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创办人民满意教育。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指导纲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分层追究责任的原则;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职责,谁责任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 我校从教职工至校长依据其工作岗位职责,因工作失职、渎职等
2、均追究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三、各类工作人员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学校安全工作有制定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责任,制定涉及安全工作计划,分层落实岗位责任制的责任。校长对学校全面工作负总责。 (二)分管领导。是学校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是学校安全的具体组织实施者和管理者.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制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实施方案、学校安全法制综治工作和平安校园创建工作计划,并做好总结,做好平安校园、安全工作等相关档案资料的研制、保管、收集、整理、归档。搞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协助校长及相关人员及时处理解决安全事故。按照学校规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
3、排查,协同有关人员对电器设备、活动器材、消防器材、栏杆、围墙、教室门、窗、锁、学生教室用水等校园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及时整改(以记录为依据),确保无安全隐患的正常使用。经常组织预防安全事故和突发性灾害的科学避险安全逃生演练,提高学生安全自救能力。落实学校各项安全制度,保学校平安.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而引发的学校安全事故,分管领导则应负安全责任。 (三)其他副校长是分管工作的安全责任人.若因分管工作出现安全事故,则负安全责任。 (四)值日领导。维持教师上下班、学生进、离校门口秩序,负责午间、课间操、大课间、课间的巡视,及时发现并消
4、除学生活动时的各种安全隐患,负责教职工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协助分管领导处理学校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擅离值日岗位,管理缺位,处理不善引发的安全事故则应负全责。 (五)政教主任。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生安全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协助制订学校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抓好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及管理,教师和家长安全知识培训,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若因工作失职失误则应负管理责任。 (六)教务主任。是学校教务工作安全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教务工作的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教务工作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同政教处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
5、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对安全工作应负管理责任。 (七)总务主任。是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的财产管理,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和学校食堂、商店等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检查食品卫生质量,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必须同政教处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因失职失误导致学校财产丢失,后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与分管安全副校长负同等责任。 (八)其它科室主任。配合政教处做好本科室(处)所管辖的安全工作,经常性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组织实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问题及时
6、同政教处联系,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落实整改.若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现安全事故,应承担管理责任。 (九)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课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发现学生安全问题及时向政教处,分管副校长汇报,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因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则应承担管理责任。 (十)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以下工作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未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
7、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擅离岗位、私自调课、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后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如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等。 (十一)其他岗位人员:学校固定的或临时聘用的教职工,如门卫、宿管员、厨工、值周或值日教师等均应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相关安全职
8、责,如因失职、渎职出现安全事故,必须承担安全责任. 四、安全事故责任处理程序 1、学生在校园或班级内发生一般伤害事故,如摔倒、碰伤等由班主任协调处理,及时同家长联系,上报分管领导和值日领导。 2、学生在校园或班级内发生伤害事故影响大,或学生群伤、重伤以及造成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由学校领导班子进行调查,按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五、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一)上课期间: 、教师在岗,认真履行职责,教学秩序良好。在不可预测的情况下,学生之间发生了意外的事故,由班主任、分管主任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帮助协调解决。、教师擅离岗位、私自调课、私自放假、提前放学、滞留学生、没有严格
9、执行学生课前缺勤清查制度,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教师负全部责任。 、任课老师在上课之前应先清点学生人数,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班主任没有及时联系学生家长,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失踪或在校内外发生安全事故等,教师负全部责任。 、因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发生了意外事故,家长负的责任;学校负的责任;教师负的教育管理不力的责任。 、体育课和实验操作课期间: 教师未检查器材的安全性能,而导致学生发生了安全事故的,教 师负的责任;教师认真检查器材,对学生使用器材过程中,由于使用不当发生了学生意外事故,学校负2的责任,家长负6的责任,教师负的责任;因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发生意外事故的
10、,家长负的责任;学校负的责任;教师负的责任. (二)课间活动: 学生在做不正当游戏或追逐打闹或爬高,由于学校值日领导、年级巡值、班主任教育管理不到位,学生自护意识不强出现意外事的值周日领导、年级巡值、班主任负30%责任。 (三)课间操: 1、体育教师不能及时到指定地点,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的,体育教师负50%的责任。 2、学校值周日领导、巡值、班主任监控、疏导学生上下楼梯,没有跟队,护送学生到指定的地点做操,造成学生发生上下楼梯拥挤,踩踏事故的,总值、巡值、班主任各负30%责任。 (四)学生提前到校或放学在校内滞留: 早晨、午间学生到校后,由于值周日、早值、午值老师没有按时上岗,学生发生安全事
11、故的,早值、午值老师负60%责任,值周日负30%责任。放学后,教师已离校,但还有本班学生滞留在学校,造 成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的,班主任负50%的责任,总值负40%责任。 (五)学校集体活动: 1、班级外出活动未按规定向学校请示审批的,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的,谁组织,谁负全责。 2、校内学校组织的活动,由于班主任及任科教师组织不力,或由于班主任、任科教师或组织者未在场,学生出现偶发事故,班主任及任科教师或组织者各负的责任。 3、校外学校组织的活动,由于组织者未到场、班主任和任科教师组织不力,造成学生意外事故的,组织者承担30%责任,学生能意识到行为后果但仍然实施者,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40%责任,班
12、主任承担30%责任。 (六)体罚学生: 体罚、变相体罚等人为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事故的,谁体罚,谁负责任。 (七)校园内的设施: 1、教室内的设施一旦出现危险状态,班主任或有关老师要及时书面报告总务处。总务处必须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安排相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班主任或有关老师未及时书面报告总务处。总务处在接到报告后,未及时处理,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延误抢救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班主任、总务处各负的责任。分管领导未及时督办,分管者负全部责任。分管领导吩咐督办,有关人员未及时办理的,有关人员负全部责任。因渎职、推委所造成的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谁渎职、推委,谁负全部责任。 2、教室外的设施。电器设备、
13、活动器材、消防器材、栏杆、围墙、教室门、窗、锁、学生教室用水等,后勤人员要定期检查、维修。未能及时检查、维修的,因渎职、推委所造成的学生以外事故的发生,谁渎职、推委,谁负全部责任。 (八)值周(日)领导及有关处室管理人员: 1、每日要坚持全天候的检查、登记在案。因未按时到岗或擅离职守,未能协助教师及时解决值日当天学生中发生的问题,所造成的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谁渎职、推委,谁负全部责任。 2、凡偶发事件,造成意外事故或影响较大的,所在班班主任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年级主任、校长汇报。隐瞒不报,导致事故没有及时得到处理,造成后果,班主任负全部责任。 六、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书记、副
14、校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主任及年级主任为组员的学校安全事故鉴定领导小组,对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进行鉴定,经校委会讨论确定承担责任的程度。 七、安全事故责任承担内容和方式 1、学生伤害先经裁定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医疗等费; 2、由于组织者、管理者没有按岗位要求到岗履职,造成学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的,评优、晋级当年一票否决,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则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 称职务,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经济和刑事责任. 八、安全工作领导机构组长:方锐 副组长:吴明远陈新军 成员:雷成武张靖宇张宪武夏阿童金春晖於世良 九、其它说明: 1、公民办幼儿园参照本规定执行
15、。 2、责任事故的认定,根据管理权限由县教育局或相关职能部门的认定为准。 第二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洩湖镇初级中学 时间:2014年2月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四防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
16、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五、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六、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七、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电工、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 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不经
17、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食堂、饮水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造成事故的;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八、。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阳泉曲初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不断增强教师的安全责任意识,坚决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经学校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建立责任追究: 1.必须在当天以书面报告政教处,隐瞒不报,使事故没有及时得到处理,造成后果,追究当
18、事人责任。 2.教师未按时到岗或擅离职守,学生在午间,课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追究有关老师责任。 3.放学清校后,教师已离校,但还有学生留在学校,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其老师的责任。 4.室内外课(包括活动课),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若教师擅离职守,学生放任自流。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有关任课老师的责任。 5.值夜、双休日值班或护校,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或擅自离校,发生失窃及其它事故,追究值夜、值班老师责任。 6.体罚、变相体罚等人为造成的教育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学生在做不正当游戏或追逐打闹或爬高,由于班级教育不力,出现意外事故的,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8.教育不力,造成学生言行不良或防范不落实,导致
19、意外事故的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9.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组织师生外出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10.在集体活动中,由于班主任或组织者未在场,学生出现偶发事故,追究班主任或组织者的责任。 11.由于变质食物,引起学生饮食中毒事故的,追究食堂炊事人员责任。 12.如果教育设施出现危险状态,班主任或有关老师要及时书面报告总务处。总务处必须在接到报告后,当日内报告校长室,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否则所造成的事故,要按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说明:责任内容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阳泉曲初中 第四篇: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
20、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5、学校安全事故责任人由董事长负责 (二)事故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学校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世纪英才外国语学校二o一四年五月 第五篇。安
21、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
22、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
23、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它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
24、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介
25、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当前,一些
26、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不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试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那些是合法的行为,那些是违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35种: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27、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28、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3
2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30、、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本制定应急预案的。 2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
31、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3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35.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第20页 共20页