五)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七)决策机构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第六条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七条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由局办公室通过XX市教育信息网、新晚报、哈报等以及本局公告栏进行公示。 第八条公示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并及时形成公示情况说明书。 2公示情况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需要组织听证的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主管局长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
7、十条拟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提交上级部门审核的教育发展规划、教育预算草案; (二)直接涉及到社会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教育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关系到公共利益的教育政策制定与调整; (四)政府直接投资的大型教育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六)本局决策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十一条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本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过程、听证结果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公示情况说明书、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公示情况说明书、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
8、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本局决策机构讨论。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XX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和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和服务于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 (一)贯彻落
9、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对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管处室或者单位负责聘请、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评估。 第六条受聘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知悉必要的、真实的信息的权利,主管处室或者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信息; (二)有权进行必要的走访和调查,主管处室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三)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涉权利; (五)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受聘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实事求是,对重大行政
10、决策事项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咨询、论证和评估; (二)按要求独立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 (三)不得将咨询、论证和评估义务转委托他人; (四)依据咨询、论证和评估结果,按时拟定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 (五)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八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可以采取会议或者书面的方式进行,并形成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 第九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形成后,由主管处室或者单位报主管局长审核后,提交决策会议讨论。 主管处室或者单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送达到参加决策会议的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受聘专家不认真履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给我局造成损失
11、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开展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的经费每年由我局拨付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各处室应当加强与专家咨询小组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提供决策咨询的必要服务。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XX市教育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决策者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导致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
12、影响,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制度所称决策者,是指对决策享有最终决定权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 第四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决策错误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的决策责任: (一)决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决策者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决策者明知决策错误,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者对本应由自己作出的决策,推诿或者拖延作出决策的; (五)决策者违反规定作出或者不作出决策的其他行为。第七条追究决策者的决策
13、责任应当根据过错情节、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按照下列方式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岗位; (四)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五)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条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决策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对其决策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控告人、检举人或者决策责任追究承办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决策者主动纠正错误,并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决策责任。 第十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部门在调查、处理时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10页 共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